《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06 16:39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东方圣城网讯 (见习记者 刘菲)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市民逐年增多,犬只扰民、伤人、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一系列问题越发凸显。因此,将我市养犬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轨道,对改善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十分必要。近日,《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共七章四十八条,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养犬分区管理

养犬重点管理区:

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 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至大禹南路至南环城路至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饲养的犬只需要免疫、登记和年检。其中,犬只免疫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方便群众办理。同时,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登记时需要植入电子芯片,实现犬只身份唯一识别,内置芯片与外挂电子犬牌配合,可开发犬只定位等多种功能。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登记、签注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此外,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济宁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禁养犬只名录》的犬只。

一般管理区:其他区域。需要为犬只定期免疫。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为更好地开展养犬管理工作,《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捕捉流浪犬,捕杀狂犬,查处无证养犬、遛犬不拴绳(链)等违法行为。另外还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等其他部门的职责。

《条例》要求,建立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健委、住建、财政、民政和文化旅游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管理职责,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现各职能部门既各司其职又齐抓共管的良性工作局面。

提高违章处罚额度

《条例》规定,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犬吠,饲养犬只不得占用居民共有区域,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等。明确了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携犬出户乘坐电梯,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还规定了养犬人禁止虐待,遗弃,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禁止利用犬只从事赌博活动。

同时,《条例》设定违章养犬罚则,提高违章处罚额度,实际执行中简化处罚程序,便于日常执法,确保违章养犬得到有效遏制。

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条例》要求,市、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养犬管理工作需要设立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确保养犬重点管理区流浪无主、禁养、送交和没收的犬只合理处置,实现了犬只管理从出生到死亡的无缝衔接。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