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12042/2019-472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成文日期 2019-07-0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关于印发《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03 信息来源: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印发《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工作组,各局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842号)和《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办发电2018199号),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处置工作,明确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按照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档发201817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请严格遵照执行。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3月20日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机构改革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

 

按照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的有关安排,为确保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改革期间档案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为先与优化调整相结合,将档案管理和处置工作纳入机构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统一规划、协同工作,确保机构改革各相关单位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持续性,为后续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机构改革涉及内容

整合市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干部安置职责,组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三、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整体推进过程,在“三定”方案正式实施前,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具体承担统筹协调档案管理以及文件资料的整理汇编和立卷归档工作事宜。

四、有关档案处置

按照济宁市档案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中关于档案处置的相关原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改革期间涉及的档案处置方法如下:

(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新设档案全宗,全宗号由市档案馆确定。自2018年11月24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建,市局综合组负责本机关全部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局各工作组及事业单位做好本科室、单位新年度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具有新闻宣传职责的科室部门,应做好工作中形成的照片档案和音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市局综合组做好各工作组、事业单位档案的接收、保管、汇总、利用等工作,达到保管年限后及时移交市档案馆。

(二)机构改革前,在原部门(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同)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移交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继续处理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归档。在原部门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不具有延续性、动态化的档案,交由原部门进行收集归档;具有延续性、实行动态化管理的档案,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集归档。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方案出台后2个月内,按要求编制完成本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档案的收集、整理、清点、交接等工作应在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6个月内完成。

五、档案组织整理和移交要求

(一)文书档案的整理。2000年以前的档案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2001年以后的档案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科技档案的整理。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GB/T11822)的要求。

(三)专业档案的整理。不同的专业档案要符合相关专业档案整理的要求,如会计档案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39)的要求。

(四)不同载体档案整理。要符合各自的整理规范要求,如照片档案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的要求,电子档案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印章档案符合《印章档案管理规则》(DA/T40)的要求等。

(五)编制检索工具。移交档案时,必须移交相应的纸质目录一式两份、档案电子目录一套及全宗介绍,要按照《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编制全宗卷;2000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同步移交档案全文数据。

(六)规范移交手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之间建立档案移交协商机制,严格履行档案交接手续。一是单位之间办理移交手续时,应在各自单位分管负责人主持下,检查检索工具与全宗卷,确认无误后,进行移交。二是对于需要移交市档案馆的档案,按照《全宗指南编制规范》(DA/T14)编制全宗卷,与市档案馆办理进馆移交手续。

六、强化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

各工作组、事业单位要细化工作流程和标准规范,制定具体推进措施,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保证机构改革中档案处置规范有序。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实施,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确保档案安全万无一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保密要求统一销毁处理,严禁将文件材料或档案卖给废品收购站。造成档案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