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079/2019-301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能源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7-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济能办发〔2019〕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能办发〔2019〕9号
各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各煤炭企业:
现将《济宁市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能源局
2019年5月17日
济宁市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市大气指挥部《关于印发<济宁市大气污染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气综治发〔2019〕1号)要求,为加大我市大气环境治理力度,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确保完成2019年度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点目标任务
加强煤炭堆场、矸石堆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控制扬尘排放,按照煤炭堆场行业治污技术导则要求,对扬尘污染进行规范治理,建立煤场、矸石场扬尘污染源清单,对于治理导则执行不到位的,依法严格处罚,建立综合整治工作台账。
二、具体落实措施
(一)建立网格化责任清单。各县(市、区)要按照网格化管理工作要求,明确网格工作负责人,制定网格责任牌,安置于煤场门口。对不达标的煤场要实施停业限期整改;限期未落实整改的或拒绝整改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关停取缔。
(二)强化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各煤炭企业要建立健全防尘设施维护使用制度,完善使用台账,明确防尘治理责任制,并监督制度的落实。各煤炭企业要安排专人,加强对运煤道路和运煤车辆的管理,及时对运煤道路进行清扫和洒水降尘,控制装载数量,防止抛洒,外运车辆要100%进行冲洗并采取遮盖措施,对裸露存放的煤炭要采取严密遮盖措施。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喷淋洒水的频次。各煤矿要加强对矸石山的扬尘治理。对未覆土绿化治理的矸石山要完善喷淋、遮盖等措施;要加强卸矸、装矸过程的喷淋降尘措施的落实;加强运矸车辆的管理,防止运矸过程中产生扬尘,确保矸石山扬尘治理措施落实到位。
(三)夯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能源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督导巡查、明察暗访及联合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建立常态化巡查、督查工作机制,督促各煤矿、各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矸石山(堆场)严格按照《导则》要求,完善各类防尘设施,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对重点问题实施闭环管理,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一是推动环保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加强监控平台线上巡查。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环保监管平台,通过在线监管平台实施24小时不间断在线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限时落实整改。二是建立健全检查队伍,强化线下巡查工作。
(四)严格落实错峰运输规定。各煤矿错峰运输做到“六落实”:一是煤场门口设运煤车辆环保告示牌,二是设置网格责任公示牌,三是设立车辆检查站,四是配备车辆检查员,五是设高清视频及门禁系统,六是建立运煤车辆使用登记台账。多措并举,保障煤炭外运使用的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比例应达到80%以上。鼓励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矿企业提高煤炭铁路运输比例。
(五)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和带班值班制度落实。各煤炭企业要建立环保监察员制度,各环保监察员佩戴特定的标识,加强对煤场的巡检,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济宁市煤场、矸石堆场扬尘治理工作导则》要求落实到位。同时,各煤炭企业每天(包含节假日和停产检修时间)要安排一名矿级领导24小时带班、值班,并有专门负责扬尘治理工作人员值班。一旦接到重污染天气及大风扬尘天气等预警信息,各煤炭企业应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响应落实到位。
三、整治任务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自纠阶段(2019年5月17日-9月底)
各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即日起对本辖区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面排查,主要是对辖区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及环境开展检查。一是检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是检查煤场是否落实市委、市政府封闭建设要求;三是检查煤场、矸石场扬尘治理是否符合《导则》整治标准;四是辖区内煤矿矸石场清理情况。本次检查要组织精干力量,拉出检查清单,对照法规标准要求,逐项检查核对,确保检查无死角、无遗漏,严禁检查流于形式。同时全面摸排辖区内煤场最新情况,对已经清理取缔的煤场,排查是否取缔到位,是否存在反弹,重新经营。对新增煤场,各县(市、区)应验收达到封闭储存要求方可投入使用;对达不到封闭储存要求的,一律清理取缔或督促其转产;对已封闭但封闭不全或达不到导则治理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煤矿已建封闭改造完成的煤场需要再次进行改造的须报市能源局备案,并严控施工扬尘。各县(市、区)要根据全面自查情况,建立自查台账,逐矿、逐企建立问题清单和检查记录台账,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确保问题排查到位,煤场、矸石场数量和情况摸排到位。
对自查阶段排查的问题,建立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网格化管理责任清单和问题整治包保责任表,将问题整改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镇(街)、落实到具体人员,督促企业制定具体措施,限定整改期限,抓好整改落实,决不能出现问题整改糊弄应付现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要做好跟踪管理,确保问题整改闭合,并研究制定本辖区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长效措施。
(二)督导检查、抽查阶段(5月底-9月底)
市能源局在综合整治期间开展集中督查和不定期抽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5月下旬开始集中督查,按照市局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检查组分工,分组对各县(市、区)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检查扬尘污染源清单、自查台账记录和现场整改情况。检查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直奔现场,深入查找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各类问题。对复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网格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能源局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四个现场检查组,保障综合整治工作的扎实开展。各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从速实施,立足“可核查、可量化、可操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治理措施,确保把攻坚行动落到实处。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讲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引导居民和企业积极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强化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责任、监管责任,按照任务分工,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查处的违法企业,依法实施严肃处罚,切实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位。督导发现因工作不尽职履责造成市政府部署的大气污染工作任务未完成,影响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的,进行约谈,并建议按有关规定追责。
(四)做好扬尘污染综合整治总结工作。全面完成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9月底前,各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对煤矿煤场、矸石场及周边储煤场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