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9〕2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
招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投资促进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现将《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进 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鲁人社发〔2018140号)和中共济宁市 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成立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五个专班 抓好工作推进落实的通知》(济农委发〔2019〕2号)精神,吸引、 整合、调动多方资源,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是指在现代生态农业、农业生产 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领域,采取资金合作、技术入股、专业服务 等形式,与招募村“一对一"开展结对合作,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实施的海内外企业家、创业者等各类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科技 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投资促进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成立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负 责统筹全市乡村振兴工作站设立以及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 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以乡镇为单位设立,负责辖 区内乡村振兴合伙人的招募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面向海内外企业家、创业者、金 融投资业者、专家学者、创业团队、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 技术能手、非遗传承人等各类人才进行招募。
第六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以工作站为依托,与招募村“一 对一''开展结对合作。合作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
(一) 技术入股。合伙人以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入股与招 募村就项目进行合作。
(二) 创意合作。合伙人携带以本人或本人出资购买的知 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研发为主体的策划创意,经协商约定利用招 募村资源、场地或资金进行创意项目开发。
(三) 资金合作。合伙人携资金对招募村现有项目、工程进 行投资。
(四) 创办企业。合伙人携资金、带项目到招募村创办企 业。
(五) 协助招商。合伙人帮助招募村策划、包装招商项目, 利用自身资源或人脉优势,协助招募村进行招商并且项目落 地。
(六) 专业服务。合伙人带专业团队为招募村提供文化、教 育、农业、工业、旅游及新产业、新业态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 解决乡村规划、产业开发、项目推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 技术难题。
第七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当地乡村振兴战略;
(二)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 平等协商、自愿合作;
(四) 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五)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第二章乡村振兴工作站
第八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承担以下工作:
(一) 收集整理所辖区域内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需求;
(二) 协助招募村(单位)与乡村振兴合伙人进行对接商洽, 签订合作协议;
(三) 指导招募村(单位)与乡村振兴合伙人开展合作,培育 农业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推动乡村经济发 展;
(四) 负责所辖区域内乡村振兴合伙人的日常管理、年度考 核、待遇兑现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比较成熟的规划设计,自然条 件优越、物质资源丰富,具有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浓厚氛围;
(二) 辖区内符合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村基本条件、并有招 募意向的行政村不少于5个;
(三)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齐全,能够配备2名 以上工作人员专职负责乡村振兴工作站的具体工作;
(四) 运行机制完善,乡村振兴合伙人日常管理、培训、考 核、财务等相关制度健全;
(五) 能够为辖区内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工作提供必需的 工作经费支持。
第十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由拟设站乡镇提出申请,经 所在县(市、区)审核同意后,报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 设立。
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 实地考察、评估和论证,符合设站条件的,予以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一般设立在乡镇政府驻 地,由乡镇行政负责人兼任站长;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设计 和当地实际需求,经批准设立的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可以在招 募村设立工作站分站。
第十二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获批设立后,日常办公经 费由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条件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热爱“三农"工作,情系故土乡村,有浓厚的家国情怀, 积极为乡村振兴事业出谋划策,并致力于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规 划实施;
(二) 有一定的产业发展基础,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较成
熟的产业项目、较高的技术水平,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 发明专利、创意规划等,能够为乡村发展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
(三) 在区域内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美誉度,所在团队有一 定经济实力,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好发展潜力,有“三农”从业经 验的优先;
(四) 有一定优势和特长,能够吸引、整合、调动多方资源, 为结对村发展出谋划策、推动发展新型农业主体,实现村集体 经济壮大、农民增收致富,取得良好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发展方向契合当地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规划,具有一定 的产业、区位和资源优势;
(二) 有一定的村集体闲置资源,如山、林、河、湖、田、农房、 物业等,可供规划开发;
(三) 有一定的文化底蕴,耕读文化、传统村落、民俗文化等 乡愁文化地域特色较为明显,可供挖掘整理和开发利用;
(四) 村两委班子团结、有战斗力,村级组织运转有效,村风 民风良好,村级事务管理规范有序;
(五) 能够满足乡村振兴合伙人基本工作需求,并至少配备 1名乡村振兴合伙人服务专员,配合合伙人工作,服从合伙人领 导;
(六) 能主动配合乡村振兴合伙人开展有关工作,提供必要的 帮助和支持,主动做好资源整合、协调沟通、化解矛盾等工作。
第+五条 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原则上每年集中招募1 次,按照规定程序招募合格的合伙人,管理期限为3年。
第四章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程序
第十六条 需求申报。有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需求的行 政村,根据本村实际需求和产业特色,围绕现代生态农业、乡村 旅游、农业生产和生产性服务业、农产品加工流通方面提出合 伙产业方向,报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受理辖区内 申报材料后进行汇总,釆取查看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的方 式进行资格审查,择优确定招募村,报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 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需求发布。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对 招募村需求信息以“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令''的形式进行集中 发布,并利用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介,发动合伙人报名。
第十九条集中对接洽谈。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 室集中组织招募村与符合乡村振兴合伙人条件人选进行对接, 拟合伙双方按照互惠互利、合作双赢原则共同协商洽谈,签订 合作协议。
第二十条 实地考察。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组 织市县相关人员,对合作协议签订情况进行审查,并到招募村 实地考察、评估和论证合伙人与招募村的合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文公布。考察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市 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行文公布乡村振兴合伙人名单,颁 发《济宁市乡村振兴合伙人》证书。
第五章乡村振兴合伙人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可通过合同约定享有乡村 和乡域内项目开发等优先权,在项目报批、土地流转、资金补 助、信贷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三条 乡村振兴合伙人可获得“荣誉市民”“名誉村 长''称号,对招募村发展和实施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振兴合伙人可在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在 内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人才工程项目评选等方面享受我市优 惠政策或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乡村振兴合伙人与招募村通过投资合作、创 办企业、招商、技术合作、技术服务等方式进行合作的,由市乡 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创办企业利税、 取得社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情况,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合 作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经认定符合双创人才集聚计划的合伙人, 创业人才项目,市财政按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经 费资助;对创新人才项目,市财政按照相应类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经费资助。我市新自主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专家、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和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合伙人,在享 受国家和省支持政策的同时,市财政按照创新项目和创业项目 实际投资10%.20%的比例,给予项目单位最高100万元、200 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经认定符合济宁市青年人才支持计划的 乡村振兴合伙人,三年内按照500 — 3000元每人每月的标准给 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合伙人开展合作项目,新获得国家级、 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 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 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乡村振兴合作项目中,可对乡村振兴合伙 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 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 50%给予贴息。
第六章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条乡村振兴合伙人实行动态管理。对于签订合 同后,不能认真履行合伙人义务的,招募村可随时向市级乡村 振兴工作站提出解聘意见,经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调 查核实后,取消合伙人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三十一条 市级乡村振兴工作站每年组织实施对乡村 振兴合伙人的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 办公室备案,对认真履职、有力促进合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给 予表扬;对履职情况较差的,取消有关待遇。
第三十二条 市乡村振兴合伙人管理办公室每年组织市 级乡村振兴工作站的年度考核,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成效明 显的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设站1年以上仍未招募乡村振兴 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撤销设站资格。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 至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