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1241/2019-302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19-07-2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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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7-22 信息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发生了多起在建工程因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出现的质量事故,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识,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及结构安全(以下简称工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预拌混凝土》(GB/T14902)、《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37T5123)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现就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承担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第一责任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有关规范标准,确定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对预拌混凝土检验及施工过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做好进场质量检测,对工程结构进行实体检测。

(二)施工单位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管理责任

施工单位要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使用具备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对于预拌混凝土在工程设计上有特殊要求的,如:耐久性、氯离子含量、含气量等技术指标,施工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要求生产厂家提供相应指标的检测报告。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和交货检验,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依据,不经检验或检验不符合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和养护作业,确保混凝土现场施工质量。严格按照《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加强进场预拌混凝土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三)监理单位承担混凝土分项工程现场施工质量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检查和交货检验,认真履行见证取样送检职责,要按照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要求对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和确认,对施工单位实施的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施工过程进行监理,做好旁站和平行检验工作,对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及时纠正、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

(四)生产企业承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控制责任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预拌混凝土》(GB/T14902)、《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5092)、《预拌混凝土及砂浆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DB37T5123)等法规、标准要求,对原材料入场检验、生产过程、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等环节实施质量控制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保证现场浇筑混凝土与试配混凝土一致,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严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打”试件或采取任何违规方式制作与实体浇筑用混凝土不同配合比的混凝土试件。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现场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在混凝土中随意加水、混凝土试件制作造假、违反操作规程浇筑施工等行为拍摄影像资料,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检验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和《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检测样品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认真核对检测委托单信息,严格按照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应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按规定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严禁违规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切实加强预拌混凝土各环节质量管控

(一)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过程质量

1.加强原材料质量管理。(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原材料进场时要做好进货记录(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主要信息),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违规使用海砂,杜绝“麻刚砂”等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混凝土生产环节;(2)要建立不合格原材料及产品管理制度,加强出厂混凝土与原材料使用情况的对应管理,加强对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验收和管理,保证出现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可追溯;(3)按标准规定对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特别是强度、耐久性能(抗渗性能)、氯离子含量检验;完善交货检验资料管理,必须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氯离子含量检测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混凝土运输单;(4)定期进行产品统计分析,以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2.强化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1)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 按要求对主要仪器设备进行一机一档管理;建立仪器设备周期检定/校准计划,对仪器设备按周期进行检定/校准;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检测室,严格按照标准对检测室温度、湿度进行监控,做好温湿度记录;混凝土标准养护室应采用超声波雾化加湿,不得直接喷淋试件;(2)加强检测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建立内部培训制度,新进检测人员应经内部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室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要一人一档建立个人技术档案,档案信息要齐全;(3)依据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各类质量、技术表格要及时更新,建议参照《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范》(DB37/T 5092) 执行,试验室管理建议参照《预拌混凝土及砂浆试验室管理规范》(DB37/T5123)执行。

3.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控制水平。(1)搅拌系统的计量装置要通过计量部门检定、校准,按标准规定进行自检、零点校核并记录,按时保养生产设备并做好保养记录;(2)重视改进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试配工作,生产配合比必须做到与配合比通知单、调整通知单及产品合格证配合比相符;(3)各种掺合料严格按标准要求掺加,对影响混凝土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统计和调整;(4)加强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检人员要对生产使用的原材料厂家、品种、规格、数量与设计配合比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混凝土搅拌时间、计量偏差、拌合物和易性等核查要留存原始记录,混凝土试件留置要有专人负责,试件必须在拆模后立即进行唯一性标识,内容应包含标号、日期等内容,并不可涂改,严禁存在无标识试件;(5)做好混凝土开盘鉴定,记录信息要齐全,要根据混凝土性质,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技术交底并记录,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保证混凝土工程质量。

4.做好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管理。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出厂用于工程。应建立完善的出厂检验台账,台账应至少包括品种等级规格、生产线号、样品编号、车号、累计方量、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同一组试件对应两个及以上工程及部位的,必须分别注明)、取样时间、检验日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结果等主要信息。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标识清楚,编号连续、唯一,不得留置无标识的试件。

5.做好预拌混凝土运送过程管理。预拌混凝土从搅拌机卸入搅拌运输车至卸料的运输时间不宜大于90分钟,如需延长运送时间,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通过实验验证。混凝土拌合物运输过程中严禁加水。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1.严格交货检验管理。(1)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检测条件时,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强度、坍落度及含气量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2)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交货检验取样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分钟内完成,试件制作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40分钟内完成;(3)标准养护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要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留存制作时的影像资料备查,严把预拌混凝土进场质量检验关;(4)要强化混凝土泵送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禁向混凝土内随意加水;(5)要合理组织施工,确保混凝土连续浇筑;(6)针对季节性因素,认真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做好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检验工作,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应符合《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中的规定。

2.强化浇筑养护管理。(1)制定施工养护方案或养护制度并严格执行。含粉煤灰等掺合料的预拌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宜少于28d,粉煤灰混凝土在低温条件下施工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当日平均气温2d 到 3d 连续下降大于 6℃时,应加强粉煤灰混凝土表面的保温。当现场施工不能满足养护条件要求时,应降低粉煤灰掺量;(2)冬期施工中,要按照规范要求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用于施工期间监测混凝土受冻临界强度、拆模或拆除支架时的强度,确保负温混凝土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3)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检查,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泵送和浇筑成型过程中加水,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调整,并做好记录;(4)监理单位应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进行巡视,并可结合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状况,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延伸监理,纠正并报告到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行为。

三、加大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力度

(一)在建工程项目要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要求,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以及合同约定的项目;必要时可以检验其他项目。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实施,并见证实施过程,施工单位应制定结构实体检验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除结构位置与尺寸偏差外的结构实体检验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

(二)施工单位在完成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工作7个工作日内,将结构实体检测报告建设主管部门查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督抽测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对检测报告结果进行比对性复核,并在施工过程中对进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随机抽样检测。

若发现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予以停工整改和通报,记入企业信用评价不良行为。

(三)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把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作为一项基础性重点工作来抓。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要严格执行质量巡查制度,结合监督计划和施工进度进行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环节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发现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我市混凝土质量。

(四)各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不断创新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机制,应用互联网技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实施远程监控,建立覆盖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在建工程的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信息平台。在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体系框架下,建立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重要岗位人员的诚信管理体系,有效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充分发挥信用管理调控市场的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遵守《济宁市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信用评价获得信用等级,并通过“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接受监管。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7月22日

51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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