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2121W/2019-303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19-03-2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公路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公路养护质量,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经研究,制定了《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019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提高养护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公路养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等法规、规范,以及交通运输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辖区内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管养的所有普通国省道均为受检范围,辖区内所有公路管养单位均为受检对象。
第三条 检查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全面体现“全覆盖、重提升、强安全、抓落实、看实效、严奖惩”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检 查 评 分
第四条 检查考核方式为不定期巡查和季度检查。
第五条 不定期巡查为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月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抽查,主要内容包括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情况、市中心季度检查及日常巡查整改落实情况和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等。不定期巡查成绩汇总计入季度检查成绩。
第六条 季度检查一般安排在次季度的首月。检查按照内业与外业相结合、目测与现场量测相配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季度检查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管理科组织,并抽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所属单位共同组成检查组。
第八条 检查组严格按照检查《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普通国省道养护工作检查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逐项记录评分依据及扣分原因。检查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对受检单位情况进行反馈。
第九条 《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具体分值为:管理措施10分、公路保洁20分、路面养护12分、路基保养8分、桥涵养护20分、公路绿化4分、交通设施20分、站务管理6分。《评分标准》另外增加加分项目,分值5分,根据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增加分值。
第三章 补 助 考 核
第十条 完善普通国省道日常养护质量提升补助机制,以年度小修保养资金的2%作为补助资金分成四个季度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每季度检查排名前五位及进步超过三个位次(含三个位次)的单位予以养护资金补助,补助办法如下:
(一)进步奖补助标准: 2万元/季度。
(二)季度检查前五名补助标准:
第一名:占扣除进步奖应补助资金的30%。
第二、三名:各占扣除进步奖应补助资金的20%。
第四、五名:各占扣除进步奖应补助资金的15%。
属于省管县的单位,只参加养护质量检查考核,不参与资金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济宁市公路管理局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检查考核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表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作季度检查考核评分标准-3.26.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