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670547056Y/2019-309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太白湖新区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成文日期 | 2019-09-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北湖冠鲁小学设立登记的公告
2019年9月8日,济宁市北湖冠鲁小学经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现将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单位名称:济宁市北湖冠鲁小学
住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规划路与廉庄路交叉路口西北角
办公电话:6521777
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法定代表人:尹晓星
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开办资金:14831.2万元
举办单位: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在职人员名单:尹晓星、顾峰、侯本正、徐瑾、焦玉江、杜文松、韩轶伦、刘智斌、李婷、李燕、袁丽、江英、巩宁宁、汤福英、张赞华、张丹、杨丽仙、郑兰汇、吴传真、刘丽丽、刘露、吴曈、屈晓敏、罗玉、周陶然、王茹、尹真真、文艺、谢雪颖、田亚楠、黄慧慧、王玉静、赵艳、金鹤文、张晓月、张雨、韩宇员、莫英兰、段华艳、高庆、李辉、李红静、曹雅彬、石天娇、冯钰焜、胡从凯、刘晗晗
事业单位章程:
济宁市北湖冠鲁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北湖冠鲁小学。
第三条 本单位类型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是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奥体路南、规划路北、廉庄路西、会通路东。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4831.2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条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单位的宗旨是: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具体为:在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文化理念的引领下,充分与太白湖新区教育融合,在遵循生命成长规律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的管理、个性化的教学、多元化的课程、信息化的手段、国际化的视野,追求高质量的教育成就,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承担小学学历教育。落实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及课程校本化任务,开足开全课程,开发特色校本课程。落实教学常规,推进教学改革,全面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做好家校沟通与配合,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维教育体系,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教学管理。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师德建设,培育优秀教师团队。认真执行法定小学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要求和教学基本规范,加强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着力推进传统文化教育、国际融合教育和信息化教育,构建科学高效的教学管理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学生管理。加强学生的德育管理,注重德育课程体系建设,通过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艺术节、体育节和学生社团等活动,加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利用国旗下讲话、学生主题班会等德育阵地,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创新育人模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学籍业务办理程序。每年新生入学时,为新录取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为在校学生办理学籍变更、转入、转出等手续。建设好家长委员会,加强家校沟通,家校合力培育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学生。
学校安全管理。构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安全工作办公室,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完善人防建设、物防建设、技防建设、隐患排查与整改、校园周边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及疏散演练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对师生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为学校育人营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学校后勤服务。坚持服务教育教学一线的原则,给师生创造温馨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在校园绿化美化等方面严格执行各级规定,做到环境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提升服务内涵。
学校内部管理。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的党务、纪检、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后勤、工青团妇等内部管理工作。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大决策制度。
(二)人事权:按照干部和教职工管理规定,根据学校实际,聘任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岗位,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存在严重失德失范的人员进行分流的权力。
(三)奖惩权:对在学校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务权:根据《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选派,上级教育主管单位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副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单位选派并任命、备案。主任产生方式有两种,其一由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选派并任命,在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备案;其二在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和上级教育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学校通过民主程序竞聘产生,学校任命,在山东师大基础教育集团和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备案。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全权代表学校,对内全面领导。对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二)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近期工作日标,学校阶段性工作 坚持德育为首,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律法规文件,规范学校管理,团结和依靠广大教职员工,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民主管理学校。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教蛳培训进修提供必要的条件,努力建设德才兼备、一专多能的教师队伍,培养优秀的骨干教师群体。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七)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建立相应的目标责任制,保证师生的人生和学校财产的安全。
(八)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九)负责定期召开学校行政人员会议、教职工会议,传达并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十)主持制定学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学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本单位设置校长室、副校长室、综合处(党、政、宣、人事、财务等)、教导处(教育、教务、大队部、服务办等)、总务处(含安全办、物业办、创城办等)等5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处(党、政、宣、人事等),负责起草学校文件、来文来函来人及信访件的接待与处理、协调各处室落实学校统一安排的工作,学校内部各种会议的会务工作,全校教职工规范津贴计算工作,教职工考勤统计;负责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普法工作,学校对内对外宣传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教职工档案和学校综合档案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教职工考核、录用、竞争上岗、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离退休职工工作。
(二)教导处(教育、教务、大队部、服务办等),负责学校的教务工作,包括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和教师安排,教学工作计划制定和落实,教学常规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师业务培训,教师日常管理和评价,招生,考试,教辅管理和教材订购。
负责学校学生德育教育工作,包括德育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班主任的选聘、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学籍管理,学生心理健康和卫生教育,体育及艺术教育等。
负责学校早餐、午餐和延时服务工作安排和相关工作。
(四)总务处(含财务办、安全办、物业办、餐饮办、创城办等),负责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包括学校的财务财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的配置及维修,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管理,水电供应及费用收缴;负责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安全设施的配备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等工作。负责学校财务预算、报账、报销、核算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物业人员做好学校物业保障等工作。负责监督管理餐饮服务方做好餐饮安全、服务等工作。负责学校创城工作等。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该进行修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8日党政联席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政联席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