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制定了《济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财政局
2019年9月18日
济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是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三条 采购合同分包履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坚持社会效益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企业发展。
第二章 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分包应当公开进行,并经过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私自分包。
第五条 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就是否可以分包及不允许分包的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项目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
供应商未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意图的,不得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协商分包事项。采购人不得同意未经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约定的分包事项。
第六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与分包承担主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各项条款应比照主合同签订并报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法律法规有明确关于分包的规定必须遵守,采购人不得违法同意分包。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主体性、关键性工作分包。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八条 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将全部合同内容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合同内容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第九条 采购人不得将是否同意分包作为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先决条件,不得干涉分包供应商的选择,不得直接确定分包的具体项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第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整个合同履约承担全部责任(包含分包部分),分包供应商仅就分包部分承担责任,当分包供应商不能履约时,中标(成交)供应商需要自己履约。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开展采购合同分包履约活动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相关法律法规对分包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济财采〔2019〕26号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