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19-295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19-09-0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政字〔2019〕49号 关于印发《贯彻〈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9-04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决策部署,按照“党政领导、公安主管、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市区先行、全面铺开”的工作思路,深入贯彻实施《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全面推进平安济宁、文明济宁、法治济宁建设。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依法规范市民养犬行为,逐步提高养犬重点管理区犬只免疫率、登记率、签注率,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二、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广泛进行宣传,把握舆情导向,做好舆情监测,营造依法文明养犬的舆论氛围。

(二)市委政法委: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指导社区网格员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三)市教育局:组织指导中小学校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教育学生带动家长依法文明养犬。

(四)市公安局:负责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五)市民政局:做好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管管理工作。

(六)市司法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条文进行宣传释疑,指导养犬管理相关公告、通告发布等工作;将《条例》纳入普法教育规划,做好普法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养犬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九)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和违法进入行为查处工作;负责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等影响环境卫生行为查处工作。

(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犬只禁入、禁止乘坐标识设置、文明养犬宣传工作;协调出租车车载LED屏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免疫、犬只诊疗机构监管、犬尸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犬只疫情监测、预防、控制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制定、发布《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十二)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星级酒店等管理场所犬只禁入标识设置和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预防狂犬病知识宣传,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诊疗,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运输、储存、使用工作。

(十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犬只经营、诊疗机构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管理的场所内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十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条例》组织实施工作。在确定的重点管理区,负责布建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购置智能犬牌、电子芯片及检查执法等设备;做好犬只登记、管理有关工作;设立运营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组建流浪犬、无主犬专业捕捉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2019年工作分为筹备宣传、集中登记、规范治理三个阶段进行,2020年1月1日起转入常态化管理(以下所列任务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养犬重点管理区工作)。

(一)筹备宣传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

1.建设全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市公安局牵头建设济宁市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职能部门、养犬免疫登记点和犬只留检所共用共享。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2.公布《济宁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含图例)。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

3.公布养犬初次登记、年度签注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4.按照属地管理、合理布点和“放管服”要求,各区、各功能区依托宠物医院布设若干处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报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各功能区自建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犬只留检场所,承担本辖区流浪、无主、送交和扣押犬只的留检、收容、领养任务,成立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犬只捕捉专业队伍,配备有关车辆、器械、装备,承担流浪、无主犬只捕捉和狂犬捕杀任务,报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

6.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印发《济宁市城区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活动工作方案》,8月份开展多层面、广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发动,公布12345养犬管理热线,统一受理,各职能部门分头办理,逐一答复,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7.公安机关组建专管队伍。市公安局及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分别明确相关内部机构承担养犬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集中登记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

9月1日,养犬重点管理区设定的犬只免疫、登记、签注“一站式”服务点全部启用,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开通受理养犬登记申请,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或者网络提示养犬人不予登记原因及补办事项,审核通过的犬只,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服务点为犬只植入电子芯片、发放智能犬牌,系统自动生成电子养犬登记证。各服务点确保各项信息准确完整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

(三)规范治理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组织开展本辖区养犬规范治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措施进行规范整治。对养犬管理问题突出的广场、绿地、公园、小区、重点路段等区域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对市民反映突出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门治理,重点解决,逐一反馈;集中开展没收无证犬,收容流浪犬、无主犬,查处非法经营犬只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饲养场所;市养犬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各地工作开展指导、督导力度;新闻媒体要曝光一批违法、不文明养犬行为,推动养犬管理工作纵深开展。

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建设法治济宁的具体举措,是养犬管理工作迈向法治轨道的崭新起点,是合乎民意、顺应民心的民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养犬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条例》实施第一责任人,必须增强主体责任意识,突出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实施,把养犬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参照市级模式,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扎实有效推进各项养犬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实施综合治理。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条例》的法治引领作用,坚持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目标导向,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建立健全养犬管理运行模式、协调保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良好局面。要强化属地管理,实行重心下移,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群众工作优势,全面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度,促进我市养犬管理服务社会化进程。

(三)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规范管理。养犬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原则,加大登记、处罚力度,落实管理措施。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管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考评考核。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确保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努力实现全覆盖、全流程、闭环式的管理目标。

(四)讲究策略方法,严格执法行为。各级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牢牢抓住登记签注和严格执法两条主线,以全面登记签注推动严格执法,以严格执法促进免疫登记,将两者有机结合,相互推进,确保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治理。在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也要坚持人性化管理,讲究工作策略和方法,力求做到社会效益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