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港航安全生产知识

发布日期:2019-09-04 18:01 信息来源: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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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航标安全知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航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在航标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种植影响其工作效能的竹、木、高杆作物及水生物和设置渔簖、渔栅、渔网等;不得堆放物件或修建建筑物和其它标志。对影响航标发挥正常工作效能的灯光,应妥善遮蔽。

船闸运行安全知识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禁止船舶过闸:

(一)船体受损、设备故障等影响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二)最大平面尺度、吃水、水面以上高度等不符合通航建筑物运行限定标准的;

(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禁止船舶过闸的其他情形。

二、《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知识

一、《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等级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警戒区和风险告知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和风险评估情况分别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告知相关人员紧急避险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

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谨慎操作、安全作业。

(二)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进入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进行高处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 

(三)施工现场应设临时栏栅、围墙及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提醒告知牌,禁止非施工人员、船舶进入现场。

(四)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档板或安全网,沟、坑、洞要有围拦、标志灯、警示牌。

(五)水源、电源、火源要有专人管理,设备不准乱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正确使用、操作。

(六)遇有大风、大雾、洪水、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撤离施工作业人员。雨雪天气应落实防滑措施。复工前要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

(七)氧气、乙炔存放时要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混放,且远离火源防止日光暴晒。

(八)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持有合法的证书证件、配备合格足够的船员和有效的通信、消防、救生、堵漏设备,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九)施工(交通)船舶作业、航行或停泊时,应严格遵守《内河避碰规则》要求和船舶抗风等级、配载规定,严禁超载、超员、超负荷、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

(十)施工船舶应按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工程船所伸出的排泥管,应当在管头和管尾并每隔50米距离,显示白光环照灯一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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