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90W/2020-56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1-13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人社发〔2020〕2号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38号文件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3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人社发〔20202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938号文件

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济宁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保障局),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党工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推进办公室,市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3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对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建立崇尚实干、担当作为、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应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奖励权限

给予嘉奖的,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并在1个月内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给予记功的,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三、严肃工作纪律

奖励工作事关社会公平公正,事关事业单位发展和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予以撤销。

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制作。

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113

(此件主动公开)



 

 

                                                                                                                鲁人社发〔201938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84号文件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奖励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其中,嘉奖、记功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连续3年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的,可以记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二、给予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嘉奖1500元、记功3000元、记大功6000元(省委、省政府记大功1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三、经批准的定期奖励,由获奖工作人员所在事业单位发放奖金;及时奖励由提出的部门或单位发放奖金。发放奖金所需经费通过发放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获奖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四、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申报,跨行业、跨部门(单位)的奖励事项由牵头部门(单位)提出申报。必要时,县(市、区)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开展。对参与处理全省范围重大专项和重要突发事件人数较多的,给予记大功人数一般不超过参与人员总数的1‰,最多50名;嘉奖、记功参照定期奖励比例(名额)确定。参与工作人数较少的,根据业绩贡献,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五、已获得事业单位人员、集体奖励的,同一事由不再重复奖励。

六、由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奖励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将奖励决定原件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各级事业单位实施奖励所需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向设区的市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厂商订制。各市确定的厂商,须报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122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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