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332/2019-473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一次办好”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19-10-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体育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济宁市体育局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 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 层级 | 服务对象 (行政相对人)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结时限 | 收费项目 | |
1 |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 1137080000431103323370733003001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2015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第八条:“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单项协会,可负责本地区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同级地方单项协会,可负责相应运动项目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第九条:“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6〕22号)第四条:“省各运动项目管理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以下简称裁判员等级审核认证单位)负责本项目全省范围内一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奖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或具备审核认证资格的其他授权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和上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单项体育协会交予的其他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三级裁判员等级认证工作。” 第五条:“市级运动项目管理单位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 | 市级 | 自然人 |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 | 二级裁判员申请表、三级裁判员证、参加县级(或以上)裁判记录 | 20 | 无 | |
2 |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1137080000431103323370733002002 | 行政确认 | 1.【部委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2.【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体青字〔2014〕37号)第九条:“省体育局负责认定授予一级运动员。”第十条:“省体育局授予各市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认定权。”第十一条:“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三级运动员认定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市级 | 自然人 | 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成绩,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近期小2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同底版电子照片一张及电子版照片、成绩证明材料,包括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 20 | 无 | |
3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 1137080000431103323370733001002 | 行政确认 | 【部委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市级 | 自然人 | 1.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年以上。 2.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明显的成效。 3.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成绩。 4.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能力。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表、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 20 | 无 | |
4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1137080000431103323371033005001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市级 | 社会组织法人,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5 | 无 | |
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1137080000431103323371033005002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市级 | 社会组织法人 |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5 | 无 | |
6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1137080000431103323371033005003 | 其他行政权力 | 1.【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市级 | 社会组织法人 | (一)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三)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体育运动中获得成绩证明、体现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体育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和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器材清单; (三)体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5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