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493950919N/2020-5637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0-11-2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文件解读】济国资〔2020〕85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5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建设不断发展,市管企业不断做强做大,境外投资业务开始出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央办法》),依据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办法》,并征求了相关科室及市管企业意见。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中央办法》),依据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办法》)等规定。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

四、重要举措

1、《办法》第一章第六条:境外企业出资人享有境外企业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管理者选择、章程制定等权利,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权利。

根据《中央办法》增加本条。

2、《办法》第二章第十条:市国资委建立境外投资事项报告制度,企业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前向市国资委报告,……。

根据市管企业实际情况,删除了在《省属企业境外资产管理办法》中的“建立投资监管信息系统”这一项。

3、《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应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采取竞价方式转让,或者进入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挂牌交易。《省办法》是“或者进入省国资委选择的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挂牌交易”。考虑市级没有直接设立的产权交易中心,市管企业对境外企业的产权交易,可以在全国从事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机构挂牌交易。

4、《办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市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款项应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本条是参照《省办法》,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2号)增加了“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条款。

 

济国资〔2020〕85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