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503J/2020-5527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司法局 组配分类 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成文日期 2020-11-3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1-30 信息来源:济宁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事项名称

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编码:11370800004312503J3371012011000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3、《济宁市行政复议条例》

受理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受理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材料内容

提供方式


1、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依据

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知道行政行为的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等。

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准文件和负责人证明。

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3、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的有关证照、决定书等,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4、委托代理人

受委托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条件的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或者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公函。

提供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受理地址

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8号窗口

联系方式

(0537)7711122

审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救济途径

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