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23708006644318821/2020-5579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 组配分类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成文日期 2020-11-05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0-11-05 信息来源:济宁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项目名称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执收部门征收对象征收标准
公安部门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见文
公安部门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自然资源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土地复垦义务人(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自然资源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
自然资源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费缴入地方国库《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见文
住房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济宁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济政办字〔2013〕110号),《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济价格字〔2016〕45号)。市、县住建部门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及中水用户、城区内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大中型企业自备水源、其他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为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和特种行业用水污水处理费均为每立方米1.4元。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见文
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3号),《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信部无函〔2004〕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市经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2003〕2300号文件规定执行。
水利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886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4〕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7〕58号)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由2元降为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渔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系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计价格〔1994〕400号),《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内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鲁海渔办〔1995〕1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在本市湖泊、河流采捕天然生长及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见文
人防办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济价费字〔201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税〔2014〕7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市、县人防部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00元;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
法院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6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
仲裁部门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0号)仲裁委申请仲裁的当事人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   争议金额1000元(含)以下部分,50元; 1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4%计收;                                 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3.5%计收;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2.5%计收;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1.5%计收;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0.8%计收;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0.4%计收。
    案件处理费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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