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0-566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成文日期 | 2020-11-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息公开(2020年)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信息公开
一、基本信息
1、基本概况
1.1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机构设置
科室名称 | 科室职能 | 办公电话 |
综合科 | 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与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印章、信息宣传调研、综合文稿起草、信访维稳、安全保密、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单位财务和固定资产、办公车辆管理以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 0537-2967218 |
调解庭 |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组织实施案前调解和庭前调解;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体系建设和调裁衔接工作。 | 0537-2967072 |
仲裁一庭 | 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办理和政策调研工作;负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负责仲裁与司法衔接工作;负责办案指导工作;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信息统计和案件分析;负责业务案卷归档和管理。负责审理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原因发生的争议案件。 | 0537-2967378 |
仲裁二庭 | 负责审理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负责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负责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争议案件;负责人事争议案件。 | 0537-2967031 |
仲裁三庭 | 负责接访立案审查、报批和案件审理期限监督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分工,制定仲裁庭组成方案;负责办案业务文书送达。
| 0537-2967382 |
1.2、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职能
联系方 式 | 电话:0537-2967218 传真:0537-2967218 |
办公地 址 | 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
办公时 间 | 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13:00-17:00 |
主要职 责 | (一)负责组织协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负责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考核及任免工作;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培训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 (五)指导县(市、区)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工作。 |
1.3、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领导信息
姓名 | 职务 | 分工 |
姜广勤 | 院 长 | (一)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及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汇报; (二)组织草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政策、规章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及因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 (五)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六)组织工作调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业务培训; (七)办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八)接待涉及本院工作的重要来访; (九)负责本院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考核,并对其升迂任用提出建议; (十)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贾 鹏 | 副院长 | (一)起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实施工作; (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及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评查工作; (五)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信息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 (七)组织实施调研工作,总结推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经验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奚云阁 | 副院长 | (一)起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实施工作; (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及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评查工作; (五)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信息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 (七)组织实施调研工作,总结推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经验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
1.4应急管理
我院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应急工作服从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1.5采购信息
(1) 2020年我院无重大项目招投标情况;
(2) 2020年政府采购复印纸28箱,金额0.434万元。
2、政策法规
2.1行业性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2) 惠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坚持为民服务理念,倾情打造“便民仲裁”品牌,不断推进多项为民、便民新举措,“仲裁+法律援助”就是其中一项经历了时间检验的成功的工作模式。这一模式建立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法律援助中心之间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既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广阔平台,又让广大劳动者享受到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2013年6月,报经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济宁市司法局批准,由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组建的“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2014年10月,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司法局联合发文在全市推广这一经验做法。同时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及时指导各县市区建站工作,全市仲裁机构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全市法律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取得了广泛成效。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0余件,实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应援尽援目标,截至目前已有一万余人受益。
2.2内部规章制度
(1)《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一)工作例会
(1)参加人员:仲裁院负责人、仲裁院各科、庭负责人。
(2)时间安排:一般情况每月最后一周周五下午召开工作例会,必要时随时召开。
(3)会议内容: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布置下月工作;由各科、庭汇报月工作完成情况;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4)落实措施:各科室写出书面汇报材料,于例会召开前交综合科汇总。材料内容包括本月工作完成情况、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性建议措施等。会议结束后,各分管负责人及科、庭负责人根据会议精神写出下月工作计划。
(5)责任科、庭:综合科负责组织。
(二)案件评议例会
(1)参加成员:仲裁院全体办案人员(除接访人员及开庭人员)。
(2)时间安排:无特殊情况,每周五全天。
(3)会议内容:办案仲裁员汇报已审理案件的具体案情及争议焦点,合议庭必须有评议意见,其它人员也可以就该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经过仲裁院所有人员的集体研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
(4)落实措施:
①主审仲裁员于评议前制作《证据法律适用表》,清晰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对双方当事人所举每份(组)证据作详细认证分析,并提出事实认定意见及适用法律裁决意见。
②评议案件以主审仲裁员汇报为主,汇报按案号、当事人、案由、申请人仲裁请求、每份(组)证据认证意见、事实认定意见、适用法律裁决意见顺序进行。
③合议庭之外人员可以就该案件发表自己的观点。对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经过仲裁院所有参与评议人员的集体研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④经评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在《证据法律适用表》上签字。主审仲裁员根据评议结论制作裁决书草稿,并经所有合议庭成员传阅、修改、校验并签字后制发正式文本。
(4)责任科、庭:由承办案件庭负责组织。
(三)业务研讨例会
(1)参加人员:各级仲裁院负责人、业务庭长、仲裁员。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法院、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劳动人事争议主办法官等人员参加,并邀请分管局长主持会议。
(2)时间安排:每半年一次。
(3)会议内容:研讨当前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在适用法律上达成共识,形成统一处理意见,必要时印发研讨会纪要。
(4)落实措施:
①会前各仲裁机构就办案过程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汇总,进行评析,提出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后提交研讨。
②协商法院部门提出办案中出现的裁判难点、裁审衔接问题,提交研讨。
③研讨结论具有普遍性、较强指导性的,协调法院部门联合印发会议纪要。
(5)责任科、庭:仲裁一庭牵头,其他庭配合,提前准备会议内容;综合科负责组织安排会议。
(四)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
(1)如有重大疑难案件,应及时组组织会商,会商人员包括相关案件承办人员和相关庭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主办法官参加。
(2)重大疑难案件坚持“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促稳定”的办案原则,并及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案件处理情况。
(3)落实措施:主审仲裁员遇有重大疑难问题或在案件评议中认为有重大疑难问题的,由院领导决定启动会商制度,并决定会商形式。
(4)责任科、庭:案件承办庭负责召集、提前准备会商内容;综合科负责组织安排会议。
二、办案报告制度
(一)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制度
(1)对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情况进行分析,随时掌控争议动态,研究解决可能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2)情况通报采取向仲裁委领导报告、向仲裁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告的形式。
(3)情况通报一般每半年一次,遇突发事件随时向领导报告,并通报仲裁委成员单位。
(4)落实措施:每半年对半年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分析,情况分析包括基本情况、争议发生特点、原因、趋势、措施建议等。对突发事件或暴露重大劳动关系隐患的案件进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措施建议等。上述分析、报告经批准后进行通报、报告或公告。
(5)责任科、庭:综合科负责准备书面材料,经院领导同意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进行报告、通告或公告。
(二)重大集体争议案件紧急报告制度
(1)对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未缴纳社会保险、经济性裁员等原因引发的20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及时报告局党委,必要时报告党委政府和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2)要积极贯彻调解先行、全程调解的原则,加大案前、庭前、裁前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始终。
(3)落实措施:院领导决定启动紧急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隐患、可能造成的影响、措施建议等。
(4)责任科、庭:案件承办庭负责准备书面材料,经院领导同意并报分管局长审批后进行报告。
(三)普通案件汇报制度
(1)市仲裁院应将月、季、半年、全年案件受理情况及所有案件办理情况向分管局长汇报。
(2)落实措施:
①案件受理情况以表格形式汇报,争议发生特点有明显变化的要作出相应分析。
②对于案情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执不大的案件,将法律文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汇报。
③下列案件,要在开庭后结案前以书面形式汇报:
a确认劳动关系疑难案件;b案情复杂、矛盾较大,裁决可能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的案件;c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信访、媒体及其他形式反映与案件有关问题,对正常办案形成干扰的案件;d工伤案件标的额20万元以上,普通案件标的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e暴露用人单位普遍情况,处理结果可能引发集体争议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f认为需要书面汇报的其他案件。
(3)责任科、庭:承办案件庭负责具体汇报事宜。
三、办案评查制度
(一)庭审观摩制度
(1)仲裁庭审观摩以提高办案质量、增强调解仲裁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办案的公平与公正为目的。通过观摩不断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力争做到无瑕疵办事。
(2)仲裁庭审观摩分为典型案件观摩、定期观摩和随机观摩三种方式。
(3)落实措施:每年市仲裁院选择一种观摩方式指定部分县(市、区)仲裁委承办观摩活动。市仲裁院自行观摩活动不少于4次。观摩活动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对庭审处理结果进行点评。
(4)责任科、庭:仲裁一庭牵头召集,其他庭配合;综合科负责会议组织安排。
(二)案件评查制度
(1)案件质量评查采取随机抽查、定期评查和重点评查四种方式。
(2)局领导、仲裁院负责人可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和已审结的案件随时、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差错问题,承办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公正依法办案。
(3)根据当年度案件处理情况,于每年的二季度对上年度4月至本年度3月已审结的案件进行集中定期评查。
(4)对下列已审结并生效的案件实行重点评查:
①当事人对已生效的仲裁文书上诉的;
②通过仲裁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
③当事人或群众投诉、举报的;
④各级国家机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办、转办的。
(5)落实措施:案件质量评查实行内部通报制度,对评查中发现的差错及处理意见、优质案件、优秀裁决文书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案件质量评查建立点评或讲评制度,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错误和主要问题,不定期地进行点评或评讲,以提高仲裁员的办案水平。
(6)责任科、庭:综合科牵头,其他庭配合组织具体评查事宜。
(2)《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日常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二、坚持请销假制度,半天以内院领导批准,一天以上报局长批准。因病请假,需有医院证明。
三、工作时间不得从事娱乐活动,不得上网聊天、打游戏。
四、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五、按时参加局组织的业务和政治学习,做到人员、时间、效果三到位。
六、接待来访,应文明礼貌,耐心解释,为劳动者提供方便,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政策当好参谋。
七、仲裁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办案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鉴证,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合法性。
九、各类印鉴须经院长签字同意后使用,并严格记录,做到有据可查。
十、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烟头、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岗位职责
院长职责
一、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及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总结汇报;
二、组织草拟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政策、规章和法规,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及因集体劳动争议引发的突发事件;
四、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制度;
五、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工作;
六、组织工作调研、工作经验总结和业务培训;
七、办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八、接待涉及本院工作的重要来访;
九、负责本院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考核,并对其升迂任用提出建议;
十、组织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副院长职责
一、起草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及实施工作;
二、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及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三、指导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业务工作;
四、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评查工作;
五、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六、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信息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
七、组织实施调研工作,总结推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经验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仲裁员职责
一、接受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交办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请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调解员职责
一、关注本单位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本辖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指派,依法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并接受本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三、具体实施调解,对案件提出调解意见,起草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协调置换仲裁调解书;
四、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达成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维权渠道;
五、监督和督促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六、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七、做好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八、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的能力和水平;
九、遵守调解纪律,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十、完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廉洁办案,秉公执法。深化创建“阳光仲裁”服务品牌活动,认真落实劳动仲裁“十项”便民服务措施。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办案条件良好。仲裁庭场所符合标准,场地面积适当,设备齐全,庭内悬挂庭徽、办案程序图、庭审纪律、仲裁员职责、当事人主要权利及义务指示牌。庭内分设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诉人和旁听席位。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精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任务、开庭审查等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态度热情,语言文明,听取申述耐心细致,解释政策法律法规清楚准确。
四、仲裁立案、庭审、请示、审批、归档、统计制度健全,工作流程规范。仲裁办案程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仲裁法律文书统一规范。仲裁案卷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保存完整。
五、当事人申诉材料齐全的,做到当日立案,受案率100%。严格依法办理,结案率达到98%以上。除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况外,案件应在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未引发群体突发事件。对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实施特别程序及时处理。
七、积极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成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形成多层次、全方位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
八、积极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坚持仲裁委员会例会、工作汇报、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等制度。
九、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按时上报劳动争议统计情况报表。
2.3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重大事项
2020年我院无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3、办事信息
3.1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办事指南
一、立案须知
(一)受案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仲裁管辖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在市级机构、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登记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2)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地在市外的各用人单位。
(三)申请材料
1、仲裁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3)事实与理由(须是支持仲裁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2、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劳动者且自行申请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3)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供(1)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供律所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申请人应提供劳动者身份证明、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案件处理
(一)仲裁程序
1、提交申请。
2、仲裁告知。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庭组成情况送达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3、开庭审理。
(1)仲裁庭调查。仲裁庭调查包括申请人陈述请求事项、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如果有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应到庭陈述证言。仲裁员对当事人在该过程中的行为作相应的指引。
(2)仲裁庭辩论。仲裁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3)仲裁庭调解。辩论结束后,仲裁员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将调解协议记入笔录,当事人签字,宣布闭庭。当事人不同意调解、不宜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宣布休庭。
4、调查勘验。
对案件中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由2名以上仲裁员实施现场勘验。
5、案内调解。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进行庭前、庭中、庭后三次调解,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及时合议并作出裁决。
6、制发裁决书或调解书。
根据案件处理结果制作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书面送达。
7、案卷归档。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四)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济宁市太白湖新区京杭路30号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A座一楼立案接访窗口。
2、电话咨询:0537-2967382。
3.2便民服务电话
济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便民服务电话0537-2967382
二、重点信息
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方法:我国现行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机制。即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先调解,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进行诉讼。特别需要提出的是,我国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制度。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后,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然后才能进行诉讼,而不能越过劳动仲裁程序直接诉讼。
另外,劳动从事争议处理适用管辖权制度。全市11个县市区都建立了仲裁院,各县市区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由各县市区处理,市直单位及高新区、太白湖区、经济开发区的案件由市院处理。市院同时在高新区设立了派出庭,方便企业和劳动者就近就地解决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