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19-003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19-12-3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丨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司法局局长朱勇志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12月20日正式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印发了《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办法》出台后,我市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推向纵深,国家及省层面围绕地方政府职能,重点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就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提出了很多新的具体的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操作性,是否适应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因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层面新要求,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修订内容。该《办法》主要就从源头上控制文件数量、聚焦起草调研环节提升文件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健全备案审查机制、完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共8章34条,相较2017年原《办法》的六十条更精简,其中制定主体和权限一章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于部门在提交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时,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材料,便于送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操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8〕115号文,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重点事项,同时就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作了规定,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鉴于《济宁市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济政办发〔2014〕29号)即将于2020年1月31日到期,本《办法》第七章对后评估的定义、原则、组织主体、开展时间、评估方式方法、注意事项、后评估报告内容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具体内容。一是总则。规定了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名称和管理原则;二是制定主体和权限。列举式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以及各类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限;三是文件的起草。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注意事项、听取意见的方式方法作了详细规定;四是合法性审核。规定了起草部门报送合法性审核时需提供的材料明细、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时限要求、审核内容、审核方式等;五是决定和公布。规定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集体讨论的方式方法,简化制定程序的几种情形,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等;六是备案审查。详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时间、方式方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处理方式等;七是后评估。对后评估的定义、原则、组织主体、开展时间、评估方式方法、注意事项、后评估报告内容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八是附则,规定了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三、《办法》的有效期及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20日,有效期为3年。
济政办发〔2019〕14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