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5587R/2020-554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4-0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焦华解读《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书记焦华解读《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于2020年4月2日正式印发。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办法》,现对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政策背景
2005年12月,为进一步畅通医患沟通渠道、助力医患关系和谐,由民间力量发起,创新成立了济宁市医患关系维权协会。为更好规范医患调处工作,2009年10月22日,济宁市政府办公室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了《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济政办发〔2009〕54号),并以此为支撑,逐步建成“一站式”医患纠纷调处机制,有力维护了医患关系和谐,成为济宁市医改工作中的一大亮点。同时,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正式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级层面新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一站式”纠纷调处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起草新的《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
二、出台《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决策依据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政策依据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三、出台《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目的与可行性
随着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及风险性的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和医学本身局限性矛盾依然存在,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甚至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将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规范医患纠纷处置,维护社会和谐。
《济宁市医疗纠纷防范处置办法》(济政办发〔2009〕54号)的出台,使济宁市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方面展开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形成了行之有效的预防和处理模式,为新办法的制定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正式施行,极大促进了医疗纠纷的规范化处理,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起到了关键规范性的作用,也为我市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提供了法律基础。综合法律、理论与实践等情况,制定《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具有显著的可行性。
四、出台《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重要举措
2020年1月,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组织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精神病防治院和市医患维权协会的医疗专家,在深入学习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对全市医患纠纷预防及调处情况进行了集中调研,并起草了《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初稿)。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充分听取了医疗机构、患者、人民调解组织、市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将他们具有建设性的意见纳入办法制定的考量,提高办法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在起草过程中,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三是坚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五、征求意见情况
2020年2月初,《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初稿),经主任办公会通过后形成《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10日在市政府网站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至2020年3月11日,市卫生健康委未收到修改意见。又先后书面征求了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银保监局、市法院、市司法局等8个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共提出2条修改意见,市卫生健康委已经根据实际情况对《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风险评估
《办法》起草工作完成后,组织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专门的法律风险评估,以准确、全面了解《办法》制定与实施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风险程度。风险评估遵循客观、科学的评估原则,由评估人实施独立、中立评估。评估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调查访问医疗纠纷处理专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实践信息分析和依据检索等基本评估程序和规范进行。全面评估了《办法》的总体法律风险情况、重点措施风险分析、实施后可能的法律风险特点、趋势与防范等,最终,评估专家认为《办法》制定严格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立法要求,符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客观实际和特点规律。《办法》的风险级别为低风险。
七、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切实规范政府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医疗环境,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没有发现违反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内容。
(二)合法性审核过程。接到送审稿后,委政策法规科认真研究学习,并与起草科室协商,做了局部修改和充实完善。随后,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卫生健康单位和委有关业务科室的意见,并及时汇总提出了合理的意见建议,确保了《办法》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
(三)合法性审核情况。经审查,《办法》由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起草,由市政府发文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制定依据合法有效;《办法》的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建议出台该规范性文件。
(四)登记、编号和公布。《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经由我委政策法规科审议后,现报送市司法局,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领导班子讨论情况。《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初稿)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委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济政办发〔2020〕4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