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0-484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济文旅普〔2020〕6号 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考评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济宁高新区文体旅游广电局、太白湖新区文化和旅游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统筹做好平安建设、文明城市等考评工作,现制定《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标要求全面抓好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上级调整相关指标将及时通知。
附件: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3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
项目 | 内 容 | 评分依据 | 分值(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Ⅰ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21分) | 1)落实省、市部署,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专项保障行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 以工作情况为依据 | 2 | 组织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的得2分,成效一般的得1分,未组织的得0分。 | |
2)按照省、市要求,积极开展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 以工作情况为依据 | 4 | 按要求开展各类行动、每月按时报送统计表的,得4分;行动开展不力或报送结果、统计表不及时,得2分;未开展或未报送结果、统计表,得0分。 | ||
3)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全面落实“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 以“扫黄打非”工作情况为依据 | 4 | “扫黄打非”工作有序开展的得4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4)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市场未发生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经营行为,互联网文化单位、在线旅游平台未提供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产品 | 以主要媒体报道、舆情监测、执法检查、案件查办情况为依据 | 3 | 发现问题后及时解决、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得3分,发现问题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5分,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得0分。 | ||
5)出版物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未发生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经营行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提供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的产品 | 以主要媒体报道情况、舆情监测、执法检查、案件查办情况为依据 | 3 | 发现问题后及时解决、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得3分,发现问题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5分,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得0分。 | ||
6)加强禁止内容类案件办理,确保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 | 以平台数据等为依据 | 3 | 主动查办文化市场禁止内容类案件,有案必查,成效显著的,得3分;查办禁止内容类案件不积极,成效一般的,得1.5分;不查办禁止内容类案件,市场秩序混乱的,得0分。 | ||
Ⅱ 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 (9分) | 7)县(市、区)级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和工作开展情况 | 以正式文件、纪要、改革台账、年度工作报告为依据 | 3 | 1)成立领导小组的,得1分;未成立文管领导小组的,得0分。 2)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得1分;未召开的,得0分。 3)领导小组印发通知部署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的,得1分;未部署的,得0分。 | |
8)综合执法改革台账报送情况 | 以每月报送情况为依据 | 2 | 及时报送且佐证材料齐全的,得2分;佐证材料不齐全的,得1分;未报送佐证材料的,得0分。 | ||
9)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整合情况 | 以编办文件和调研等工作记录为依据 | 4 | 县(市、区)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已明确负责人且负责人为局党组成员、已启用公章、已印发内设机构职责且按要求设置内设机构、文旅局已办理委托执法手续。每完成1项得1分,全部达标得4分。 | ||
Ⅲ 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7分) | 10)综合执法人员参加培训比例 | 以培训考试系统数据、通知、培训手册等为依据 | 5 | 比例达到95%的,得5分;比例达到90%低于95%的,得4分;比例达到80%低于90%的,得3分;比例达到70%低于80%的,得2分;比例达到60%低于70%的,得1分;比例低于60%的,得0分。 | |
11)积极参加市级组织的线上线下培训和考试,并录入培训考试系统,完成学分的。 | 以通知、培训手册、培训考试系统数据为依据 | 2 | 按期积极参加线上考试的得1分, 按期积极参加线下培训的得1分。 | ||
12)落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 以主要媒体或工作通报、司法判决为依据 | 2 | 执法人员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得2分;执法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得0分。 此项目得0分的,不可用加分项所加分数折抵。 | ||
Ⅳ 市场秩序 (19分) | 1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发生接纳未成年人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歌舞娱乐场所未发生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涉毒、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游艺娱乐场所未发生设置含有宣扬赌博内容的机型、机种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场所抽查情况为依据 | 3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3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5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4)营业性演出未含有危害社会公德等情形,演出票务经营单位未发生捂票囤票、炒作票价、虚假宣传、倒票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演出市场抽查情况为依据 | 2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2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5)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营含有宣扬淫秽色情、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的艺术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组织社会艺术考级活动未发生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违规情节严重行为 | 以平台数据、艺术品、艺术考级市场抽查情况为依据 | 2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2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6)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发生提供含有宣扬暴力、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互联网文化市场抽查情况为依据 | 2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2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7)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未发生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主要媒体报道、舆论监测为依据 | 1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1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0.5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8)出版物发行单位未发生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家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发生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色情等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主要媒体报道、舆论监测为依据 | 2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2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1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19)未发生擅自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及非法安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年度工作总结为依据 | 6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6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3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20)未发生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 以平台数据主要媒体报道、舆论监测为依据 | 1 | 发现问题并在通报后及时解决的得1分,发现问题在通报后处置措施不到位的得0.5分,发现问题但在通报后未及时解决的得0分。 | ||
Ⅴ 日常监管 (16分) | 21)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整治行动,狠抓通报问题排查整改,取得积极成效 | 以日常报送情况为依据 | 2 | 组织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的得2分,成效一般的得1分,未组织的得0分。 | |
22)文化和旅游市场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及时高效 | 以媒体报道、工作通报等为依据 | 2 | 未发生或已发生但处置得当的得2分,及时报告但未妥善处置的得1分,未及时报告的得0分。 | ||
23)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应用文旅部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和省政府平台,推行随机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6 | 各县(市、区)按时、及时落实省、市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并录入结果进行公示的得 6分;各县(市、区)未完成省、市级发起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未完成1项扣1分,最高累计扣6分。 | ||
24)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和12301旅游市场举报电话运行规范,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市长热线、网络问政平台交办的举报、“诉转案”在规定时限内处理并办结 | 以抽查情况、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1)12318和12301举报电话抽查合格率达100%的得1分,80%以上的得0.5分,80%以下的得0分; 2)通过平台交办的举报、“诉转案”办结率100%的得1分,80%以上的得0.5分,80%以下的得0分。 | ||
25)平均每月通过各种渠道报送综合执法信息不少于1条 | 以平台数据、平时收到信息为依据 | 2 | 平均每月报送综合执法信息1条以上的得2分,报送不足1条的得0分。 | ||
26)积极落实市局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且每月及时报送综合执法数据,且数据准确、完整、规范 | 以平台数据、月报为依据 | 2 | 按月及时规范报送数据的得2分,10个月以上及时规范报送的得1分,10个月以下的得0分。 | ||
Ⅵ 执法办案 (18分) | 27)加强互联网文化、在线旅游等市场案件办理,规范互联网文化、在线旅游市场经营秩序 | 以互联网文化、在线旅游案件办理情况为依据 | 4 | 互联网文化、在线旅游市场监管得力,有案必查,成效显著的,得4分;监管成效一般,不积极主动查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得2分;未对互联网文化、在线旅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办案拖延推诿的,得0分。 | |
28)按照规定及时上报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 以举报、督办、查处、平台数据、重大案件评选等情况为依据 | 5 | 及时上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得5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上报重大案件的,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 ||
29)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完成督办事项,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 以督办事项办理情况为依据 | 3 | 督办事项按时完成的得3分,未按时完成的得1.5分,未完成的得0分。 | ||
30)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规范 | 以案卷抽查情况为依据 | 2 | 抽查合格率达到90%的,得2分;达到60%低于90%的,得1分;低于60%的,得0分。 | ||
3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处罚、结案等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内容适当 | 以综合执法案卷抽查情况为依据 | 2 | 抽查合格率达到90%的,得2分;达到60%低于90%的,得1分;低于60%的,得0分。 | ||
32)县级法制宣传月开展情况 | 以工作总结、新闻报道、工作记录为依据 | 2 | 按照省、市要求开展法制宣传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得2分;未开展的,得0分。 | ||
Ⅶ 监管平台 (10分) | 33)移动执法系统应用情况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县(市、区)应用移动执法系统对场所类进行检查的比例达到80%的,得2分;达到50%低于80%的,得1分;低于50%的,得0分。 | |
34)执法业务办理情况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1)通过平台发起日常检查次数占实际日常检查次数比例达到90%的得1分,达到80%低于90%的得0.5分,低于80%的得0分。 2)通过平台办案数量占实际办案数量比例达到90%的,得1分;达到80%低于90%的,得0.5分;低于80%的,得0分。 | ||
35)平台业务办理数据质量情况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平台业务数据质量无问题的,得2分。 对已办结业务修改未注明理由的,每次扣0.5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对已办结案件删除未注明理由的,每次扣1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 ||
36)人员机构信息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依据机构改革后机构、人员情况完善人员机构信息的得2分,人员、机构信息不完备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 ||
37)平台账号及权限配置情况 | 以平台数据为依据 | 2 | 管理员和操作员两类账号职责权限规范的,得2分。 管理员和操作员账号职责权限重叠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因权限配置不当、随意删除人员账号等原因,导致在办业务发生阻断性障碍的,每发现一起扣0.1分,扣完所得分数为止。 | ||
Ⅷ
加减分项目 | 1)执法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或重大突破 | 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 +2 | 在理论研究、运行机制、执法办案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重大突破的,每次加1分,加满2分为止。 | |
2)获得中央及省市级有关部委表彰 | 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 +2 | 获得中央表彰的,每次加2分,获得省级表彰的,每次加1分,获得市级表彰的,每次加0.5分,加满2分为止。 | ||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突出,取得显著成绩 | 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 +2 | 应急响应意识强,响应速度快,效果明显,受到县级表彰的加1分,受到市级表彰的加2分。 | ||
4)保持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 以编办文件为依据 | -3 | 县(市、区)文化旅游综合执法机构被整合归并至其他综合执法机构的,发现一起,扣3分。 | ||
5)文化市场秩序混乱,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 以工作通报、媒体报道等为依据 | -5 | 每出现1次造成负面影响的消息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济文旅普〔2020〕6号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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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2020年度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考评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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