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493950919N/2020-529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5-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件解读】关于对济国资〔2020〕31号《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关于对《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
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说明
结合贯彻落实《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和《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按照省国资委要求,市国资委研究起草了《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起草《办法》的主要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二)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令)
(三)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情形、损失认定、处理方式、工作职责和程序等,共八章5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主体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主要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事项、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主要对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作出规定;
第四章:责任认定。主要是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主要包括对违规经营人员的处理方式、加重或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主要是市国资委、市管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进行划分、明确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主要明确了责任追究程序和内容;
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对市管企业、各县(市、区)制定相关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参照使用的范围、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三、补充完善的内容
与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和省国资委实施办法相比,《办法》重点调整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37号令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包括中央其他部门、单位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省国资委实施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不仅包括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还包括省直其他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市管国有企业。
(二)重新划分了资产损失程度标准
国务院国资委37号令确定资产损失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省国资委实施办法确定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本《办法》确定资产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资产损失。
济国资〔2020〕31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