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0-494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0-03-3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司罚决字〔2020〕第1号)
济司罚决字(2020)第1号
当事人:丁超,男,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708201410798197。
住 址:微山县商业街与奎文路交叉口东北100米
经查明。丁超律师在2019年度执业过程中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行为,经执法人员核查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表和财务账簿,确认丁超律师在2019年9月下旬补登记15件案件,向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补交收费101000元,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为其补开了发票。因此,丁超律师存在私自收案、私自收费的情况,丁超律师对此也予以承认。以上事实有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收案登记簿、发票、调查笔录等材料为证,足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丁超律师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