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0-06-18 15:35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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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管委会:

现将《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根据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鲁建审改字〔2020〕11 号)、《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济办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实施区域评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各县市区(功能区)组织对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环境影响、节能、地震安全性、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11个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对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简化相关环节和申请材料。

二、目标要求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区域评估实施方案,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区域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推进措施和进度目标。到2020年底,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完成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11个事项的区域评估;到2021年底,60%以上各类省级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完成区域评估;到2022年底,全市范围内有条件的区域基本完成区域评估。

三、重点任务

(一)制定标准化操作规范。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11个事项的责任分工(见附件1),积极对接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于2020年7月15日前,分别制定出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11个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标准规范,明确区域评估技术标准、审批负面清单等内容。列入负面清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单独项目评估。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各县市区(功能区)可根据市级有关标准规范,委托符合要求的机构开展相应区域评估,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域评估报告的编制应紧紧围绕满足区域内一般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评审需要。鼓励各区县结合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区域评估。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区域评估,对符合标准条件的评估成果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未明确或未表述,影响区域评估结果使用的,各区县可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实施。

(三)强化评估成果应用。区域评估成果要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划地块编码,由区域内各市场主体共享。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区域内负面清单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获取评估成果,相关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交。各区县根据市级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区域评估事项审批负面清单。除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外,相关审批部门要简化相关审批流程和环节,实行告知承诺或备案制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指导。区域评估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评估评价事项的区域评估标准化操作规范和审批负面清单,认真指导各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区域评估报告评审。

(二)强化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功能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区域评估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建立区域评估资金保障机制。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各县市区(功能区)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要于2020年7月底前分别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功能区)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媒介,及时发布和解读区域评估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总结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典型做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强化调度督导。将区域评估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评价重要内容,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日常调度,对工作推进慢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附件:区域评估事项业务指导责任分工

附件

区域评估事项业务指导责任分工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部门

1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

环境影响评价

市生态环境局

4

节能评估

市能源局

5

地震安全性评价

市应急局

6

水土保持评价

市城乡水务局

7

防洪影响评价

8

水资源论证

9

文物影响评价

市文化和旅游局

10

交通影响评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市气象局

(济建审改字〔2020〕4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061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