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493950919N/2020-540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成文日期 2020-06-22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

发布日期:2020-06-22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类别

序号

权责事项

工作内容

设定依据

履职规范

(一)

规划

与投资监管

1

发展战略

和规划

备案

对市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备案。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

2

确认并公布主业

对市管企业拟确认的主业研究审核,提出反馈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予以确认公布。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2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政办字﹝2019﹞50号)

3

年度投资

计划报告

对市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实行报告管理。

《公司法》第16、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51号)

4

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审核

对市管企业按规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对于特别重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议。

《公司法》第16、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51号)

(二)

财务

监管

5

财务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备案

对市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批复、财务决算报告审核备案。审核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5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4、15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6、16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资财监〔2017〕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财监〔2016〕1号)

6

往来款项核销认定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往来款项核销批复。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附件(二)下放事项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

(三)

产权

管理

(三)

产权

管理

7

企业国有

产权变动

事项审批

对所监管企业进场转让、进场增资事项进行审批;对国家规定应由市国资委批准的协议转让、协议增资、无偿划转事项进行审批。对所监管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企业资产转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3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2005〕239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产权〔2018〕76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

8

债券发行

事项审批

研究制定指导所监管企业发债工作的意见,审批所监管企业所出资企业发债方案。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产权〔2019〕20号)

9

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管理

审批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事项。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

(四)

改革

改组

(四)

改革

改组

10

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审批或审核

对所出资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方案进行审批或审核,其中重要企业的上述事项,报市政府批准。对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解散、清算、申请破产进行事后备案,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1、32、33、34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38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

11

董事会工作报告审批

审议批准所监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公司法》第37条

《关于印发<市管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规定>的通知》(济国资〔2016〕82号)

12

章程制定或修改

制定、修改或审批所出资企业章程。

《公司法》第23、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2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0条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16〕50号)

13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方案审批

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审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方案并推动落实。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条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意见(试行)》(济办发〔2016〕54号)

(五)

考核与薪酬

管理

(五)

考核与薪酬

管理

(五)

考核与薪酬

管理

14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对市管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总量控制,审批或备案市管企业劳动用工计划。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四、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济人社发〔2014〕33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济国资﹝2019﹞61号)

15

企业负责人考核和薪酬确定

对市委和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市属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业绩考核。对专职外部董事、财务总监进行考核评价。

确定上述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及奖惩。确定外部董事、财务总监的薪酬及奖惩。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7、29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18、19、26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4、16条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国资〔2016〕61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19〕51号)

16

工资总额

核准或备案

对市管企业工资总额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授权后实行备案制。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34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19〕35号)

17

年金方案

备案

对市管企业制定的年金方案进行备案。

《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36号令)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考核〔2017〕1号)

《国资委关于明确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考核字〔2018〕14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市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济国资考核〔2018〕18号)

18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备案,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试点企业激励计划审批或

备案

对市属非上市公司一级试点企业激励计划审批,对二级及以下试点企业的激励计划备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

(证监会令第126号)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属企业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意见》

(鲁政办字〔2018〕22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

(鲁政办字〔2018〕226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济国资考核〔2019〕17号)

(六)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六)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

19

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

国有资本

收益

按照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制度,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工作,监督所出资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3、61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2019〕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和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企〔2019〕7号)

20

混改方案审批

市管一级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的,报市国资委批准,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市管二级及以下企业混改实施方案,由市管一级企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34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济办发〔2016〕55号)

21

上市公司

国有股权

管理

拟订市属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细则;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事项,审批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注入、购买、置换资产,国有股东转(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方案;审批国有控股上市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

《关于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的意见》(国资发产权规〔2019〕40号)

22

企业担保

管理

按照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0、32、33条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18〕69号)

(七)

企业

负责人

管理

23

选用有关领导人员、委派董事、财务总监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有关董事、财务总监委派人选建议。

《公司法》第37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2、25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11、13条

《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12条

(八)

监督

检查

24

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司法》第149条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40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30条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第37号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

《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济国资〔2017〕80号)

(九)

基础

管理

25

功能界定与分类

分析企业主营业务和核心业务,对所监管企业进行分类。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

《济宁市国资委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方案的通知》(济国资〔2016〕53号)

(九)

基础

管理

(九)

基础

管理

26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则,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监督检查和汇总分析全市国有产权登记和变动情况。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15〕42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管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国资产权〔2019〕1号)

2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与备案

对市政府批准的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建、合并、分立、转让企业产权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对市国资委及市直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48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济国资〔2017〕120号)

28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审核认定

决定对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批准其清产核资立项申请,备案其制定的清产核资方案,审核认定其资产损失和清产核资结果。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30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第3条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18〕112号)附件(二)下放事项

关于印发《济宁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济国资考评〔2006〕3号)

28

国有资产统计分析

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分析。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13、30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

《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