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1017C/2020-499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公安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6-1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公通〔2020〕4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1 信息来源:济宁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公安局,各直属分局:

为践行“靠前一步、主动作为”的警务理念,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实现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全市通办、就近办理”,切实方便全国范围内来济群众申领、使用户籍证件,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1日

 

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工作,切实方便群众异地申办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15项措施》(公治安明发〔2020〕7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实行居民身份证异地申领“全市通办、就近办理”

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中国公民,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由于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丢失、损坏等原因,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就近到我市公安机关任一户籍派出所申请异地办理。除本规范明确规定不予异地受理的五种情形外,户籍派出所一律不得拒绝群众异地办证申请。

二、异地受理分类

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根据所跨区域不同,具体分为跨省异地申办(非山东省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证)、省内跨地市异地申办(山东省内非济宁户籍人员在我市申请办证)、市内跨县区异地申办(济宁市户籍人员到非户籍地县市区申请办证)、县区内跨所异地申办(县区内户籍人员到本县区内非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证)等四种情形。

三、异地受理凭证

(一)公民申请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应交验下列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

3、居住证;

4、机动车驾驶证;

5、护照;

6、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派出所户籍民警通过查看公安人口系统内历史受理信息,现场比对本人照片、指纹等信息后,能够明确认定申请人身份的,实行容缺受理,可以在申请人书面承诺后为其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四、异地申办人员办理居住登记

市中、任城、高新、北湖、经开、兖州分局所辖行政区域统一视为济宁市市辖区,上述区域内户籍人员在该区域内申请异地办证的,不需办理居住登记。

跨省异地、省内跨地市异地、市内跨县区异地申办居民身份证,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应当办理但尚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派出所应当在为其受理完居民身份证后,指导(帮助)申请人在“山东公安居住登记平台”办理居住登记,同时告知申请人到居住地户籍派出所提交居住证明材料。

五、不予异地受理的情形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申领人提供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住址变更除外)与人口系统中信息不一致难以确认身份的;

(三)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四)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五)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

六、异地受理流程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地派出所户籍民警依托全国、全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审核申请人所提供凭证与其本人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文字信息、照片、申领凭证与申请人完全一致的,为其采集二代证标准照片。然后,户籍民警区分异地申办类别在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内,为申请人导入照片、采集指纹,选择申领原因、领证方式,合成居民身份证受理信息。受理完成后,派出所为申请人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由申请人(监护人)签名确认。

七、工本费收缴

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由申请人扫描系统生成的支付码直接上缴省财政。对不熟悉手机支付的申请人,派出所户籍民警要通过耐心指导、收取现金代为支付等方式,积极协助申请人完成缴费操作。工本费收取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并向缴款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派出所不得拒收现金,严禁以身份证异地办理为由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八、申办材料存档

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材料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健全档案,由受理地派出所存留,以备日后查验。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人受理凭证复印件(或书面承诺)、《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等。存档时间不少于5年。

九、审核签发

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工作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负责。

济宁市内跨所(包括市内跨县区、县区内跨所两种情形)异地受理证件的审核、签发依托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济宁市户籍人口在山东省内其他地市申办省内跨地市异地身份证的,证件审核、签发工作依托山东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地受理签发”模块进行;济宁市户籍人口在山东省外申办跨省异地身份证的,证件审核、签发工作依托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进行。

各地应当每天登陆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山东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确保每个工作日下午17时前完成系统内全部未审核、签发异地证件的审签工作。因文字信息、照片、指纹质量等原因审核未通过的要详细说明原因,及时向受理地派出所作出质量回馈。

十、质量回馈处理

受理地派出所应当每天登陆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山东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查看已受理异地身份证审核情况。对于户籍所在地县局审核未通过的身份证质量回馈信息,派出所要及时进行处理。普通证件要在3个工作日内,加快证件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重新合成上传合格的受理信息。

十一、证件发放

按照“谁受理、谁发放”的原则,证件制作完成后,普通证件由省厅制证中心邮寄至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2个工作日内将证件转交至受理地派出所,受理地派出所接到证件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申办邮政速递的证件,省厅制证中心直接将证件邮寄到申请人登记地址。

十二、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山东省内户籍公民(省内未部署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地市除外)在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受理地派出所应当当场制作发放。因人口系统技术原因和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省外户籍公民、省内未部署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地市户籍公民无法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各受理单位要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并为有需要的群众当场出具《临时身份证明》。

十三、职责分工

(一)派出所:核对申请人信息与部(省、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信息的一致性,核查申请人受理凭证;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受理合成二代证信息;及时处理异地证质量回馈信息;指导申请人将二代证工本费及时上缴省财政;依申请当场为申请人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及时将制作完成的证件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做好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县局:及时审核、签发本地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异地办证信息;依申请当场为申请人制发临时居民身份证;做好辖区派出所户籍民警业务培训;调度、指导辖区派出所规范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定期通报、考核各派出所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市局:维护山东省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监测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山东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各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系统稳定运行;指导全市规范开展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调度、督导各县市区居民身份异地申办工作开展;以异地证审核签发、质量回馈信息处理情况为重点,做好全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考核;做好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有关政策规定的制定、宣传、解释工作。   

十四、窗口服务

派出所要将异地申办居民身份证的条件、程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公开,规范设置便民服务台,为群众提供桌椅、梳妆镜、眼镜、深色衬衣等便民设施。窗口民警应当警容严整,服务热情,规范文明用语,高质高效服务。对群众的咨询或疑问要耐心解释一次说清,避免群众跑第二趟,最大限度节约群众时间和费用。采取错时、延时、预约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方便群众办证。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积极提供上门服务。

十五、工作纪律

(一)严格人员信息审核,属于本规范明确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一律不得受理异地证,告知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二)人员一致性审核通过,且不属于本规范规定不予异地受理的五种情形的,户籍派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群众异地办证申请。

    (三)严格各项收费规定,严禁发生“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十六、附则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此规范为准。《关于印发<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规范>的通知》(济公通〔2018〕4号)同时废止。

《济宁市居民身份证异地申办工作规范》政策解读链接:

/art/0000/0/0/art_0_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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