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20〕3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9 16:1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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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机构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全行业、全过程医疗卫生综合监管体系,建立职责明确、协同配合、科学高效的综合监管制度,打造敢于担当、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

1. 加强党委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依纪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严肃追责问责,筑牢监管底线。加强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推动形成廉洁教育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2.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改、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要将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监管工作履职情况与其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全面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 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学会及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鼓励公众通过举报投诉电话、官方网站专栏、公众号等投诉举报医疗卫生行业违法情况。(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分别负责,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

5. 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稳步推行执业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流程,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工作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责任,对许可、备案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济宁海关、市大数据中心配合)

6.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负责)

7.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质量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济宁海关负责)

8.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重点监管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监管,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挂钩。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行业开展审计监督。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别负责,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医保局配合)

9. 加强医疗保险管理。积极发挥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医疗费用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10.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1.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监管,严厉打击租借“医师证”及“挂证”等行为。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深入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医保局负责)

12. 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监管。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从严落实《济宁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分别负责,市纪委监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配合)

13. 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济宁银保监分局、济宁海关负责)

(三)创新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14. 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健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执行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结合实际细化措施。健全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

15.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推进医疗卫生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联合监管。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6.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进行公示。其中涉及企业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推动依法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17.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8. 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完善重大政务舆情信息共享、协同联动、快速反应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政务舆情回应的主体责任。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监测、评估、预防、应急网络,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19. 构建网格化管理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建立市、县、乡、村(居)四级网格化监管机制。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负责)

20. 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信用监管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信用监管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济宁海关负责)

(四)完善权威、有力、长效的监管保障机制

21. 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强化法律规章和标准宣传贯彻实施,加强对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探索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标准化发展。(市卫生健康委、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

22. 提升信息化水平。基于济宁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在全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

23. 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逐步达到原卫生部关于每万名常住人口配备卫生监督员的标准。通过派驻、赋权、委托等方式,完善乡镇(街道)执法体制和工作模式,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分别负责)

24. 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卫生健康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分别负责)

25. 强化工作督察。建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情况进行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县(市、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可参照建立相应督察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制度建设阶段(2020年6月底前)。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构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综合监管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协调、督查、信用等机制。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积极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联合督查,大力推进综合监管队伍、能力、信息化等建设。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底前)。各相关部门针对工作方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提升全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水平。

 

附件:1. 济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 济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济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长:任庆虎  副市长

副组长: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鲁先灵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员:谢艳震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恒民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

徐西胜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亚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四级调研员

宋昭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宋忠逵  市司法局副局长

许一新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财政事务服务

          中心主任

任宪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副主任

李怀阳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兴春  市文化和旅游局四级调研员

韩存连  市卫生健康委一级调研员

苏桂双  市审计局二级调研员

王世海  市国资委四级调研员

杜传允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魏延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马保国  市医保局副局长

    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济宁银保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鲁先灵兼任办公室主任,韩存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件2

 

济宁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二、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疗秩序、诈骗医保基金、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

四、民政部门:配合业务主管单位做好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双重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

五、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及法制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六、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八、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九、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依法负责涉及卫生健康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及关联事项的办理及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工作。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开展医疗服务价格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价格违法违规收费行为、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执业药师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

十二、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生育保险管理和相关基金管理,按照职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乡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十四、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商务、海关、军队卫生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十五、国资监管机构依职责承担相关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十六、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