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12042/2020-503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6-08 | 失效日期 | 2025-04-30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党委编办,政府退役军人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本实施意见所称孤老优抚对象,是指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残疾优抚对象。他们为保卫和建设祖国、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理应得到特殊服务保障。
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注重实效,落实普惠与优待叠加共享原则,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不断满足孤老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确保他们幸福生活、安享晚年。
二、分类精准管理服务
1. 精准建档立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对每名孤老优抚对象建档立卡,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随时掌握生活状况和身体情况,确保底数清楚、现状清楚、政策落实清楚、资金保障清楚、个人诉求清楚、工作措施清楚。
2. 常态化走访慰问。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每季度、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每月对孤老优抚对象走访慰问一次,及时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八一”、元旦春节期间全覆盖慰问,送去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温暖。
3. 明确供养方式。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孤老优抚对象及时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认真征询孤老优抚对象意见,按照本人意愿,提供集中供养或居家分散供养服务。集中供养以光荣院和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的光荣间为主,孤老优抚对象愿进全进;没有建设光荣院、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养老机构服务的方式,保障孤老优抚对象集中供养需求。分散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发放特困人员救助金;符合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范围;不符合的,明确一对一帮扶联系人、近亲属或邻里乡亲等作为长期看护人,为他们提供日常探视、居家照料、事务代办等服务,照料护理金发相关长期看护人。
三、提高集中供养水平
4. 高标准建设光荣院。积极探索光荣院集中建设和管理服务模式,统筹优抚医院与光荣院融合发展,探索医康养结合新模式,依托济宁市荣复军人医院新建济宁市光荣院,努力改善医疗和居住条件,着力提升医疗水平和护理水平。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和互助机制,以新建济宁市光荣院、金乡县万福休养院、汶上县光荣院、曲阜市荣誉军人休养院为载体,开展跨区域集中供养试点。
5. 改进光荣院服务。积极探索光荣院管理改革,科学制定供养标准,优化调整供养政策,不断完善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根据服务保障需要,努力推进光荣院改造提升,为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提供良好的生活、医疗和文化娱乐环境。加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教育管理,引导孤老优抚对象珍惜荣誉,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参加院内活动。
6. 提升光荣间标准。对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设立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要严格服务标准,细化标识设置、光荣牌悬挂、卫生设施及床上用品配置、荣誉展示等具体要求,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给予优待。在各养老机构为服务对象统一配置生活用品的基础上,县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要单独为优抚对象另外配置一套冬装、夏装和床上用品,让优抚对象充分感受到荣光。结合敬老院三年提升计划,推动光荣间提档升级,对不具备改造提升条件、达不到服务标准的,征求孤老优抚对象的意愿后,可以为其联系其他光荣院、光荣间或者指定的社会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
7. 拓展供养渠道。精心选择服务质量好、保障水平高的社会养老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
8. 强化监督管理。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与集中供养机构签订协议,明确饮食、住房、医疗、康复、护理、保健、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清洁卫生、安全保卫等供养服务标准,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光荣院管理办法》要求的供养待遇。加强集中供养机构日常管理监督,对不按要求提供供养服务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强化集中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优抚政策的宣传、培训、教育,将光荣院管理服务人员专业培训纳入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有关优抚政策宣传教育,切实树立好尊崇意识,提升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质量。
四、完善分散供养措施
9. 建立养老帮扶制度。对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条件的失能半失能和80岁以上高龄分散供养孤老优抚对象,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政策,其照料护理费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购买服务,为他们提供日常照料或生病护理服务。
10. 开展巡回医疗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组织优抚医院每半年开展一次巡回医疗,为分散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开展查体、诊疗、送药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督导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优抚医院和地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信息共享、技术交流、业务沟通,提高服务的连续性和综合性。
11. 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依托农村幸福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日常互助式养老服务和精神慰藉、尊崇关怀等服务。积极引进社工服务,引导当地志愿服务力量,为孤老优抚对象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志愿服务与关爱帮扶。
12. 精心做好临终关怀。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加强对分散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临终关爱服务,妥善处理丧葬等事宜。
五、健全服务保障机制
13.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与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多元主体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孤老优抚对象的工作局面。
14. 加快光荣院转隶。坚持不降级、不减人、不改变机构性质,尽快实现光荣院应转尽转。对已经转隶但产权不清的,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资产资金管理和产权确认,确保干干净净、不留尾巴。对无法转隶的,保证编制、人员不流失。光荣院转隶过程中,要认真履职尽责,接受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落空。
15. 落实经费保障。统筹一般预算、福彩公益金等来源渠道,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逐步提高孤老优抚对象保障水平。孤老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荣誉金、慰问金等由个人支配使用。
16. 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服务保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7. 抗日老复员军人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
【PDF版】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图文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孤老优抚对象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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