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0-552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成文日期 | 2020-07-1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司法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财产权利证明 | 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 法律 | 公证机构 | 财产管理、登记 部门
| 书面权利凭证缺失的,由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书面证明(信息、数据部门间互通的除外)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 |
2 | 死亡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民法总则》 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死亡公证书
| 继承、抵押登记 、财产分割、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转让、亲属关系 |
3 | 亲属关系证明 | 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第[2018]46号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规定“(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工作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基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继亲属关系证明及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 亲属关系、继承、遗嘱、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委托 |
4 | 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 赠与、遗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 第十条规定“(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遗嘱公证细则》 第十七条规定“(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 | 公证机构 | 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医疗部门、鉴定机构 | 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书
| 赠与、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
5 | 无(有)犯罪记录 | 涉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五)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法律 | 公证机构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 | 涉外留学、务工、移民等 |
6 | 经济困难证明 | 法律援助申请 |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八条第二款“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号) 第三项第四部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应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以上单位出具有困难的,可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
| 法规 | 法律援助机构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 | 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经济困难证明。(有低保证、残疾证等证件除外) | 申请法律援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