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0-567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7-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济人社发〔2020〕9号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省厅要求,2020年我省总体调整水平按全国总体水平5%的高限安排。其中,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的上限3.9%执行,企业的调整线按略高于全国企业平均水平的5.42%执行。预计我市将有37.62万名退休人员受益。这是我市连续第16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也是继2016年之后连续第5年统一安排、同步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
今年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保持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
一、定额调整。主要体现社会公平和制度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2元。
二、挂钩调整。主要体现效率和激励,具体包括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采取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的办法。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比例,均按2019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1.7%调整。重点体现多缴多得,促进参保缴费。在确定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时,仍按我省以往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与其它因素挂钩部分。为保持政策连续性,更好稳定各方预期,继续实行往年做法,即:根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企业与缴费年限挂钩,机关事业单位与职务职称挂钩。
1、企业退休人员,与本人缴费年限阶梯式挂钩调整。具体政策、标准与去年保持一致,即: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增加1.5元至3.5元,缴费年限越长,挂钩调整数额越高。其中,对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2.5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满1年,月增加3.5元。这种递进式提高挂钩调整数额的办法,我省已执行多年,社会各方面的授受度也越来越高,既能够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关系,也能够形成“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职务职称挂钩调整。具体做法是:以32元为基数,乘以各职务职称的调整系数确定增加额。其中,32元是按处于全省起步水平的科办员等级退休人员增资额为标准测算的,作为统一的调整基数。调整系数仍按我省往年确定的标准执行。
三、适当倾斜。我省主要向70岁以上高龄人员倾斜,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普遍倾斜部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标准,对70-74周岁、75-79周岁、80周岁及以上人员,分别按每人每月增加20元、40元、60元安排,这一部分与往年略有不同,适当调整增加了70-74周岁、75-79周岁高龄人员的倾斜标准。
二是适当增加部分。对于新晋档次的高龄人员,也就是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相应年龄档次的人员,要综合考虑不同年龄、不同情况人员以往年度倾斜标准等因素,再适当增加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具体政策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业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元、80元和80元。
正文:/art/2020/7/20/art_59679_2709882.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