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城发〔2020〕3号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发布日期:2020-08-26 信息来源: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8月26日     


济宁市城市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济宁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 市局政策法规科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总责。

局属各单位法制机构对本部门起草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涉及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

第四条 合法性审核要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合理、法制统一、权责一致、程序正当的原则,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等作为审查的依据。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需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后方可报市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文本;

(三)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评估论证及集体研究讨论等情况的起草说明;

(四)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文件的目录及文本;

(五)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合法性审核意见(机关各科室无需提交此项);

(六)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七)进行合法性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二)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三)按规定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四)按规定需要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第七条  市局法规科对符合规定的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核,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的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起草部门报送需要紧急审核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对文件紧急情况作出说明。

第八条 法制机构重点就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八)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四)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

第十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法制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是规范性文件的,退回起草单位,不予合法性审核;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提出不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三)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按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作配合。

起草单位应当对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或补充,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起草单位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讨论决定时专门说明理由。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起草的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市局法规科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本(通过山东省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一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报市局法规科备案。

第十五条 领导签批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文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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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济宁市城市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