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

发布日期:2020-08-27 17:10 信息来源:山东省水利厅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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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切实发挥工程担保作用,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 号)、《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 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要严格按照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事项收取保证金,水利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

二、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对于水利建设领域上述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各市、各有关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不得拒绝。担保格式要符合国家标准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担保格式要求。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比例和程序。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收取保证金,不得超上限或重复收取。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保证金收取方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收取和返还保证金,保证期届满后未按时返还的,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一)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 2%,其中,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 80 万元。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履约保证金。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并同时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保证金额度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在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按程序退还。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调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按程序退还。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法人应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和施工企业的信誉情况,确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保证金可在合同金额 1%-2%之间。在合同完工验收后或按照合同约定期限退还,退还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公示。

四、规范保证金管理。要督促项目法人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过程管理,切实发挥担保作用。项目法人要求企业提供保证金的,其金额、期限和收取方式需满足相关规定要求。项目法人在收取保证金担保时,要向提供担保的单位核实其真实性。保证期届满后归还保函或保证金时,要核实担保事项是否已完成,是否符合退还条件。项目法人要规范现金保证金的管理,严禁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

五、加强对保证金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做好保证金制度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维护水利建设市场良好秩序。对检查中发现有乱收保证金、多收保证金等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要求整改,对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山东省水利厅办公室

2020  年  8 月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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