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26Y/2020-5568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0-08-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图文解读丨《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7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规范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28 信息来源: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7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规范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我市根据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047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规范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的通知》(济医保发〔202019)(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与决策依据是什么?

20206月,山东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7),并要求本省各地市自202091日起开始执行,市医保局紧密结合省局要求,全面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组织起草《通知》。

二、《通知》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通知》规范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工作,其目的是为解决人员流动过程中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存在的问题,当前医保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存在的待遇不衔接、缴费年限不互认等问题。

三、《通知》包含哪些重要举措?

(一)关于待遇衔接。一是针对医保关系转入、转出两地待遇起止时间不明确的问题,明确规定随用人单位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医保关系,在医保关系转出地医保待遇享受至缴费之月底,在医保关系转入地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是针对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及时、参保缴费出现断档问题,明确规定参保职工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需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参保材料,补缴时按照转入职工医保后首次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在转入地参保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三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职工医保关系的,自转出地办理减员当月起,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需提供转出地开具的相关参保材料,补缴时按照转入职工医保后首次参保时的缴费基数进行补缴,转入地可支付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3个月接续的,不补缴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3个月接续的,在转入地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

关于缴费年限。一是认可缴费年限。山东省内,参保职工在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应当互认,并累计计算。

是最低实际缴费年限。参保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不含视同缴费年限)。考虑政策执行中参保人的实际情况,对于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一次性补缴至规定年限;对于无力一次性补缴的,可实行分段继续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或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关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人员,按照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济医保发201950号)文件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到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