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91Y/2020-512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震情信息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营运船舶检验工作控制流程
(一)受理
1、申请受理人对申请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控制要求:
(1)受理工作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营运船舶检验的申请可通过窗口申请、电话申请、微信公众号申请等方式受理,受理人应明确船名、待检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并在工作台账中详细记录;
(3)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人在船检发证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填写《营运船舶检验工作台账》;
2、受理完成后,申请受理人将相关申请资料转交受理评审人。
(二)评审
1、评审人应当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做出受理决定,逾期未做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控制要求:
评审工作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如营运检验需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执行,应指定专人出具《检验委托书》,待被委托机构检验完成并将检验资料寄回委托方后,由委托方归档。
(三)指派
评审合格后,任务指派人应当及时指派相关船舶检验人员,并发放检验编号。
--控制要求:
1、必须2名及以上船舶检验人员参与检验,任务指派人应指定检验协调人;
2、现场检验和审核、发证分离。
(四)现场检验
1、船舶检验人员接受任务后,应做好相关检验准备工作,并结合船舶实际情况,编制《检验项目表》。
--控制要求: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船舶检验人员应按船检技术法规、规范、规程和批准图纸等要求,按照《检验项目表》逐项进行检验,做好《验船师日志》的记录。
--控制要求:
(1)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在登船检验时,船舶检验人员要至少拍摄一张检验现场工作照片并上传至济宁船检工作群,照片应能清晰辨别至少一名验船师及该船特征信息(如船名牌、船检登记号、船舶识别号等);
(3)任务指派人应在工作群中随时关注检验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度。
3、船舶检验人员应及时收集营运船舶检验资料。
--控制要求: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五)制作证书文本
检验完成后,船舶检验人员应及时制作证书文本、检验报告等检验技术文件。
--控制要求: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六)审核
审核人对船舶检验证书文本、检验报告、船用产品证书、船舶出厂质量文件等检验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控制要求: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七)审批
审核人审核合格后,提交签发人审批。
--控制要求: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八)报告制作及签署
1、定期检验在证书上签注的,审批同意后,船舶检验人员在证书相应栏目处签署。
2、审批同意后,验船师打印检验报告正本、填写《营运船舶检验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并签字,与检验资料一并移交申请受理人。
(九)资料发放
资料发放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船舶检验资料。对照《营运船舶检验资料交接清单》清点资料,资料领取人在《营运船舶检验资料交接清单》签字确认后,将检验资料交于资料领取人,填写《营运船舶检验工作台账》。
(十)资料归档
船舶检验资料发放后,《营运船舶检验资料交接清单》(留存联)由资料发放人收存,集中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