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91Y/2020-5128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 组配分类 | 震情信息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流程和标准
(一)受理
1.申请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船舶建造人或定造人、现有船舶重大改建的所有人或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工作标准:
(1)受理工作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应在船舶建造检验科受理。
(3)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受理人在船检发证信息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4)涉及到重大改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申请,应经过船舶建造检验科长同意后方可受理。
2.受理完成后,申请受理人将相关申请资料转交受理评审人。
(二)评审
1、受理评审人应当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并做出受理决定。
--工作标准:
(1)评审工作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2)船舶建造检验科副科长为评审人。
(三)指派
评审合格后,任务指派人应当及时指派相关船舶检验人员,并发放检验编号。
--工作标准:
1、根据检验的需要指派相应专业和类别的船舶检验人员参与检验,同时应指定检验协调人。
2、指派的船舶检验人员应符合《国内航行船舶图纸审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3、船舶建造检验科科长(需要时,可委托副科长)为指派人。
(四)现场检验
1.图纸确认
船舶检验人员应核对批准图纸、审图意见书与法规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工作标准:
(1)舶检验人员发现经批准图纸资料存在问题的,填写《检验与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与审图单位交换意见,并抄送申请人,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建造检验。
(2)图纸资料符合要求的,执行船舶检验人员应在船检发证信息系统进行确认。
2.开工前检查
(1)船舶检验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开工前检查,并填写相关检验记录。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3.实船检验
(1)各专业船舶检验人员根据现行有效的检验规则、规范、规程确定船舶建造各阶段交验项目。
(2)船舶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确保实船与审批图纸的一致性(包括结构、布置、设备等方面),严格按照《船舶建造检验项目表》规定的项目进行项目确认,并根据经确认的《船舶建造交验单》的交验项目逐项检验。
(3)船舶检验人员在进行各阶段工序检验前,应检查船厂提交的相关质检记录,确认船厂已完成相关项目,并已经内部质检合格,质检员已签字。工序检验完成后,船舶检验人员应在船厂提交的《船舶建造交验单》上签署检验意见、姓名和日期。
(4)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船舶检验人员应在现场填写《检验意见通知书》交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进行复检,并在“复检结果”栏记录整改结果并签名确认。
(5)建造过程中对批准图纸有疑问时应通知审图机构,双方应通过《检验与审图交换意见备忘录》进行沟通,并抄送申请人。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6)检验中出现较大技术问题或者分歧,船舶检验人员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处理,难于处理的,应及时请示船检机构,并将船检机构回复的处理意见归入该船技术档案。
(7)船舶倾斜试验报告、船舶完工稳性计算书(如有时)应经船舶检验人员审查确认并签名、填写日期、加盖船检业务章。
(8)船体专业船舶检验人员负责船舶吨位计算。
(9)船用产品证书原件应加盖已装船使用章,并注明船名,复印存档。
(10)建造过程中的图纸修改
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如涉及对原批准图纸修改,申请人应及时将需要修改图纸送至原审图单位审查,确认以后执行后续检验。
(11)试航证书制作
如需进行航行试验的船舶,完成相应的检验项目,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配载及稳性状态,由船检人员在5.0船检发证系统中制作试航证书。
(12)完工确认
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检验人员应确认所有检验项目已全部合格,并收集相关资料。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五)制作证书文本
检验完成后,船舶检验人员应及时制作证书文本、检验报告等检验技术文件。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六)审核
审核人对船舶检验证书文本、检验报告、建造检验图纸、船用产品证书、船舶出厂质量文件等检验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七)审批
审核人审核合格后,提交签发人审批。
--工作标准:
符合《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有关操作提示的要求。
(八)报告制作及签署
审批后,船检人员及时打印检验报告正本。
(九)检验资料的发放
1、审批合格后,将所有检验资料交船检人员,执行建造检验的船检人员对检验资料进行汇总、清点,填写《船舶建造检验资料交接清单》。
2、验船师将本次检验所有检验资料连同一联《船舶建造检验资料交接清单》装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交与资料领取人,资料领取人持档案资料袋内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审批服务中心办理《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建造资料交接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随建造检验资料交与审批服务中心。
船舶建造检验工作指标
1、建造质量投诉率=相关方反馈存在质量问题的检验艘数/建造检验总艘数×100%。
2、检验到位率达到98%。
检验到位率= 检验到位的项目数量/所检验船舶必须检验的项目数量×100%
该数据通过质量监控、船舶检验项目表和检验报告中进行统计。
3、工作流程执行到位率=存在问题步骤数/总步骤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