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90W/2020-56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0-09-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我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3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3号),提高我市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
四、重要举措
(一)调整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我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00元、185元、170元、160元的标准增加。2、生活护理费: 以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为基数计发。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2880.7元、2304.5元、1728.4元。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8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8元。
调整工伤职工三项定期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2020年9月底前将调整的工伤定期待遇发放到位。
文件正文:/art/2020/9/18/art_59679_2709284.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