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17C/2020-547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0-09-0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工作规定
济宁市公安机关案件法律审核工作规定
济公发[2009]25号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案件法律审核,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本局所属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就实体及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法制部门实施案件法律审核,主要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适当,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方面进行审核,保障办案质量。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在“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中办理案件。法制部门依托“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进行案件法律审核。
依照《山东省公安机关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不在“执法与信息监督系统”中办理的案件,办案单位填写《暂不登录执法与信息监督系统审批表》,提交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批准后,交法制部门存档。法制部门对该案书面案卷进行法律审核。
第五条 行政案件法律审核范围:
(一)拟采取的各类行政强制措施;
(二)拟作出的各种行政处罚决定;
(三)拟作出的各种涉案财物处理决定;
(四)拟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刑事案件法律审核范围:
(一)拟作出的立案、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决定;
(二)拟采取、变更或解除各类刑事强制措施;
(三)拟没收、返还取保候审保证金;
(四)拟移送起诉;
(五)拟作出的涉案财物处理决定;
(六)拟作出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七条 各办案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行政案件办案期限规定,杜绝超期羁押和超时限办案。
行政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或办案期限届满二日前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刑事、行政案件应先由办案部门提出意见,报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该办案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九条 法制部门审核后,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由办案部门补充调查;不需要补充调查的,法制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直接呈报给分管该办案部门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法制部门审核案件,应在接案卷后立即进行,特殊情况下审核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审核人员应当填写《审核笔录》。
第十一条 对法制部门在审核案件时提出的问题,办案部门应及时进行纠正或者整改。
第十二条 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责任,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不按规定时间送审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的,以违纪论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之前,本局制定的有关案件法律审核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