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1-083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1-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增效、减证便民、优化政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决策依据
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应急厅、共青团山东省委十一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民〔2020〕41号)。
三、出台目的
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破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四、重要举措
《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共四部分。
一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二是主要任务。从明确应当出具证明事项、规范出具证明事项程序、明确不应出具证明事项、妥善办理疑难证明事项、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三是工作步骤。明确了规范制度、全面实施、总结评估三个工作步骤。
四是工作要求。从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序做好政策衔接、积极营造浓厚氛围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
五、施行日期
文件自2021年1月11日起印发实施。
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科,0537-2253935。
文件原文: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