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行政执法年度数据统计表
1.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文件清单
序号 | 相关制度 | 文件名 | 文号 |
1 |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 关于印发济宁市水利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 济水政字〔2017〕10号 |
2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细则 |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济水政字〔2017〕10号、济水执字〔2020〕8号 |
3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细则 |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 济水政字〔2017〕10号、济水执字〔2020〕8号 |
4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 济水政字〔2017〕10号、济水执字〔2020〕8号 |
5 | 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 | 《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人员举止仪容规定》《执法人员执法文明用语规定》 | |
6 | 服务窗口管理制度 | ||
7 |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 《山东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鲁司〔2020〕85号 |
8 | 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 《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办法》 | 鲁司〔2020〕81号 |
9 |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 《山东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 鲁政法发〔2016〕25号 |
10 | 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 《山东省水利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11 | 其他方面制度 |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联络处置机制暂行办法》 | 济水政函〔2020〕40号 |
备注 |
注:本单位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制度文件,包括过去适用的和新制定的,文件具体表现形式不限;适用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制定的制度,可以不再另行制定。除上述制度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本单位、本系统执法实际和创新工作需要,制定有行业特色的其他制度。
2.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场所)登记表
设备类型 | 型号 | 技术参数 | 数量 | 管理机构 或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亮见 DSJ-LJ | 300万像素 | 2台 |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执法记录仪 | 300万像素 | 3台 |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
照相机 | EOS 90D | 3000万像素 | 1台 | 济宁市水务综合执法支队 |
填表说明:设备类型主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执法记录仪、摄像机、视频监控、录音笔、照相机等;未配备音像记录设备的单位不填。
序号 | 场所类型 | 数量 | 总面积 | 音像设备配置情况 | 备注 |
1 | 询问室/听证室 | 1 | 26.4平方米 | 执法记录仪×1,照相机×1 | |
2 | |||||
3 | |||||
4 |
填表说明:场所类型主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写受理室、询问室、听证室等场所。音像设备配备设置情况主要填写在音像记录场所配备的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视频监控等设备。
3.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行政许可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0 | 0 | 0 | 0 | 0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下属执法单位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 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申请数量是指本年度行政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行政许可申请的数量。“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是指行政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
4.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 | 被行政复议应诉数量 | 移送司法机关数量 | |||||||||||||||
立案数量 | 结案数量 | 警告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 执照 | 责令停产停业 | 吊销许可证、 执照 | 行政 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罚没金额 (万元) | 不予处罚案件数及不罚金额 | 减轻处罚的案件数及减轻金额 | 被行政复议数量 | 被行政复议纠错数量 | 被行政诉讼数量 | 行政诉讼败诉数量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所属执法单位 | 26 | 26 | 0 | 24 | 0 | 0 | 0 | 0 | 0 | 0 | 87.992 | 2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26 | 26 | 0 | 24 | 0 | 0 | 0 | 0 | 0 | 0 | 87.992 | 2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处罚结案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3.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4.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6.“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7.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案件情况统计范围为6月1日至12月31日,以进入处罚立案程序的案件为准,不属于本次公开的范围。
5.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行政强制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合计 |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合计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合计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所属执法单位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是指作出“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
3.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是指“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等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
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如《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强制拆除;《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金银管理条例》规
定的强制收购;《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是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6.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行政征收、行政征用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实施数量 | 行政征用实施数量 | |||
行政收费(次) | 行政收费数额(万元) | 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 | 征收面积 |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27 | 632.019 | 0 | 0 | 0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所属执法单位 | 0 | 0 | 0 | 0 | 0 |
合计 | 27 | 632.019 | 0 | 0 | 0 |
填表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征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收费及土地、房产征收等情况。土地、房屋征收实施数量的统计,以政府正式批文为准。(因征税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不列入我省统计范围)。行政征用实施数量是指因抢险、救灾、反恐等公共利益需要而作出的行政征用决定的数量。
7.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行政检查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检查实施次数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36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下属执法单位 | 70 |
合计 | 106 |
填写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政检查的次数是指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8.济宁市城乡水务局2020年度刑衔接移送清单
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 | 移送时间 | 移送单位 | 被移送单位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
填写说明:1.统计范围为本年度 1月1日至12月31日。
2.行刑衔接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简称,指的是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降格处理现象发生,及时将行政执法中查办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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