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MB2855934R/2021-010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土地征收
成文日期 2021-01-2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济征公告〔2021〕1号)

发布日期:2021-01-20 信息来源: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根据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1年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嘉达路以北,兴济路以东,雪花路以南,西浦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西娄

用途:工业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诗仙路以南,祥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西仁美村、前仁美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诗仙路以南,弘济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前仁美村、苗营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位置范围:广安路以南,西浦八路以北,梅里山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城村。

用途:业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崇文大道以东,景云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西王因村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思贤路以南,溪水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高刘屯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诗仙路以南,祥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王回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诗仙路以南,达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王回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诗仙路以南,达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王回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位置范围:位于山博路以南,同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前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一)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山博路南边两侧,康泰路东西两侧,廖河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前栗村、后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二)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鸿广路以南,同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前栗村、后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三)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山博路以南,同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前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四)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康泰路以东,鸿广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后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五)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康泰路以东,山博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后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六)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鸿广路以南,康泰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接庄街道后栗村

用途:住宅用地。

十七)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铂金大道以东,北二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黄屯街道办事处

用途:工业用地。

十八)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嘉达路以北,泰山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新区王因街道西娄村、中仁美村、后仁美村

用途:工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涉及2个区片,其中,任城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兖州区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结合济宁市市场动态价格与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协议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会同济宁高新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公示中应当一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相关权利人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听证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及申请期限和受理机关。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128日至202125日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刘川;联系电话:3255179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