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1-0467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新闻媒体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10-1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新闻媒体解读 | 首套、二套房认定有变化!济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于伟 通讯员 桂洋
14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获悉,济宁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首套房、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三种情况。
调整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调整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为同一套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同时,做出以下情况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住房贷款记录、在本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住房的,且该笔贷款所购住房与其名下现有住房非同一套的。
调整房屋套数核查范围,房屋套数核查范围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
此外,对政策的具体实施还做了进一步说明。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同户籍未成年子女。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及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包括本地及异地公积金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组合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后又转为公积金贷款的,视为一笔住房贷款;因同一购房行为产生的公积金贴息贷款,视为一笔住房贷款。房屋套数以房产主管部门核定的房屋套数为准,核查范围为济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必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3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pdf
33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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