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丨济宁市跨境贸易便利化手册
济宁市跨境贸易便利化手册
济宁市口岸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
前 言
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是城市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济宁市委、市政府聚焦营商环境建设,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降低通关费用,缩短通关时效,推进各项便利化措施落地,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全市外经贸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让更多的企业享受改革红利。今年以来,在济宁市政府办公室的坚强领导下,市口岸发展服务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会同济宁海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对国家、省市近期出台的涉跨境贸易便利化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汇编,以更好地服务外经贸企业发展跨境贸易,努力为提升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贡献绵薄之力。在本书编辑过程中,得到了广大企业、社会各界人士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济宁市口岸发展服务中心
2021年10月22日
目 录
一、跨境贸易相关政策解读……………………………………1
(一)海关政策解读……………………………………………2
1、提前申报业务指南……………………………………………2
2、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业务指南…………………………………4
3、汇总征税业务指南……………………………………………8
4、关税保证保险业务指南……………………………………10
5、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业务指南……………………………12
6、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14
7、暂时进出境货物业务指南…………………………………16
8、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20
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24
10、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引……………………26
11、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29
12、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32
13、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指南………………………34
14、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37
15、二手车出口业务指南………………………………………40
16、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常识……………………………………43
1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应用指南……………………51
18、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配件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
的公告………………………………………………………55
19、青岛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B2B)试点作业指南
………………………………………………………………57
20、青岛海关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
场业务指南…………………………………………………62
(二)商务政策解读……………………………………………65
(三)税务相关政策……………………………………………68
1、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基础性政策………………………68
2、近年来出口退(免)税最新政策……………………………69
(四)外汇收支政策解读………………………………………72
(五)市场监管口岸环节收费政策解读………………………75
1、《山东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75
2、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市内口岸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
度有关事项的公告…………………………………………79
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81
1、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山东标准版)…82
2、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济宁专区版)…98
3、通关时效查询操作指南……………………………………101
三、山东省港口集团便利措施及省内外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04
(一)山东省港口集团2021年提升港口服务质效、助力口岸营
商环境优化16项措施…………………………………105
(二)山东省主要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10
1、青岛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10
2、烟台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15
3、威海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17
4、日照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20
(三)国内主要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21
1、上海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21
2、深圳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125
3、厦门市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127
四、相关部门联络电话…………………………………………129
(一)相关部门联络电话……………………………………130
一、跨境贸易相关政策解读
海关政策解读
提前申报业务指南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公告〔2014〕74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2.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3.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者所到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并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4. 企业按规定提交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并确保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进出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5. 企业提前申报适用的税率和汇率为:提前申报的进口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货物,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三、受理部门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业务指南
一、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的定义
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以下简称“手册核销”)是指企业根据保税货物进、销、存、转等情况,将手册有效期限内的料件进口、成品出口、生产加工、货物库存、深加工结转、边角料处理、内销征税等情况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审核、核销、结案的过程。
二、报核要求
企业应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单证。
三、报核前企业自我检查
(一)检查报核数据是否齐全、正确和有效,是否符合海关要求。
(二)检查报核清单是否完整涵盖手册项下所有进出口核注清单。
(三)检查核注清单的申报是否正确,如监管方式、核扣标志等。
(四)检查是否在报核前按规定办结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的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以及剩余料件的结转、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
(五)涉及受灾保税货物、出口应税商品等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报核前申报单耗的,检查单耗申报环节、申报状态、申报单耗内容是否符合单耗管理的相关要求。
(七)检查手册项下的料件及成品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金额等,是否存在进出口时间、金额倒挂情事。
(八)检查手册进出口平衡情况。
四、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的具体流程
(一)材料准备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对海关有要求的,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销毁处置、国内购料、工艺流程等相关材料。
(二)办理流程
1. 手册报核: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复制并通过浏览器打开: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标准版应用→加工贸易→加工贸易手册(金二)功能,向海关提交核销所需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2. 手册核算:海关对企业报核的数据进行审核。
3. 手册结案:海关对经审核通过核算的手册进行结案,并根据企业需要向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五、常见问题
1. 问:经营企业因加工工艺需要,需使用非保税料件,如何核销?
答:必须使用非保税料件的,应当事先向海关如实申报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海关核销时在出口成品总耗用量中予以核扣。
2. 问:有少量料件需要内销,如何办理?
答:加工贸易料件内销时,企业直接向海关申报内销征税核注清单和报关单。其中,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3. 问:手册核销前,对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应怎么处理?
答:一是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二是对剩余料件,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结转、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三是对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核销、内销、退运或销毁手续。
综上所述,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来说,内销、退运或销毁是共性的处理方式,而受灾保税货物要按照产生原因来确定是否可以免税核销。
六、受理部门
济宁海关保税监管科:0537-5132843、5132844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保税监管科:0537-5132873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汇总征税业务指南
汇总征税是海关总署为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通关成本,而推出的一种新型集约化征税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先放后税,汇总缴税”。与现行逐票征税模式不同,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征税。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汇总征税制度的公告》(公告〔2017〕4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均可适用汇总征税模式(“失信企业”除外)。汇总征税企业是指进出口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有汇总征税需求的企业,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青岛海关为青岛海关关税处)提交符合条件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试点保险公司出具的汇总征税保险单或保证金等即可备案开通汇总征税模式。
企业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结束前,完成上月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
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海关径行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交付或通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税的,海关办理保证金转税手续或通知担保机构履行担保纳税义务。
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无布控查验等海关要求事项的汇总征税报关单担保额度扣减成功,海关自动放行货物。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青岛海关关税处负责接收担保,目前已经实现提交即可备案。济宁市进出口企业可联系济宁海关相关科室咨询。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关税保证保险业务指南
关税保证保险是我国首例被担保人是政府机关的保险产品。该项改革以进出口收发货人作为投保人,海关作为被保险人,企业向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购买关税保证保险后,凭借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即可实现“先放行后缴税”。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55号)
《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公告〔2018〕215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凭《保单》办理汇总征税和纳税期限循环担保的担保,试点保险公司将保单电子数据传给海关后,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相应的通关业务。凭《保单》办理征税要素担保的,按照现有的流程办理,需将《保单》正本提交给通关的现场海关。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青岛海关关税处负责接收保险电子数据的备案,目前已经实现即传即备案。济宁海关负责征税要素类保单纸面正本的收取和审核。受理科室: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业务指南
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以及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的普惠制方案,我国原产的受惠清单内货物可到海关申请签发相应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在自贸伙伴和普惠制给惠国减免进口关税。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我国对外签署的优惠贸易协定
联合国贸发会议关于普遍优惠制的决议及有关国家的普惠制方案
二、企业操作指南
1. 首次申办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可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办理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对于纳入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两证合一”范畴的企业可直接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原产地证书,不再需要进行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对于需要进行原产地预审的,企业可与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同时进行。
2. 已备案的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对于收到“审核通过”回执的,企业应到选择的“签证机构”海关领用空白原产地证书完成证书缮制工作;对于申报有误的,企业应根据海关的要求进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对于海关需要调取材料或到生产企业进行原产地调查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3. 企业完成证书缮制后,到海关现场对原产地证书进行签字盖章。
4. 货物在自贸伙伴或普惠制给惠国报关时,提交我国海关签发的相应优惠原产地证书办理关税减免手续。
三、优惠贸易伙伴和普惠制给惠国
优惠贸易伙伴:东盟(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中国台湾,孟加拉,斯里兰卡,印度。
普惠制给惠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克兰。
四、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受理原产地签证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非工作时间不计入内)内审核完毕。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
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海关信息化系统将已经电子支付的税单生成版式文件直接推送到“互联网+海关”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企业可通过互联网直接浏览在线打印税单、下载税单、导出数据。
一、政策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公告〔2018〕10号)
《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公告〔2018〕100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公告〔2018〕169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进出口企业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我要查”相关功能,或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的“税费支付系统”相关功能实现《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下载或打印。
浏览器推荐使用:IE11浏览器、谷歌(Chrome)或火狐(Firefox);打印机无特殊要求,可使用普通彩色打印机(海关电子印章为红色);打印纸张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A4/A5或其他尺寸的纸张进行打印。
三、受理部门
受理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www.singlewindow.sd.cn。有关培训课件、操作指引可通过青岛海关数据分中心网站:www.qdcdc.com和“通关一点通”、“青岛海关12360热线”公众号阅知。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暂时进出境货物业务指南
一、暂时进出境货物定义
暂时进出境货物指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货物。规定的期限通常为6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
1.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 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 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4. 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 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6. 货样;
7. 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8. 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9. 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10. 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12. 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13.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目前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最多的就是包装材料,包装材料是指按原状用于包装、保护、装填或者分离货物的材料以及用于运输、装卸或者堆放的装置。
三、暂时进出境货物许可证件要求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免予交验许可证件。
四、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要求
1.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2.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3.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前款所规定的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申请延期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主管地海关是指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地海关,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的主管地海关为其活动所在地海关。
五、受疫情影响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规定
为支持帮助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已办理过3次延期、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复运进出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主管地海关可凭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ATA单证册持证人的延期办理材料,办理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手续。
六、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的注意事项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异地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如企业不能确认产品是否可适用暂时进出境时,可在申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该项确认程序为选择性程序,如企业已经明确各项要求时可直接在进出境环节办理有关手续。
七、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结案的流程
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在货物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后,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结案手续。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的,经主管地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复运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八、济宁海关受理科室及联系方式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为了方便企业进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海关总署于2019年发布了第182号公告(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公告),简化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实现了企业特殊资质不见面办理,提高了办理时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备案产品目录
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共有22大类,详见下表:
分类号 | 产品类别 | 分类号 | 产品类别 |
01 | 罐头类 | 02 | 水产品类 |
03 | 肉及肉制品类 | 04 | 茶叶类 |
05 | 肠衣类 | 06 | 蜂产品类 |
07 | 蛋制品类 | 08 | 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 |
09 | 糖类 | 10 | 乳及乳制品类 |
11 | 饮料类 | 12 | 酒类 |
13 | 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 | 14 | 果脯类 |
15 | 粮食制品及面、糖制品类 | 16 | 食用油脂类 |
17 | 调味品类 | 18 | 速冻方便食品类 |
19 | 功能食品类 | 20 | 食用明胶类 |
21 | 腌渍菜类 | 22 | 其他 |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在系统中收到申请以后,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办理类型
(一)初次备案
1. 申请人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2. 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该证明长期有效。
(二)重新备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等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变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变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地址搬迁、新建或者改建生产车间以及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主管海关重新办理备案。
(三)注销备案
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五、系统操作
(一)登录方式
1. 登陆网址:http://qgs.customs.gov.cn:10081/efpe/login
2. 登陆“海关总署”官网,点击“互联网+海关”,点击“行政审批”,点击“更多”,点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系统中填报的内容
企业在登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时,需要填写的基础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共计21项,其中必填项有行政区划、主管海关、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厂区面积、车间面积、本次申请的产品列表、总人数、管理者人数等共9项。
(三)系统上传的附件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表格,并内附承诺如下:我单位承诺已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且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条件;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体系包括食品防护计划;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备案申请表填报内容真实有效。
六、其他事项
若是无卡用户,企业需要先注册用户名。
济宁海关企业管理科:0537-5132840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保税监管科:0537-5132873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二、备案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食品类别;
(二)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指南;
(三)拟申请食品种类若包含肉类,需同步完成“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经营食品种类 | |
肉类 | 蛋及制品类 |
水产及制品类 | 中药材料 |
粮谷及制品类 | 油脂及油料类 |
饮料类 | 糖类 |
蔬菜及制品类 | 植物性调料类 |
干坚果类 | 罐头类 |
酒类 | 乳制品类 |
蜂产品类 | 卷烟类 |
糕点饼干类 | 蜜饯类 |
调味品类 | 茶叶类 |
其他加工食品类 | 特殊食品类 |
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 | 其他 |
三、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机构设置与职责需体现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未从事经营活动的需提供“未从事相关说明”。
四、小贴士
《食品安全法》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含:
(一)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五)食品进口查验记录制度与进口记录;
(六)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七)进口不合格追溯和召回制度。
济宁海关企业管理科:0537-5132840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保税监管科:0537-5132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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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指引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管理目录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列入实施备案管理原料品种目录内的食品原料在办理种植、养殖场业务时,需要海关备案。其中,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目录主要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等;出口食品养殖场备案目录包括禽蛋、禽肉两大类,如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等。
二、办理流程
1. 通过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
customs.gov.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 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3. 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备案企业名单公布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企业进入“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
customs.gov.cn/)→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项下查看。
四、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详见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
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二)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
详见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
customs.gov.cn)→办事指南→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办理材料目录。
五、温馨提示
1.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4. 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六、济宁海关相关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1. 货物查验方式为预约查验、下厂查验、入库查验等方式。
2. 济宁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的食品实施“7×24小时预约”优化查验。
3. 即检即放,对未发现可疑情况的产品实行立即放行。
4. 对当日15:00前运至指定场地(金乡场站、曲阜场站)的具备查验条件的货物当日完成查验。
5. 责任科室:济宁海关查检二科 杨林,0537-5132851、5132854。
济宁海关企业管理科:0537-513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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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36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二、备案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并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最近一次年度审验;
(三)在市场监管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加工利用渠道;提供境外供应商备案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六)诚信经营,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积极配合海关执行公务,不逃避责任。
特别提醒:
进出口肉类收货人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能被海关总署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三、申请材料
(一)《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含:1.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2.产品追溯管理制度;3.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三)企业组织机构图;
(四)负责进口肉类的部门和岗位职责等日常管理制度;
(五)《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知识答卷》(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六)食品安全员岗位任命书及岗位职责描述;
(七)上游境外供应商名单和国内销售或加工企业名单;
(八)质量安全承诺书。
上述材料(各1份)整理打印后须加盖企业公章,扫描成PDF格式对应上传至备案系统。
备案申请表下载地址:海关总署官网—下载中心—输入“肉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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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指南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四)《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77号公告);
(五)《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二、备案条件
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含所经营化妆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三、申请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
(二)与化妆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拟经营的化妆品种类、存放地点;
(五)2年内曾从事化妆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化妆品品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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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指南
一、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海关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
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1);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三、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样式见附件2);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五、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六、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七、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九、本公告自2021年1月10日起实施,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济宁海关相关机构设置及联系方式
济宁海关查检三科:0537-5132858、513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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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办理乳品进口报关业务。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2.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三)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四)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检测报告的复印件以及海关总署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三、承诺的条件
进口乳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为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承诺的方式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进口乳品检测报告。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海关受理进口乳品报关时不再索要检测报告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责任
对于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不实的,海关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其基于本次告知承诺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补充提交相关进口乳品检测报告,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口乳品检测报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
七、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在海关总署官方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在业务现场由海关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认真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内容后,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申请日期。
2. 经审查,符合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要求的,海关填写日期并签章;对发现承诺信息虚假、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查通过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3. 海关按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内容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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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出口业务指南
2019年10月29日,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通过简化出口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将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由“一车一证”改为“一批一证”、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等方式为二手车出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一、二手车定义
二手车指的是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二、二手车出口范围
二手乘用车、商用车辆及挂车均可出口。其中:
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包括客车、半挂牵引车、货车。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也可以用于特殊用途。
三、二手车出口企业资质要求
二手车出口企业需具有良好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甄选并报商务部备案后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四、二手车出口流程
1. 车辆收购。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进口国车龄、环保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在国内收购车辆,并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2. 车辆整备及检测鉴定。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拟出口二手车需按照“一车一检”的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检测评估机构出具检测评估报告。
3. 申领出口许可证。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
4. 报关通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范填写出口报关单,清晰填报出口车辆状态为“旧”及车辆识别代号(VIN)。
5. 车辆注销。在完成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二手车出口注意事项
1. 出口车辆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出口车辆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
2.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确保出口车辆的合法来源,不得出口被盗抢、拼装、报废等违规车辆,不得出口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的报废标准机动车,以及距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
3. 二手车出口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济宁海关查检三科:0537-5132858、513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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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常识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具体来说,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世界博览会和奥利匹克标志,保护的环节包括进口和出口,主要的执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一、依申请保护程序
依申请保护也称为被动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并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该程序的主要特点
1. 权利人须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并向货物申报地海关或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提交保护申请和相关材料;
2. 权利人须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没有最高限额,权利人的维权成本较高;
3. 海关将对权利人提交的申请和附随材料进行核查,并视情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如接受的,海关只对货物实施扣留,不进行实质性调查,也不对货物进行处理,需要权利人自行采取司法救济措施;
4. 权利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二)权利人向海关提出保护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信息、侵权嫌疑货物情况;
2. 权利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3. 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明和作品照片、专利证书等,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设计还应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4. 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明材料,如货物照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情况、货物的报关信息等;
5. 货物已报关的,应提交与货物申报价格相当的担保;货物尚未报关的,应提交与海关预估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
(三)海关对扣留货物和权利人提交担保的处理
1. 对货物: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有关货物,海关在上述期间内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有关货物的书面通知的,应当予以协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扣押通知或权利人要求海关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放行货物。
2. 对担保:海关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对该担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的,退还保证金或解除其担保责任;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海关按要求协助执行。
二、依职权保护程序
依职权保护也称为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一)该程序的主要特点
1. 依职权保护程序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前提;
2. 权利人只需在收到海关确权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是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和担保,不必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3. 权利人提交的担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且可以申请总担保,维权成本较低;
4. 海关对货物实施扣留后将进行实质性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处理
1. 认定侵权的,海关将作出没收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2. 认定不侵权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
3. 不能认定是否侵权的,海关将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海关将解除货物扣留,办结相关手续后放行货物。
(三)海关对权利人提交担保的处理
1. 当事双方和解的,权利人撤回保护申请,海关解除其担保;
2. 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在货物处置完毕后解除其担保;
3. 海关认定不侵权的,在规定期限内,如果海关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财产保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解除其担保;如收到的,海关协助法院执行。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一)办理备案给权利人带来的好处
1. 可获取海关的主动保护,权利人只需根据海关的确权通知提交答复意见,比较省心,否则权利人要主动发现侵权违法线索并告知海关;
2. 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海关可在进出口货物监管过程中,根据备案的相关信息主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及时联系权利人进行确认;
3. 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成本较低,对于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是提交的保证金较少,且海关将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否则海关仅扣留货物不进行实质性调查和处理,权利人还需寻求司法救济;
4. 将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尊重有关知识产权。
(二)受理部门、办理渠道、办理时限、收费标准
受理部门:海关总署综合司
办理渠道:互联网在线办理
办理时限: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免费
(三)申请所需材料
1. 备案申请书(如为复印件的,须由权利人/代理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进行彩色签章后,上传彩色扫描件、电子版、1份);
2. 权利证明文件,商标备案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备案需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检索/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公告附图、其他证明文件,著作权备案需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加盖版权登记部门印章的作品照片、其他著作权证据。
(四)办理流程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自行办理备案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1. 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办事平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项目,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
2. 注册为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用户信息后获取系统账号和密码;
3. 录入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陆备案系统后,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
4. 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五)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
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可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海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为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海关总署于2006年出台了总担保制度。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一)总担保的优势
总担保申请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请求海关扣留侵犯商标权的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另行提供担保。
(二)申请办理方式和所需资料
将以下申请材料邮寄至海关总署进行办理(邮寄地址: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知识产权保护处;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附件1);
2. 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函(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号附件);
3. 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附件3)。
(三)有效期及总担保金额
有效期: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总担保金额: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费用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上述费用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济宁海关法制科:0537-513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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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应用指南
中国海关自1994年8月23日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1995年7月5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颁布实施,至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已走过了近30年历程。多年来,中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执法合作不断拓展深入,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广大权利人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和自主创新、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维护中国制造海外形象、树立中国政府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动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对其发现的侵权货物则有权主动中止其进出口,在权利人申请保护并提交担保的情况下,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有助于海关及时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申请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合法使用情况等信息,有助于海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及时保护。
维权成本较低、权利人经济负担较轻。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而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因此主动进行备案,极大地降低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减轻其经济负担。
第一步登录系统注册用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的网址为:http://202.127.48.
145:8888/。也可通过海关总署官网进入“互联网+海关”栏目点击“我要查”,进入知识产权备案系统。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用户信息并提交审核。
——使用IE浏览器打开。
——扫描商标注册证等证明文件生成PDF格式。
——权利人用户注册申请完成后,审核结果将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预留的联系人邮箱。收到通过审核的电子邮件后,该用户登录系统才能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步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填写并提交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及相关信息。
——进入备案申请资格预审核界面(务必按照栏目后的填写说明如实填写)。
——系统自动判断用户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检查成功后,点击【同意】,进入下一步。
——填写知识产权权利信息时所有带*号的栏目必填。
——上传文件应为PDF格式,单一文件不超过1M。
第三步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海关总署会在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权利人可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再次提交。
注意事项:
1. 维护。相关企业及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公司的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
2. 及时沟通。相关企业及权利人应当积极收集侵权货物信息并及时向海关实施反馈,与企业所在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
3. 积极配合。相关企业及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行动。如在限时内尽快确认货物侵权状况、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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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汽车零配件推广
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的公告
2019年第15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经前期试点和风险评估,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在全国海关推广实施采信便利化措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涉及CCC认证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见附件),海关在检验时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二、对涉及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措施需实施抽样送检的,按照海关实际风险布控指令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
济宁海关查检三科:0537-5132858、5132859
附件: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附件
适用商品HS编码目录
序号 | HS编码 | HS编码名称 |
1 | 8708294100 | 汽车电动天窗 |
2 | 8708294200 | 汽车手动天窗 |
3 | 8708299000 | 其他车身未列名零部件(包括驾驶室的零件、附件) |
4 | 8708309200 | 大型客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包括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 |
5 | 8708309400 | 柴、汽油轻型货车用制动器及零件(指编号87042100,87042230,87043100,87043230所列总重量≤14吨车辆用) |
6 | 8708309500 | 柴、汽油型重型货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编号87042240,87042300及87043240所列车辆用) |
7 | 8708309600 | 特种车用制动器及其零件(指品目8705所列车辆用,包括助动器及零件) |
8 | 8708995900 | 总重≥14吨柴油货车用其他零部件(指87042240,2300,3240所列车辆用,含总重>8吨汽油货车) |
青岛海关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B2B)
试点作业指南
跨境电商B2B出口: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并向海关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模式(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代码 | 9710、9810 | 0110 | 9610 |
监管方式 | 跨境电商B2B出口 | 一般贸易出口 | 跨境电商B2C出口 |
企业要求 | 参与企业均办理注册登记;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 | 企业注册登记 | 电商、物流企业办理信息登记;办理报关业务的办理注册登记 |
通关系统 | H2018系统;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通关 | H2018系统 |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 |
随附单证 | 订单或订仓单;物流单(低值)(委托书首次提供) | 委托书等 | 订单、物流单、收款信息 |
简化申报 |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出口统一版申报,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申报 | —— | 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 |
物流 | 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报关单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 直接口岸出口;全国通关一体化 |
一、九大亮点
关区相关现场全覆盖
9710/9810模式全覆盖
H2018/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全覆盖
5000元以上/下货物全覆盖
口岸属地(直航/全通/转关)物流全覆盖
海外仓自有/租赁全覆盖
生产型/贸易型企业全覆盖
申报/通关/查验/放行/结关主流程全覆盖数据录入/导入/接入方式全覆盖
二、业务流程
三、备案指南
企业备案: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可登陆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山东“单一窗口”)www.singlewindow.sd.cn企业资质系统办理海关注册登记。
海外仓备案: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企业资质条件: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且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备案资料要求:1.两个登记表:《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登记表》、《跨境电商海外仓信息登记表》(一仓一表)。2.海外仓证明材料:海外仓所有权文件(自有海外仓)、海外仓租赁协议(租赁海外仓)、其他可证明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如海外仓入库信息截图、海外仓货物境外线上销售相关信息)等。3.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注:上述资料应向企业主管地海关递交,如有变更,企业应及时向海关更新相关资料。
四、申报指南
单一窗口对接:登陆山东“单一窗口”网站www.singlewindow.sd.cn,点击【立即注册】,获取“单一窗口”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企业通过山东“单一窗口”申请报文传输编码DXPID。
获取DXPID之后即可进行跨境电商业务申报,企业可选择excle导入、客户端、接口三种方式进行申报。
(具体对接事宜可咨询山东“单一窗口”客服热线95198)
五、申报模式选择
对于单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或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对于单票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企业可以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或山东“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报关单申报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或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信息。
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
电商平台代码(对于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的情况)可填写“无”
电商平台名称如实填写中文或外文跨境电商平台名称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9710”
申报地海关为具体试点关区所在隶属海关四位代码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应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单信息,订单或订仓单信息
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系统进行申报。
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
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
电商平台名称如实填写中文或外文跨境电商名称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申报报关单。报关单的随附单据类别代码10000004(跨境B2B出口单证)填写电商订单编号或海外仓订仓单编号。
报关单申报环节,进行报关单(表头和表体)与订单(表头和表体)比对校验。
通过山东“单一窗口”跨境电商系统清单申报模式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97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物流信息。
订单的“订单类型”为B
电商平台代码(境外平台等无法提供等情况)填写“无”
电商平台名称如实填写
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9810)货物申报前,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应分别向海关传输海外仓订仓信息、物流信息。
订单的“订单类型”为W
电商平台代码填写“无”
电商平台名称填写海外仓名称
备注填写海外仓地址
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向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所在地海关申报清单,可选6位简化申报,清单无需汇总申报报关单。
济宁海关综合业务科:0537-5132826、5132827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综合业务科:0537-5132868、5132874
申报途径: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收费情况:免费办理
青岛海关疫情防控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
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业务指南
为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进出境货物快速验放,减少人员聚集、防止疫情传播,降低企业通关成本,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公告〔2020〕24号)。公告明确:
一、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选择以下方式,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
(二)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
二、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需要收发货人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海关查验的,收发货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三、海关对相关货物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济宁市进出口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声明不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
(一)在济宁海关辖区办理查验业务的,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
企业在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可通过下方对应的指定邮箱,向海关联系人发送电子邮件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或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邮件名称参照“XX企业关于报关单XX(报关单号)查验时不予到场的声明”格式,邮件内容需包括加盖“收发货人公章”的声明扫描件(用于核对确认邮件企业身份),声明中需明确列明选择“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到场”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协助查验”等方式,同时声明“我司已知晓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应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我司有/无需声明的事项”,并提供企业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企业需在发送“不予到场声明”邮件时,一并向海关声明。
济宁海关查验联系人及专门受理邮箱:
查验场地 | 查验科室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邮箱 |
济宁内陆港(金乡) | 济宁海关稽查科 | 孟凡玉 | 15053758066 | |
曲阜海关监管场站 |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保税监管科 | 孔庆生 | 13805379933 |
(二)在青岛关区其他隶属海关查验的,可通过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反馈查验委托,或通过电子邮件告知海关无法到场。
在已推广应用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智能查验集装箱管理系统”的黄岛、威海、荣成等海关辖区办理查验业务的企业,在收到查验通知后,可通过“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企业端(“互联网+海关”关区特色政务服务【青岛】选择“智慧监管”,或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门户网站www.qdcdc.com,“我要办”选择“智慧监管”)登陆,选择“集装箱智慧查验”—“委托录入”,在“被委托方”栏选择“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并在“附件”栏上传能证明“收发货人直接委托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协助查验,或收发货人允许代理人委托查验服务企业经营人协助查验,或收发货人及代理无法到场”的相关材料;因进出境货物具有特殊属性,需海关查验人员予以特别注意的,企业可在“委托录入”页面—“特殊情况说明”栏中向海关声明。系统截屏详见下图:
在未推广应用青岛海关智慧监管平台“智能查验集装箱管理系统”的隶属海关办理查验业务的,可参照方法(一)通过邮件办理,联系方式详见青岛海关门户网站公告。
济宁海关稽查科:0537-5132861
济宁海关驻曲阜办事处保税监管科:0537-5132873
商务政策解读
一、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支持范围:具有“关税保”经营资质的符合有关条件的相关保险公司。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相关通知要求组织申报,履行申报流程。
咨询联系电话:济宁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梁家广,2312057。
二、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2021年认定5个跨境电商平台、1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2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支持范围: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确定的申报范围。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将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并初审;市商务局复审后报省商务厅等部门审核认定。
咨询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梁家广,2312057。
三、在县域开展外贸高质量发展区建设活动,2021年认定10个高质量发展区,每个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支持范围: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的申报范围。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将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市商务局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等部门审核认定。
咨询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梁家广,2312057。
四、认定10个省级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每个创新区省财政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支持范围:省商务厅等部门确定的申报范围。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将依据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申报并初审;市商务局复审后报省商务厅等部门审核认定。
咨询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梁家广,2312057。
五、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和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进口。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政策支持范围:列入《山东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0年版)》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目录以省商务厅相关通知为准)。以除加工贸易方式以外的其他贸易方式进口上述产品或技术的企业为主体申报。
所需申领材料及具体办理流程:申请货物进口企业须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且申请企业须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并初审;市商务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后给予支持。
咨询联系电话: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梁家广,2312057。
税务相关政策
出口退(免)税政策解读基础性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年陆续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行了梳理归类,并对在实际操作中反映的出口退(免)税问题作了明确。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主要内容: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近年来出口退(免)税最新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主要内容:取消部分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简化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税程序,简化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增加出口退(免)税便捷服务。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
主要内容:取消146种钢铁产品出口退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主要内容: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照本办法全额退还增值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
主要内容:文件第11条“提速退税办理,推广退税网上申请,减少纸质资料传递,实现退税全流程电子化,降低办税成本,加快退税资金到账。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由8个工作日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
主要内容: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主要内容:第四条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七、《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
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出“积极稳妥地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决策部署,推动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推广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八、《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主要内容: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并符合文件要求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
主要内容:对符合财税〔2018〕103号文件所列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4%核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46号)
主要内容: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外汇收支政策解读
2020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近年来出台的便利化政策全面梳理整合,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指引》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实现跨境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一本通”,赋予银行更多审核自主权,促进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下外汇业务更加便利,推动构建“企业越诚信,手续越便利”“银行越合规,审核越自主”的良性循环。
一、简化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名录登记可以选择前往所属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也可以选择通过“数字外管”平台线上办理。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二、企业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更省时
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
三、企业自主开立待核查账户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可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也可进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或结汇。
四、便捷办理小额特殊退汇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五、放宽业务审核签注,资金收付更加高效率
银行按规定审核跨境贸易有关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
六、简化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银行自主办理报关单核验手续
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跨境贸易有关交易单证的种类。银行办理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可按照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对相应进口报关电子信息办理核验手续,银行能确认企业对外付汇业务真实合法的,可不办理核验手续。
七、扩大贸易便利化试点,资金收付更加便利
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试点银行申请,由试点银行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评估后成为试点企业,试点银行是指已向外汇局备案具备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格的银行,目前我市的工、农、中、建四家银行均为试点银行。
八、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
市场监管口岸环节收费政策解读
《山东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进出口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现予以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31日
山东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口岸环节收费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所称口岸经营者是指依法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并提供货物进出口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船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报关行、检验检疫公司、堆场企业、港口经营人等口岸经营主体。
本指南所规范的口岸环节收费行为,主要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经营者为提供货物进出口等相关服务过程中,各口岸环节、各经营主体之间发生的相关收费行为。
二、口岸环节收费包括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的口岸环节收费,应当按照《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口岸环节收费,应当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为上限,可在不超过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口岸环节收费,由口岸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生产经营成本和服务内容,合理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口岸经营者从事口岸环节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措施。
公开透明,是指口岸经营者要充分保障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开展各项业务要明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
平等自愿,是指交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在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得以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
诚实守信,是指口岸经营者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
四、口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采取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长期固定设置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口岸经营者可以在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口岸收费公示”栏目,全面准确公示收费项目及代收费项目清单。
口岸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项目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
口岸经营者应当保证在同一时间、同一经营场所内,向不同服务对象展示的明码标价内容一致。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口岸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
口岸经营者应当确保结算价格不高于标示的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口岸经营者在收取或者代收代付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时,要逐项列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加价收费,不得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捆绑收取。
六、口岸经营者代收代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时,要标明代收代付业务的项目和标准,倡导按照上一环节实际执行标准收取,在代收代付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成本支出,可另设代理费等收费项目并予以公示。
七、口岸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口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服务对象与其进行交易。
口岸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
八、口岸环节相关行业协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密切关注行业价格动态,引导口岸经营者诚信经营、合理定价、有序竞争,维护行业正常收费秩序。
各行业协会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九、口岸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业务操作流程和所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并保存完整的收费资料。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如实提供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十、口岸经营者服务对象享有知悉其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口岸经营者的强制服务行为。如发现口岸经营者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济宁市内口岸收费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5月12日)
为规范济宁市口岸收费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实现济宁市口岸企业明码标价、公开透明,现对济宁市口岸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要求,船公司、货代、船代、报关行、检验检疫、堆场、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在经营场所、企业网站显著位置注明其收费主体、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内容。
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性质,行业主管部门,收费文件依据等内容。
口岸经营服务企业收取的费用是代收费且收费性质是市场调节价的,需公示实际收费单位、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服务内容等。
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自身收费行为,积极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现收费公开透明,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将密切关注口岸经营服务企业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社会反映强烈、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发现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举报电话或登录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二、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山东标准版)
一、建设内容
2015年10月,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试运行,目前,已实现与25个国家部委的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上线功能涉及14大类标准版服务功能、9大类地方特色应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事项600多项,业务覆盖山东所有口岸,除满足国际贸易政务申报服务外,积极向金融、保险、物流服务等领域拓展,基本满足企业的“一站式”作业要求,已经成为通关领域和国际贸易领域最主要的平台。
二、建设成果
三、操作指南
可浏览“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用户指南”模块,查看各项功能应用操作指南及用户手册。
四、各操作系统介绍
(1)企业资质
系统介绍
企业资质系统提供商务部、海关部门的企业备案及货物通关所需资质的办理、查询等功能。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备案信息,各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
系统功能
企业资质:商务部资质、海关企业通用资质的备案、查询、变更等功能
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查询等功能
关企合作平台:公示异议、企业认证管理、报关企业差错管理等认证和查询功能
主要用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进出口收发货人分支机构等
(2)许可证件系统
系统介绍
许可证是企业在进出口部分商品时向海关提供的由主管部委签发的证明文件,用于货物正常通关。目前“单一窗口”许可证件系统已实现商务部、农业农村部、工信部等9个部委15种许可证件的申请,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提交满足发证部门要求的申请信息,发证部门按照确定的规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企业。
目前上线许可证件类型: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出口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非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进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带(片)提取单申请、援外项目任务通知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申请、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申请、人民币现钞进出境证明文件管理。
系统功能
企业备案:备案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的录入、申报和变更
证书申请: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申报、修改、删除及自助打印等功能
主要用户
需要出具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企业或个人
(3)原产地证申报系统
系统介绍
原产地证申报系统涵盖海关22种和贸促会15种原产地证书申报业务功能,实现进出口企业与签证部门的业务数据信息的共享,满足签证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签证部门将审核回执推送给企业,以便企业及时了解审批状态便于后续工作。
系统功能
海关原产地证:海关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区域优惠制原产地证和专用原产地证等22种原产地证书申请、更改、重发、回执查看及证书打印等功能
贸促会原产地证:贸促会签发的一般原产地证、区域优惠制原产地证等15种原产地证书申请及自主打印工作。
自助打印:海关16种原产地证书版式文件正本和副本的打印,公司印章、申报员签名、代理打印的授权,异常申请打印
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适用证明申请、查询
主要用户
自理或代理申请海关、贸促会原产地证企业
进口农产品货物收货人及代理人
(4)运输工具
系统介绍
运输工具申报系统通过与海关、海事、边检、民航总局等多个监管部门实现互联互通,满足了运输工具代理企业一次录入运输工具基本信息、动态等相关信息的功能需要,同时各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申报人,简化了申报手续,提高了通行效率,真正实现了“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系统功能
船舶
船舶备案:新造船舶备案、现有船舶查询
船舶申报:海关申报、海事申报、边防申报、引航申报等功能
其他:回执查看、海事出口岸联系单发送、船舶申报统计、海事、海关、边防默认值的录入与保存等功能
航空器:航空器企业、航空器、航班、当日飞行计划等信息录入、申报、查询,航空器进/出境动态申报、进/出境单证申报、进/出境航班取消申报、供退物料申报、在港申报
列车:列车进境计划表的信息录入、申报、查询,进出境确报及确报删除申请,进出境单证及单证删除申请信息录入、申报、查询,传输人权限开通信息录入、申报
主要用户
运输工具经营企业、运输工具服务企业、运输工具代理企业
(5)舱单申报系统
系统介绍
舱单申报系统涵盖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运、空运、铁路舱单申报业务功能,实现国际贸易相关企业通过单一窗口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进出境舱单电子信息,海关将数据处理结果通过“单一窗口”反馈给企业,企业可进行状态查询。及时、准确、规范地申报舱单数据,是确保货物快速通关的重要前提。
系统功能
信息录入:原始舱单、预配舱单、理货报告、运抵报告、装载舱单、分拨分流、落配改配改港、空箱调运、国际转运转准单、舱单分票、舱单归并等业务的信息录入与申报功能
综合查询:舱单业务相关的申报历史查询功能
企业备案:舱单传输人备案信息的录入与申报功能
主要用户
船公司、船舶代理企业、无船承运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公司、航空公司、航空代理、机场货站、货运代理企业
(6)货物申报系统
系统介绍
货物申报系统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提供满足口岸监管部门要求的进出口货物信息的录入、申报等功能。
货物申报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规定的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是整个进出口业务的中心环节,也是“单一窗口”标准版重要组成部分。
“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由货物申报、集中申报、报关代理委托、预约通关、减免税、减免税后续、转关单、通关无纸化协议、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检验检疫电子证书多个分系统组成。
系统功能
数据录入:对申报的关、检信息及随附单据进行电子数据传输,实现无纸化通关
数据导入:提供关、检标准数据规范,对接企业ERP系统,无需手工录入,实现数据无缝传输
数据查询:通关数据随时查阅
默认值设置:常用字段设置默认值,常用商品增加记忆功能,减少重复录入,提高工作效率
主要用户
报关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7)加工贸易系统
系统介绍
加工贸易系统是金关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通过系统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和电子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结转、外发等各项手续,该系统的上线运行为海关深化加工贸易监管改革、支持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在提高企业运作效率的同时,有效降低海关执法风险。
加工贸易管理系统由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账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管理、保税担保管理、保税货物流转、委托授权、出境加工、选择性征收关税多个分系统组成。
系统功能
数据录入:办理金关二期加工贸易业务相关手册、账册的设立、变更、核销、外发等各项手续
系统对接:支持全自动导入、录入两种数据申报方式,并实现将企业申报数据、海关审批回执等信息数据下发功能
数据管理:全面启用保税核注清单,作为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
主要用户
加工贸易企业、报关企业
(8)税费支付
系统介绍
税费办理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了海关、商业银行、国库等部门的直联互通,企业可通过系统缴纳海关税款,实现了海关与国库联网税费核销,系统涵盖签约管理、税费支付、税单打印等功能,一点接入,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税费支付及税单打印、船舶吨税执照申请及吨税支付等业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
系统功能
税费支付:信息备案、三方协议、税单查询、税单支付、角色与权限管理
船舶吨税执照申请:船舶吨税执照申请书的新增、申报、修改及查询、打印。
主要用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代理企业,船舶企业及代理企业
(9)出口退税系统
系统介绍
出口退税系统通过与电子口岸、省级税务部门对接,整合报关数据和退税数据,实现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流程一体化,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时,可自动批量获取“单一窗口”平台的报关单等数据,切实做到了“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出口退税系统依据申报人类型不同,分为生产企业版本和外贸企业版本。
系统功能
数据采集:报关单、发票及其他退税数据的采集和匹配
数据申报:退税数据的生成、自检、申报、查询、打印等功能
系统配置:企业信息、系统参数、汇率和换汇成本维护,退税和不退税商品码查询
主要用户
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10)金融服务系统
系统介绍
金融服务系统依托“单一窗口”数据权威性和数据集聚效应,开展与金融机构合作,实现“互联网+外贸+金融”的深度融合,企业可线上办理跨境结算、贸易融资、信用投保、货运投保等业务,最大程度上优化金融机构业务处理效率和企业体验,提升融资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系统功能
银行服务:银行开户预约、查询,国际结算及进度查询、融资贷款申请、查询、支用、还款等,汇总征税保函申请、查询。
出口信用:三方协议签约,小微投保申请、查询、确认,索赔申请、查询,投保咨询,风险信息查询
保险服务:货物运输保险预约、投保,关税保证险的企业征信查询、额度申请及投保,在线交费、查询,发票、被保险人信息添加、修改、查询以及其他共享信息查询
主要用户
进出口企业
(11)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跨境电商系统为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仓储企业等跨境电商申报企业提供数据交换服务,满足企业所有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需求,并与海关、商务、税务等监管部门实现了数据共享、监管互助,助力跨境电商企快捷、高效完成跨境业务申报,有效提升跨境电商业务通关效率。
系统功能:
企业对接:Excel导入、客户端、Https接口三种对接申报方式
业务申报:进出口直购(9610)、进出口保税(1210)、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
查询统计:综合查询、统计分析、HS编码查询、正面清单查询等功能
主要用户
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付企业物流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人
(12)物品通关
系统介绍
物品通关系统是为了满足企业或个人对物品快速通关要求,提供展览品、快件、公自用、邮递等物品信息的备案、录入、申报等功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系统一次性递交满足海关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简化通关手续,提高通关效率。
系统功能
展览品:举办或参加展览会过程中的展览会备案,单证的录入和申报功能;接收海关审批回执和监管指令,为企业提供回执查询和转发功能。
快件通关:报关委托备案后,可以进行快件舱单、快件报关单的录入申报,查询以及回执数据查询,并可以进行报关单和汇总纳税清单的查询与打印。
公自用物品:本系统为用户提供外交机构、外商常驻机构及其他三大功能所涉及物品在进出境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单证、备案数据的录入、申报、查询、打印等功能;
邮递物品:用于进出境邮递物品业务。
主要用户
展览品、快件、公自用物品和邮件物品业务需求的企业或个人
(13)口岸物流协同平台
整箱系统介绍:
口岸物流协同平台通过与船代、场站和港口等相关单位对接,企业可线上办理换单、押箱、提箱和退押等手续,显著提高通关时效和降低通关成本,是全国首家同时实现海运提货单、设备交接单电子化流转的综合性公共物流服务平台,是山东口岸迈出口岸通关物流“最多跑一次”的关键一步。
系统功能:
换单:线上查询换单地点及费用、发送换单申请和签发、打印电子提货单等。
押箱:线上发送押箱申请及签发、打印电子设备交接单。
提箱:线上发送电子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至港口。
退押:线上提交退押申请、查询退押状态。
系统管理:合作伙伴维护、归档数据及委托流转记录查询等。
主要用户:
货主企业、货代企业、物流企业
拼箱系统介绍:
口岸物流协同平台通过与港口分拨仓库、分拨公司对接,实现进口拼箱业务分拨提货单电子化流转,进一步丰富了平台业务功能,进口企业或货代企业线上申请换单,拼箱公司线上受理换单,受理后生成电子进口分拨提货单和提货二维码,业务数据转至线上流转,数据传输更安全,操作更便捷。
系统功能:
换单管理:具备进口企业、货代企业线上申请换单、签发打印电子分拨提货单等功能
受理换单:具备拼箱公司线上受理换单等功能
主要用户:
货主企业、货代企业、拼箱公司
(14)口岸一站通
系统介绍:
“口岸一站通”手机APP,为企业提供了业务查询、物流协同及外贸资讯查阅等相关服务,摆脱了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实现掌上换单、押箱、提箱、还箱、收箱等操作,是外贸企业通过手机移动终端办理外贸业务的综合性服务平台。
系统功能:
查询服务:具备通关与物流状态、船舶抵离港动态、跨境电商单据申报动态及换单船代、费用信息查询等功能。
物流协同服务:具备整箱业务换单、押箱、提箱、退押及拼箱业务申请换单、受理换单等功能。
新闻资讯:外贸新闻、法律法规、通知公告、海事资讯
主要用户:
货主企业、货代企业、拼箱公司、物流企业
(15)口岸收费公示系统
口岸收费公示系统集口岸各环节收费公示及服务信息发布于一体,实现了山东省口岸企事业单位的收费清单自主发布、及时更新,方便企业实时查询,是全国首个满足企业自行更新维护、自行发布、公开公示的口岸收费公示系统。
系统功能:
口岸收费信息公示:口岸收费信息分地市、分行业类别查询,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货物属性等信息展示。
口岸收费信息维护:口岸收费主体信息维护及口岸收费信息发布、导入、查询、修改、删除等功能
主要用户:
进出口企业、口岸收费企业、监管部门
五、收费情况
免费注册、免费使用
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操作指南
(济宁专区版)
2021年9月30日,依托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山东“单一窗口”)开发建设的“济宁专区”正式启用,进出口企业和服务企业可登陆专区查询口岸收费标准、评价口岸服务质量、反馈口岸相关问题、查阅跨境贸易便利化及反走私政策公告通知等。山东“单一窗口”作为进出口环节和国际贸易领域重要的信息平台,目前已注册企业超4万家,服务外贸企业数量超20万家,日均业务申报量90多万单,具有功能集成、受众面广和一站式服务的突出优势。“济宁专区”的建成启用,进一步拓宽了“单一窗口”与企业的互联互通,为有力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发挥积极助推作用。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降低物流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济宁市口岸办聚焦企业需求,着眼于建设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口岸营商环境,在山东“单一窗口”平台基础功能上推进开辟“济宁专区”,升级配套了口岸收费公示系统、口岸服务评价系统、问题反馈系统、新闻动态与通知公告四个主要模块。
一是口岸收费公示更准确透明。根据济宁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分收费主体展示。济宁专区口岸收费公示特色应用作为查询的快捷入口,企业可直接查询指定分类的收费目录清单,也可通过高级检索,按照条件查询收费项详情,如该收费项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形式及依据等信息。
二是口岸服务评价更客观便捷。济宁专区口岸服务评价系统可使游客类和登录类用户直接访问公共排名展示页面,查看各口岸服务企业的综合排名,以及企业被评价的信息详情;同时,进出口企业可在待评价交易中对服务态度、收费价格、工作效率等多维度进行点评,通过点选星级和输入文字的方式提交对口岸服务企业的评价。
三是问题反馈和处理更精准快捷。问题反馈系统为企业提供在线反馈问题途径,可实时看到近期反馈问题的数量和已解决或已回访的问题数量;同时,企业可对自己反馈问题的办理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查询,通过问题ID编号、查询码、手机验证码,实时跟踪问题处理的进度。
四是口岸政策获取渠道更多样畅通。开设“新闻动态”与“通知公告”系统,展示跨境贸易便利化及反走私政策公告通知并实时更新。企业可以“一站式”了解口岸、海关、税务、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
通关时效查询操作指南
方法一:
登录山东“单一窗口”网站,进入“地方特色应用--综合查询”模块,点击“通关与物流状态查询”。
输入提运单号或报关单号即可查询货物通关状态及时效。
方法二:
登录山东“单一窗口”网站,进入“地方特色应用--物流平台”模块,点击“口岸物流协同平台”。
选择“通关与物流转态查询”,输入提运单号或报关单号即可查询货物通关状态及时效。
三、山东省港口集团便利措施及
省内外海运口岸集装箱作业流程、
时限、收费参考
山东省港口集团2021年提升港口服务质效、
助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16项措施
一、主动融入内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积极构建高效畅通的海上物流大通道。
1. 积极推介省稳定外资外贸航线补贴政策,吸引船公司增加航线,丰富山东港口航线网络,扩大直达覆盖面,保持航线领先优势,确保2021年新增外贸航线10条以上,为畅通国际海运通道提供有力支撑。
2. 深化与国内港口全面合作,加快复制推广山东港口与厦门港、广州港、广西北部湾港内贸“两港一航”精品航线操作模式,全面提升山东港口北上与京津冀、辽宁,南下与沪浙、长三角、海南等地港口的内循环联接能力,打造“北网南干、通江达海”的内贸航线运输体系。
3. 加快培育环黄渤海支线“天天班”海上巴士运输新模式,积极构建“覆盖山东、辐射渤海湾、延伸苏北”的支线运输网络,培育“海上穿梭巴士”服务模式。联合青岛海关探索“中转港+支线港”组合港支线通关“一港通”新模式,实现更加简化高效便捷通关,提升“公转水”竞争新优势。
4. 全面打造“欧美远洋精品航线”“一带一路RCEP精品航线”“冷链精品快航”“内贸两港一航”“电商精品快航”“绿色环保快航”六大山东港口精品航线组群,升级精品航线服务品质,尊享“船到直靠”服务,打造直靠率、班期准班率100%的“双百服务目标”。
二、主动服务黄河流域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构建东西双向互济、陆海内外联动的出海口和桥头堡。
5. 加快向黄河流域中西部地区延伸港口功能,深化与政府、铁路、企业合作,积极布局内陆港,培育“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确保2021年新增8个内陆港。
6. 提升“陆港+海铁联运+海港”“两港一线”运输新优势,全力配合青岛海关牵头开展黄河流域海关关际合作,向中西部地区复制推广“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新型物流监管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深化与船公司合作,加快在内陆腹地复制推广全程联运“一单制”,打造更加便捷的陆海联动、东西互济陆上物流通道。
7. 优化海铁联运物流成本,提升“公转铁”运输竞争力。深化与铁路对接合作,积极争取铁路运费下浮政策。在此基础上,对经由山东港口内陆港海铁联运大通道流通的货物,确保综合物流成本降低10%以上。
三、加快建设东北亚空箱调拨中心和北方生活资料分拨中心,全面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循环的应急保障能力。
8. 推进东北亚空箱调拨中心建设,提升空箱供给保障能力。定制空箱商务政策体系,吸引船公司在山东港口增加空箱投放和分拨;协同海关打造进口空箱快速验放新模式,支持空箱“船到即放、船边直取”操作;对进口空箱重点船、加班船,做到“泊位优先、作业优先、疏运优先”;
进一步优化码头空箱服务流程,打造“港内站直放”新模式,全力保障口岸空箱储备和企业快速用箱需求。
9. 推进北方生活资料分拨中心建设,提升冷链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巩固扩大山东港口冷箱接卸能力,为冷链货物提供“365日×7天×24小时”堆存服务保障;深化与海关、铁路对接合作,为船公司、客户提供“船到即卸、船边直提、车到即发、无忧查验、冷箱管家”五大全程定制服务。
四、全面升级全流程作业效率标准,积极打造国际领先的“效率快港”。
10. 提升船舶靠离效率。深化与海事部门对接合作,强化联合调度,全面助力推进大吃水集装箱班轮常态化通航、“套泊热接”和超大型油轮“直航直泊”、空载夜间离泊;助力推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极简审批”新模式,全力实现船舶“在港零待时”。
11. 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全面升级集装箱作业“四项承诺、八项保障”量化服务举措:载箱量8000TEU以上船舶泊位效率145自然箱/小时;班轮航线平均单机效率30自然箱/小时,支线(内贸)航线平均单机效率25自然箱/小时,自动化码头保持单机世界最高效率;准班船舶直靠率提高至90%;为加班、晚班、纠班船舶提供72小时泊位窗口定制服务;扩大推行“48小时预报、24小时确报”泊位窗口服务;保持重点船公司综合服务效率全球第一;
根据重点客户货物提离和装船需求,确保符合作业条件的货物进行进口“船边直提”和出口“抵港直装”作业;外集卡进港作业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自动化码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12. 提升查验作业效率。发挥口岸关港协作机制优势,全面协助海关实现7天×12小时跨区全时查验,推行“免到场查验”、打造先期机检“无感查验”“周末错时查验”等快速验放措施;主动配备专门人员协检,实现原木、粮食、板材等进口单一品名货物100%协助查验;进一步提升查验移箱效率,平均移箱进场时间压缩10%、海关放行后1小时提离出场;普通20尺箱查验掏箱平均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五、加快提升全程物流智慧服务水平,积极打造国际领先的智慧港口。
13. 建立分布式、专业化客户综合服务响应平台,提供集现场、市场、服务于一体的7天×24小时“一站式”人工服务,让客户“一呼即通、有求必应”,推动客户诉求“办得成、办得快、办得好”。
设立山东省港口集团总服务热线,与山东港口青岛港共享服务平台,热线号码:1010-0532。
山东港口青岛港综合服务热线:1010-0532
山东港口日照港综合服务热线:400-633-9000
山东港口烟台港综合服务热线:400-008-5999
山东港口渤海湾港综合服务热线:400-777-6666
山东港口全程物流综合服务热线:400-777-6666
14. 搭建山东港口云生态平台,构建“互联网+港口+业务”的新型业态及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全面推广提货单、设备交接单“两单”电子线上受理,实现进口箱自动放行、提箱指令全程线上流转一站式办理,让“客户少跑腿、数据多跑路”,客户线上化业务办理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15. 搭建“云港通智慧查验平台”,助力口岸单位,整合口岸监管资源和码头生产资源,实现海关查验全程线上化操作。让客户享受“一站式”智能确认预约顺序、流程动态跟踪、免单申请及电子化提箱、异常状态预警等服务,实现查验无纸化100%、集港完成率100%、查验兑现率100%,让客户实时掌控物流状态,最大程度减少查验环节对进出口企业物流调运的影响。
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指示要求,确保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16. 第一时间、不打折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指示和要求,动态及时在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作业场所公布收费目录清单和集装箱重点作业环节时限标准,公示集装箱进出口全程物流“阳光价格”清单,以实际行动降低企业进出口综合物流成本,接受社会监督,展现大港担当,树好山东港口形象。
山东省主要海运口岸集装箱
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青岛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青岛港集装箱码头作业时限标准
分类 | 环节名称 | 具体项目 | 青岛港区 | ||
岸桥及外拖车作业环节时限标准 | 装卸船 环节 | 班轮船舶单机效率 | 30箱/小时 | ||
支线船舶单机效率 | 22箱/小时 | ||||
外拖车集疏港环节 | 外拖车进港作业时间承诺 | 平均30分钟 | |||
相关说明:时限标准为平均时效,遇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可能出现超标,不纳入本表统计范围。 | |||||
查验 操作环节时限标准(根据作业实际平均计算) | 移箱作业环节 | 移箱至查验区的时间 (查验场区无积压、查验率无异常前提下) | 收到用户委托后: 24小时内 | ||
掏箱作业环节 (分钟)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30 | |
全掏箱时间 | 8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60 | |||
全掏箱时间 | 10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50 | ||
全掏箱时间 | 10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80 | |||
全掏箱时间 | 120 | ||||
装箱作业环节 (分钟)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30 | |
全掏箱时间 | 8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60 | |||
全掏箱时间 | 10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50 | ||
全掏箱时间 | 10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80 | |||
全掏箱时间 | 120 |
青岛市海运口岸集装箱进出口环节基础收费参考
青岛海运口岸集装箱进口环节基础收费 | |||||
序号 | 收费体 | 收费项目(进口) | 青岛口岸 平均费用(20英尺) |
收费标准与说明 | |
常规收费(11项) | 非常规收费(10项) | ||||
1 | 海事局 | 港口建设费 | — | 0 | 2020年免征,2021年停征 |
2 | 港口 | 货物港务费 | — | 34元/箱 | 2020年27.2元/箱(标准价格减收20%) |
3 | 港口设施 保安费 | — | 8元/箱 | 2020年6.4元/箱(标准价格减收20%) | |
4 | 港口作业 包干费 (搬移) | — | 0 | ||
5 | — | 库场使用费 | 前4天免费 | 自卸船日起: 前4天免费堆存; 第5-7天:5元/天; 第8-10天:15元/天; 第11天及以上:30元/天 大部分货物在卸船4天内提离,不产生库场使用费 | |
6 | 理货 公司 | — | 理货服务费 | 18元/箱 | 根据船公司或船代委托 |
7 | 船公司/船代 | 提货单换单费 | — | 350元/票 | 不同企业价格不同:约100-500元/票 |
8 | 码头操作费 (THC) | — | 563元/箱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540- 855元/箱 | |
9 | 设备交接单费 | — | 30元/箱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0-50元/箱 | |
10 | 船公司文件费 | — | 450元/票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200- 550元/票 | |
11 | — | 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 不同船公司收费标准不同,超过免费使用期后,按超期天数不同,存在阶梯收费。 | ||
12 | 报关行/货代 | 代理报关 服务费 | — | 150/票 | 不同企业价格不同:约100-300元/票 |
13 | — | 无船承运人换单费 | 300/票 | 不同企业价格不同:约100-500元/票 | |
14 | — | 海关查验手续代理服务费 | 200/票 | 仅查验时产生,不同企业收费标准不同,约100-300元/票 | |
15 | 查验场站 |
— | 港口作业包干费(查验) | 海关查验无问题集装箱查验费用免收 | 仅查验时产生,且查验无问题由政府买单(不含检验检疫),查验无问题概率大于90%。 |
16 | 检验检疫处理机构 | — | 消毒费 | 18元/箱 | 仅针对特定品类或包装的货物 |
17 | — | 熏蒸费 | 180元/箱 | 仅针对特定品类或包装的货物 | |
18 | 集卡运输企业 | 短途运输费 | — | 500元/箱 | 考虑到起步价格及其他费用(过路费、额外油费等),从市内仓库到青岛港区(或者从青岛港区运输至仓库)的运输费用大约为500元。 |
19 | 集装箱 堆场 | 还箱上下车费 | — | 65元/箱 | 返空吊装,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一般在0-120元/箱 |
20 | — | 修洗箱费 | 100元/箱 | 仅集装箱出现污损时发生,洗箱费价格一般在25-120元/箱;修箱因具体箱损情况不同差异较大。 | |
21 | — | 二次搬移费 | 0 |
青岛海运口岸集装箱出口环节基础收费 | |||||
序号 | 收费 主体 | 收费项目(出口) | 青岛口岸 平均费用 (20英尺) | 收费标准与说明 | |
常规收费(13项) | 非常规收费 (6项) | ||||
1 | 海事局 | 港口建设费 | — | 0 | 2020年免征,2021年停征 |
2 | 港口 | 货物港务费 | — | 17元/箱 | 2020年13.6元/箱(标准价格减收20%) |
3 | 港口设施 保安费 | — | 8元/箱 | 2020年6.4元/箱(标准价格减收20%) | |
4 | 理货公司 | — | 更改封志信息费 | 0 | |
5 | 船公司/船代 | 订舱费 | — | 200元/票 | 代理预订舱位及相关服务(代理服务费用),约150-300元/票 |
6 | 码头操作费(THC) | — | 563元/箱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540-855元/箱 | |
7 | 设备交接单费 | — | 35元/套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10-75元/套(设备交接单+铅封) | |
8 | 集装箱封志费 | — | |||
9 | 船公司文件费 | — | 450元/票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200-550元/票 | |
10 | — | AMS/ENS/AFR舱单传输费 | 15-50美元/票 | 不同船公司、不同航线定价标准有差异:约15-50美元/票 | |
11 | — | 集装箱超期箱使费 | 不同船公司收费标准不同,超过免费使用期后,按超期天数不同,存在阶梯收费。 | ||
12 | — | 电放费 | 300元/票 | 不同船公司、不同航线定价标准有差异:约100-500元/票 | |
13 | 舱单传输费 | — | 30元/票 | 船代企业收取,一般在30元/票 | |
14 | 报关行/货代 | 代理报关 服务费 | — | 100元/票 | 不同企业价格不同:约70-150元/票 |
15 | VGM操作费 | — | 30元/票 | 不同船公司价格不同:约10-50元/票 | |
16 | — | 海关查验手续代理服务费 | 200元/票 | 仅查验时产生,不同企业收费标准不同,约100-300元/票 | |
17 | 查验场站 |
— | 港口作业包干费 (查验) | 海关查验无问题集装箱查验费用免收 | 仅查验时产生,查验无问题由政府买单(不含检验检疫),查验无问题概率大于90%。 |
18 | 集卡运输企业 | 短途运输费 |
— | 500元/箱 | 考虑到起步价格及其他费用(过路费、额外油费等),从市内仓库到青岛港区(或者从青岛港区运输至仓库)的运输费用大约为500元。 |
19 | 集装箱 堆场 | 提箱作业费 | — | 276元/箱 | 不同场站价格不同,约220-320元/箱 |
烟台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烟台港集团外贸集装箱作业时限公示
类别 | 项目 | 作业时限 (平均时间) | 作业项目及服务内容 |
烟 台 国 际 集 装 箱 码 头 有 限 公 司 | 靠泊服务 | 客箱船直靠率100%,纯箱船直靠率≥90%(恶劣天气或船方原因等非码头因素影响除外)。 | 船代提前告知码头到港计划,码头制定靠泊计划,船舶抵锚后,自行航行或由引航员引航至码头预先给定的泊位停靠。 |
装卸服务 | 客箱船单船效率平均39.1箱/小时,纯箱船单船效率平均36.2箱/小时。 | 船舶靠港具备作业条件后,码头制定最优作业计划,岸桥将集装箱从船上吊到岸边拖车上(卸船过程),或从岸边拖车吊到船上(装船过程)。 | |
提箱作业 | 30分钟 | 外集卡在闸口提交作业信息,闸口录入员将信息录入系统,打印提箱小票(显示提箱位置)给司机,司机凭小票位置到达提箱地点,场桥司机跟据系统作业指令将箱子放到车上,并在系统中操作提箱确认,整个作业结束。 | |
吊箱移位(海关查验) | 40分钟 | 当日出口集装箱,在查验中心下达查验指令后,国际码头接受查验信息并办理查验受理,中控根据查验受理信息安排集卡车拖挂合适尺寸的车盘到堆场押箱,场桥司机根据系统指令进行押箱作业,押箱后集卡车出国际码头闸口,拖运至查验中心后整个作业结束。 | |
拆箱(CFS)作业 | 30分钟 | 装满货物的集装箱提前调进箱站等待拆箱,从集装箱打开箱门开始,码头叉车将箱内货物铲出,并装在外来提货的货车上,待全部装车后整个作业结束。 | |
场内转运(CFS作业) | 60分钟 | 客户至CFS(箱站)办理拆装箱受理后,CFS计划员在系统中发送调箱申请,操作部根据系统显示的箱类型,安排港内拖车到达指定调箱地点,场桥司机根据系统指令进行押箱作业,押箱结束后,拖车将集装箱从堆场调至CFS指定位置后,整个作业结束。 | |
查 验 中 心 | 查验指令发送 | 2分钟/箱 | 查验中心接到客户查验预约申请,办理查验受理后发送调箱信息至国际码头、外运场站平均时间。 |
查验掏箱 | 4小时/箱 | 按照海关要求,普通箱拆箱查验从打开箱门开始至装箱结束平均时间。 | |
查验提箱 | 30分钟/箱 | 客户受理到押箱完毕平均时间。 |
说明:烟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投诉电话:0535-6740827
查验中心投诉电话:0535-6742235
烟台港外贸集装箱“一站式”阳光收费清单
码头常规服务
收费项目 | 进口 | 出口 | 收费 对象 | 服务 内容 | ||
20英尺 | 40英尺 | 20英尺 | 40英尺 | |||
港口建设费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免收 | — | |
货物港务费 | 20.4 | 40.8 | 10.2 | 20.4 | 干柜 |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4.8 | 7.2 | 4.8 | 7.2 | — | |
库场使用费 | 0 | 0 | 0 | 0 | 干柜,出口5天内,进口4天内。 |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426 | 639 | 426 | 639 | 对标准集装箱进行一般加固拆除,卸船并使用港方拖车拖运至码头堆场;或将标准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从码头堆场拖运至码头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作业。 | |
常规服务 合计 | 451.2 | 687 | 441 | 666.6 |
场站及特殊需求作业
服务项目 | 进/出口 | 收费 对象 | 服务内容 | |
20英尺 | 40英尺 | |||
翻仓作业 | 102 | 155 | 船公司 | 根据船方要求对非本港装卸的集装箱进行吊装作业(非落地) |
204 | 310 | 根据船方要求对非本港装卸的集装箱进行吊装作业(落地) | ||
场站作业 | 316/214 | 562/388 | 船公司/代理/ 客户 | 在码头堆场使用港方机械将标准集装箱装上货方卡车或将标准集装箱从货方卡车卸到码头堆场,并按客户要求进行分类存放、检查、整理 |
吊装作业 | 51 | 76.6 | 根据客户委托,对非船舶调入的空箱进场及通过船舶调入的空箱出场不返回进行的吊装作业(干柜) | |
拖车作业 | 52 | 103 | 根据客户委托,对码头内集装箱进行调运作业 | |
62 | 124 | 根据客户委托,对芝罘湾港区不同码头间集装箱进行调运作业 | ||
码头内海关查验 | 免收 | 根据客户委托,将指定的集装箱拖运至查验中心或码头内查验场地实施查验作业,查验合格免收费 |
免收费服务项目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信息服务费 | 码头接收和发送的EDI信息及电商平台业务使用和办理等 |
支付平台手续费 | 网上缴费产生的金融平台手续费 |
先期机检拖车、吊装费 | 海关先期机检查验产生的吊装费、拖车费 |
海关空箱查验吊装 | 海关布控的进境空箱查验产生的吊装费 |
换船费 | 出口集装箱当航次甩柜改为下一航次 |
换港费 | 出口集装箱更改卸货港 |
加载费 | 出口集装箱超过船公司装载时间 |
挑选特种箱 | 客户特殊用箱需求产生的挑箱及一般清扫或有可能产生的吊装作业 |
箱属更改 | 堆场箱更改箱属 |
装箱撤载及换箱 | 装箱临时更换箱属或撤销/减少装箱数量 |
查验作业辅料费 | 查验过程中使用的辅料及工具 |
备注:
1. 本清单结算单位为:人民币元。
2.本清单适用范围:委托山东港口集团烟台港下属烟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服务的进出口船公司/代理/客户,码头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服务。未列明的服务项目,按照收费主体公示的费率标准计收。
3. 45英尺,48英尺,53英尺,框架箱等特殊箱型以及冷冻箱,危险品等特殊货类的收费标准按照公示的具体箱型及货类标准执行。
4. 本清单列明的项目包括口岸单位/港口码头/场站等收费主体的相关费用,由山东港口集团烟台港下属烟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代收代付。
5. 业务咨询电话:0535-6740833
6. 价格监督电话:12358
威海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威海海运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及时限标准
(进口集装箱货物)
环节 | 序号 | 作业流程 | 受理部门 | 时限标准 |
装卸理货 | 1 | 码头装卸 | 港口码头 | 单船作业平均40个自然箱/小时 |
2 | 发送理货报告 | 理货公司 | 理货完成后实时发送 | |
换单理单 | 3 | 换取《提货单》 | 船方 | 网上平台办理或现场办理(约20分钟) |
报关 | 4 | ▼通过“单一窗口”申报 ▲获得海关审核回执 | 海关 | 系统处理 |
支付税款 | 5 | ▼企业自主缴税或核扣担保 ▲取得相应回执 | 银行、支付平台海关 | 海关、支付系统处理 |
通关查验 | 6 | ▼海关下发风险布控指令 ▲下达查验通知 | 海关 | 系统处理 |
7 | ▼查验委托反馈 ▲调箱信息反馈 | 报关企业查验服务单位 | 从查验委托反馈到调箱信息反馈平均20分钟/自然箱 | |
8 | 海关查验接单 | 海关 | 从进口企业/代理到场提交查验申请,海关人员接单派单10分钟/自然箱。 | |
9 | 掏箱作业 | 查验服务单位 | 平均作业时间:2小时/20尺集装箱,3小时/40尺集装箱。 | |
10 | ▼海关实施查验 ▲查验结束 | 海关 | 对单证资料齐全、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且已完成掏箱作业的,海关开始实施查验操作并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查验开始后平均4个小时内完成查验操作。 | |
11 | ▼查验结果确认 ▲取得放行信息 | 海关、场站 | 现场(窗口)办理 | |
12 | 装箱作业 | 查验服务单位 | 平均作业时间:2小时/20尺集装箱,3小时/40尺集装箱。 | |
办理提箱 | 13 | ▼办理提箱手续 ▼付费和预约提箱计划 ▲取得提箱受理号 | 查验服务单位 | 网上/现场(窗口)办理 |
14 | ▼办理提箱 ▲码头(场站)作业 | 查验服务单位 | 现场(窗口)办理(平均30分钟完成提箱) | |
提离货物 | 15 | 集装箱提离场站 | 查验服务单位 | 现场办理 |
威海海运口岸通关作业流程及时限标准
(出口集装箱货物)
环节 | 序号 | 作业流程 | 受理部门 | 时限标准 |
订舱 | 1 | ▼订舱 ▲取得配舱回单(提单号) | 船方 | 系统处理 |
2 | ▼发送预配舱单 ▲取得受理信息 | 船代 | 系统处理 | |
装箱运抵 | 3 | ▼申请放箱 ▲获取设备交接单 | 船方 | 系统处理 |
4 | ▼办理提空箱、装箱手续 ▲获得提空箱、装箱确认 | 场站 | 网上/现场办理 | |
5 | 发送电子装箱信息 | 场站 | 系统处理 | |
6 | 报送VGM重量信息 | 船方 | 系统处理 | |
7 | ▼运抵场站 ▼发送运抵报告 ▲取得运抵受理信息 | 场站、海关 | 系统处理/现场办理 | |
报关 | 8 | ▼通过“单一窗口”申报 ▲获得海关审核回执 | 海关 | 系统处理 |
支付税款 | 9 | ▼企业自主缴税或核扣担保 ▲取得相应回执 | 银行、支付平台、海关 | 海关、支付系统处理 |
通关查验 | 10 | ▼海关下发风险布控指令 ▲下达查验通知 | 海关 | 系统处理 |
11 | ▼查验委托反馈 ▲调箱信息反馈 | 报关企业、查验服务单位 | 从查验委托反馈到调箱信息反馈平均30分钟/自然箱 | |
12 | 海关查验接单 | 海关 | 从出口企业/代理到场提交查验申请,海关人员接单派单10分钟/自然箱。 | |
13 | 掏箱作业 | 查验服务单位 | 平均作业时间:2小时/20尺集装箱,3小时/40尺集装箱。 | |
14 | ▼海关实施查验 ▲查验结束 | 海关 | 对单证资料齐全、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且已完成掏箱作业的,海关开始实施查验操作并当场确定查验结果的,查验开始后平均4个小时内完成查验操作。 | |
15 | ▼查验结果确认 ▲取得放行信息 | 海关、场站 | 现场(窗口)办理 | |
16 | 装箱作业 | 查验服务单位 | 平均作业时间:2小时/20尺集装箱,3小时/40尺集装箱。 | |
装船出运 | 17 | 集装箱装船 | 港口码头 | 单船作业平均40个自然箱/小时 |
为更好发挥威海港在“一带一路”重大国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对标先进口岸,打造国内外一流营商环境,针对外贸进出口企业制定了“物流阳光价格”清单,现公示如下: | ||||||||
进口集装箱口岸常规服务项目 |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阳光价格 | ||||||
20英尺 | 40英尺 | |||||||
1 | 码头公司 | 货物港务费 | 34 | 68 | ||||
2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8 | 12 | |||||
3 | 港口作业包干费(场) | 420 | 580 | |||||
4 | 港口作业包干费(船) | 470.3 | 700.4 | |||||
5 | 库场使用费 | 40 | 80 | |||||
进口常规服务项目合计 | 972.3 | 1440.4 | ||||||
计价单位:元/箱 | ||||||||
出口集装箱口岸常规服务项目 | ||||||||
收费主体 | 项目名称 | 阳光价格 | ||||||
20英尺 | 40英尺 | |||||||
1 | 码头公司 | 货物港务费 | 17 | 34 | ||||
2 | 港口设施保安费 | 8 | 12 | |||||
3 | 港口作业包干费(场) | 420 | 580 | |||||
4 | 港口作业包干费(船) | 470.3 | 700.4 | |||||
5 | 库场使用费 | 40 | 80 | |||||
出口常规服务项目合计 | 955.3 | 1406.4 | ||||||
计价单位:元/箱 |
备注:
本清单执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随国家相关政策调整。
日照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日照口岸集装箱出口流程与时效 | |||||
环节 | 操作流程 | 办理部门 | 时限 | ||
一 委托订舱 | 1、订舱 2、确认提单号、船名航次提箱堆场 | 船代、货代、船公司 | 即时 | ||
二 单证准备 | 提供出口信息及相关单证 | 船代、船公司、货代 | 即时 | ||
三 货物准备 | 场站提空、空箱至企业、企业装箱风向、重箱回场 | 车队、企业、码头 | 即时 | ||
四 舱单申报 | 1、录入舱单信息 2、发送预配舱单 | 船代、船公司、货代 | 即时 | ||
五 提前申报 | 通过单一窗口提前申报 | 海关、报关行 | 即时 | ||
六 集港运抵 | 1、重箱进闸落箱 2、自动发送运抵 | 车队、码头 | 外集卡重箱落堆场平均作业时间30分钟内,运抵报告即时发送 | ||
七 货物放行 | 1、自动触发放行信息 2、船公司装载放行 3、码头自动接收放行信息 | 海关、船公司、码头 | 即时 | ||
八 查验作业(如需查验) | 单一窗口查验指令 | 报关行 | 即时 | ||
预约查验 | 海关、报关行 | 即时 | |||
吊箱移位 | 码头 | 接收查验指令调箱至指定查验区域40分钟内完成,查验数量较多每增加1集装箱吊箱移位时间增加10分钟 | |||
实施查验 | 海关、报关行、查验区 | 20英尺 | 机械全掏、装箱时间 | 40分钟 | |
人工半掏、装箱 | 90分钟 | ||||
人工全掏、装箱时间 | 180分钟 | ||||
40英尺 | 机械半掏、装箱时间 | 40分钟 | |||
机械全掏、装箱时间 | 60分钟 | ||||
人工半掏、装箱时间 | 120分钟 | ||||
查验放行 | 海关、码头、报关行 | 货物无问题即时放行 | |||
九 装船离港 | 重箱吊装移位码头堆场、装船离港 | 码头 | 根据箱量与天气因素叠加影响完成作业(船舶单机作业效率32自然箱/小时) |
国内主要海运口岸集装箱
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上海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上海港普通集装箱货物进口主要流程
上海港普通集装箱货物出口主要流程
上港集团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集装箱
收费主体 | 项目 名称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计价单位(元) | 收费依据及形式 | ||||
服务环节 | 20 英尺 | 40 英尺 | |||||||
码头 | 港口作业包干费 | 装卸作业 | 将标准集装箱一般加固拆除,从船舶上卸到码头,并使用非低平板车拖运至堆场或港内驳运,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将标准集装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使用非低平板车拖运或港内驳运装上外贸船舶并进行一般加固。 | 外贸本地 | 普通重箱 | 480 | 720 | 箱 | 市场调节价 |
普通空箱 | 460 | 690 | |||||||
外贸中转 | 普通重箱 | 560 | 840 | ||||||
普通空箱 | 510 | 765 | |||||||
内贸本地 | 普通重箱 | 362 | 543 | ||||||
普通空箱 | 180 | 270 | |||||||
内贸中转 | 普通重箱 | 160 | 240 | ||||||
普通空箱 | 160 | 240 | |||||||
驳运 (不含运费) | 普通箱 | 150 | 225 | ||||||
搬移 | 普通箱 | 50 | 75 | ||||||
特殊需求作业 | 因客户特殊集装箱作业要求,向港口申请,由此操作产生的劳务费。 | 申请一次 (普通箱) | 200 | 300 | 箱 | ||||
拆装箱作业 | 提供集装箱内货物拆、装箱作业。 | 普通重箱:900元;冷藏重箱:100元;危险重箱:120元。单件重量超过10吨,按40元/吨加收。 | 计费吨 | ||||||
查验作业 | 客户委托港区实施关检制定普通集装箱的查验作业,包括装卸车、拖运、掏箱、称重、H986辅助等各项服务。 | 一般查验作业 | 260 | 435 | 箱 | ||||
掏箱作业 | 200 | 300 | |||||||
空箱原位/开门查验作业 | 50 | 75 | |||||||
称重作业 | 215 | 365 | |||||||
H986 | 200 | 350 | |||||||
加封作业 | 100 | 150 |
深圳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深圳口岸水运集装箱货物进口通关和物流作业流程
深圳口岸水运集装箱货物出口通关和物流作业流程
注:深圳口岸收费目录可浏览深圳单一窗口“口岸收费公示”栏目查询。
厦门市海运口岸
集装箱作业流程、时限、收费参考
厦门港集装箱码头进出口经营服务作业时限标准
分类 | 环节名称 | 具体项目 | 厦门集装箱码头 集团有限公司 | 厦门远海集装箱 码头有限公司 | ||
码头作业 | 营业厅办单 | 营业厅各窗口为客户办理各项业务手续 | 7分钟内 | 7分钟内 | ||
闸口通过 时间 | 校验车辆及相关集装箱信息;确认无误后放行 | 35秒内 | 35秒内 | |||
提箱作业 | 根据提箱指令进行提箱作业 (特种集装箱及特殊情况除外) | 平均提卸箱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1小时完成率90%2小时完成率100% | 平均提卸箱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1小时完成率90%2小时完成率100% | |||
装卸 | 将船上集装箱卸到码头场内,或将码头场内集装箱装运上船 | 远洋干线平均装卸效率达到90M/H | 远洋干线平均装卸效率达到90M/H | |||
场内转运 | 码头内堆场搬运至指定场地 | 1小时完成率100% | 1小时完成率100% | |||
分类 | 环节名称 | 具体项目 | 厦门海沧集装箱查验有限公司 | 厦门海沧保税港区集装箱查验服务有限公司 | ||
查验场操作环节时限标准(分钟) | 移柜作业 环节 | 吊柜至查验平台的时间查验场无积压的前提下) | 收到查验指令后24小时内 | 收到查验指令后24小时内 | ||
掏箱作业 环节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40 | 40 | |
全掏箱时间 | 70 | 7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60 | 60 | |||
全掏箱时间 | 90 | 9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60 | 60 | ||
全掏箱时间 | 90 | 9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70 | 70 | |||
全拘箱时间 | 110 | 110 | ||||
装箱作业 环节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40 | 40 | |
全掏箱时间 | 70 | 7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奇 | 60 | 60 | |||
全掏箱时间 | 90 | 9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60 | 60 | ||
全掏箱时间 | 90 | 90 | ||||
特殊货物 | 非全掏箱时间 | 70 | 70 | |||
全掏箱时间 | 110 | 110 | ||||
仓库扣仓作业环节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90 | 90 | ||
特殊货物 | 110 | 11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110 | 110 | |||
特殊货物 | 130 | 130 | ||||
仓库岀仓 作业环节 | 20尺柜 | 普通货物 | 90 | 90 | ||
特殊货物 | 110 | 110 | ||||
40尺柜 | 普通货物 | 110 | 110 | |||
联货物 | 130 | 130 | ||||
相关说明 | (一)上述特殊货物是指包括贵重、易碎、压缩包装、重型、难以装卸、零散等待。(二)以上时限为平均时效,如遇以下情况,不纳入本指引的范围内:1. 遇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作业时间的情况;2. 查验场经营服务单位无法装卸,需要企业用特殊设备进行装卸的货物;3. 查3$服务単位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三) 为保障作业安全,在操作过程中,如遇柜/车厢排气、通风、降温、多柜车查验状况,作业时间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
注:厦门口岸收费目录可浏览厦门单一窗口“收费公示”栏目查询。
四、相关部门联络电话
相关部门联络电话
济宁市口岸办公室:0537-2966198
济宁海关办公室:0537-5132800
济宁市商务局外贸外经科:0537-2312057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督检查:0537-3389986
济宁市外汇管理局:0537-2070820;0537-2070825
济宁市税务局:0537-2978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