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问题

发布日期:2021-11-17 15:05 信息来源:济宁市政务热线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字体:[ ]

张女士来电反映:其是汶上县中都街道惠民小区业主,其反映2007年下岗,参保地为汶上县,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反映每年都进行补缴养老保险,咨询12333告知不能进行补缴前期费用,只能补缴2020年和2021年养老保险,咨询是否合理。

汶上县回复:1. 接到该工单后,汶上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诉求人了解相关情况,据了解,诉求人张女士已办理退休手续,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诉求的是其配偶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问题。其配偶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中断多年。 2.社保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张女士,告知相关补缴政策。2021年底之前,其配偶可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2021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自愿暂缓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诉求人可在年底前为其配偶补缴2020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中断缴费年限,若其配偶曾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由该单位按规定向单位所在地社保中心提出补缴申请,补缴时用人单位需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若中断期间未在任何单位有过工作经历,按规定则不能再补缴中断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可自现在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年度及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诉求人要求自行补缴中断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不合理诉求,该诉求不符合:《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13号)第二条第二款:“欠费单位和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当由欠费单位向欠费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补缴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收入凭据等与补缴事由相对应的证明材料。一次性补缴超过3年的,应向补缴地提供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出具的,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的法律文书。”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条第三款:“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