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466C/2021-075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济政字
成文日期 2021-12-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政字〔2021〕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1-12-13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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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能源企业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2021年以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安发〔2021〕22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1〕10号),中共济宁市委、市安委会《关于印发〈济宁市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行业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部门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济安字〔2021〕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能源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守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红线

能源企业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推进能源企业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强化能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能源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要切实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他负责人也要履行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

(一)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省、市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县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辖区内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市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内各直调发电厂、国网济宁供电公司,由市级核准备案的机动车充电站、充电桩项目,由省、市两级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电力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国网县级供电公司(供电中心)、各地方发电厂、各风力、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场站等,由县级核准备案和无需核准备案的机动车充电站、充电桩项目,由县级核准备案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两级电力行业管理部门配合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电力企业、机动车充电桩、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各县(市、区)管道保护部门是本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市管道保护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履行好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各县(市、区)应急部门和管道保护部门是本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市应急部门和管道保护部门依据各自部门职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督促责任落实。(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能源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

(一)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省安排煤矿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情况,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的煤矿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对煤矿爆炸物品的储运、爆破作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公安机关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依法予以查处。应急部门负责指导应对煤矿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煤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履行所监管煤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督促企业保障安全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配合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促所监管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煤矿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检查,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能源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对电力企业、机动车充电桩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电力企业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行刑衔接,依法办理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及电力安全、机动车充电桩安全的刑事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查处影响电力安全的违法城建施工行为,负责电力工程施工项目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有关建设主体做好居民小区充电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有关建设主体加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充电桩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环卫、执法单位加强其机动车充电桩的日常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加强交通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机动车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应急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协调,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机动车充电桩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市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有关工作。消防救援部门与电力企业共同做好相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强内部停车场建设的机动车充电桩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市属、县属国有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加强内部停车场建设的机动车充电桩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厂内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管;能源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工负责机动车充电桩行业标准化推进,提高充电桩设备安全性。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建设的机动车充电桩的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机关事务中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部门职责: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行为。城乡水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管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全面提升能源行业安全监管水平

根据市安委会赋予的新的安全生产主管和监管职责,科学设置市级能源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做好能源安全监管、执法检查等经费保障工作。实施能源科技强安,加强冲击地压灾害防治、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管理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推动煤矿智能化建设,确保所有煤矿如期完成智能化改造或建设任务;全面提升电力企业、机动车充电桩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的科技化管理水平。夯实能源监管基层力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明确专门的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加大执法装备和经费保障,提升基层监管能力,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各县(市、区)政府要为明确的煤矿、电力、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监管责任部门至少配备3名以上煤矿专业安全监管人员、2名以上电力专业安全监管人员、2名以上油气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市管功能区管委会根据监管任务统筹配备专业安全监管人员。加强能源安全生产执法,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能源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确保能源行业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与《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1〕10号)一并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