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810B/2021-0879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财政局 组配分类 主要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1-12-1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六稳六保】主要负责人解读 | 济宁市财政局局长宫振华解读《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12-19 信息来源: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20191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对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要求各市按照省改革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划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为贯彻落实上级财政政策,推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起草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对我市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二、决策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研究提出了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实施意见,广泛征求了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后,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

    按照省改革方案分类方法,《实施方案》将科技领域划分为九个方面:科技研发(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以及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等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对市以下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县(市、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或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县(市、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县(市、区)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市级基本建设支出、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等财政支出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联系人:谢岩   联系电话:0537-2606050

正文:济政办发〔2021〕14号 关于印发科技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