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1-084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重点工作执行落实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执行效果
特困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中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制度。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资金投入,全市3.7万名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关于特困人员认定的文件,保障范围有所扩大,原有的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出台了《 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该文件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4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2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采取征求意见、集中研讨等方式,并征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科、市局养老服务科等多方意见建议。经多次集中研讨、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形成目前的《办法》。
《办法》共分8章3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本办法出台依据、工作原则、县乡职责等内容。第二章为认定条件,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的3个基本条件。第三章为申请受理,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程序。第四章为审核确定,具体规定了审核确认的办理流程和时限。第五章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6项指标和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第六章为照料服务和监护,规定了供养形式和其他照料服务方面的具体要求。第七章为终止救助供养,明确了终止救助供养的六种情形。第八章为附则,规定了文件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文件实施后,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改革特困人员确认程序。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将特困人员确认权由县级民政部门下放乡镇(街道),实现特困人员救助在乡镇(街道)申请、审核、审批,同时缩短办理时限,方便了困难群众办理。截止到11月份,全市共保障特困人员3.78万人,其中城市特困258人,农村特困人员3.7万人。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工作,适度扩大认定条件,进一步明确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情形,进一步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是提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持续提升特困人员保障水平,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现“十七连增”,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029年、769元,三档照护标准达到每人每月638元、319元、191元。目前全市共保障城乡特困人员3.85万人,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1万人,1-11月份共发放救助供养资金4.18亿元。三是提高救助供养效能。部署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摸排专项行动。印发工作通知,集中对全市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进行一次全面摸排,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要做到愿进全进。进一步压实照料服务人责任,落实“五有”(有照护协议、有服务标准、有定期探访、有动态管理、有应急预案)工作要求,全面抓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服务。全市共摸排分散供养特困人员30895人,摸排出有集中供养意愿特困人员87人,其中27人11月底前已安排集中入住,剩余60人12月底前全部安排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