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84A/2021-069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城乡水务局 | 组配分类 | 议题 |
成文日期 | 2021-10-20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100次议题|济宁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意见
济宁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级河长湖长巡河巡湖履职行为,发挥各级河长湖长履职作用,推动河湖长制落地生根见实效,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县级总河长及市、县、乡级河长湖长,村级河长湖长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河湖长履职工作,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
行职责。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
第五条 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分级分段(片)河长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各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第七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联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河长湖长巡查履职,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河湖入河排污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涉河治理项目、涉河活动等,为河长湖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各级河长湖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八条 各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加强与河长制办公室之间的协作配合,并具体负责对河(湖)长相应河湖工作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协调。有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配合工作的河长联系单位,要加强与配合单位的联系沟通,有关配合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级河长联系单位负责组织和筹备河湖长巡查调研、河湖长工作会议等,起草相关会议材料及调研报告等,并牵头组织落实和督导议定事项。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十条 总河长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河湖长制重要制度文件,审定本级河长制办公室职责、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责任清单,推动建立部门(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主持研究部署河湖管理和保护重点任务、重大专项行动,协调解决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导河长湖长体系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告;完成上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一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河湖,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问题整治,督促下一级河长湖长及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处理和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组织研究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上级河长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二条 乡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经常性巡查,对巡查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保洁等,配合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 村级河长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完成上级河长湖长交办的任务。
第四章 履职方式
第十四条 总河长牵头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建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主持研究河湖长制推行中的重大政策措施,主持审议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河湖长制工作会议或签发文件部署安排重点任务,以总河长令部署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五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牵头组织细化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指导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下级河长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相应河湖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要加强与流域管理机构所属河湖管理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协同配合。
第十六条 乡级河长湖长组织领导相应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指导监督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第十七条 总河长、各级河长湖长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活动,动态掌握河湖健康状况,及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问题。
原则上,市级河长湖长每季度第一个月中旬巡河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月巡河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旬巡河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巡河不少于1次。
第十八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调研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办公,协调统一各方意见,研究问题整治措施,明确问题整治要求。巡查调研前,由河长联系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先行明查暗访,掌握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征询有关地方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了解基层干部职工和群众意见。
第十九条 各级河长联系单位应及时制定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方案,提请河湖长巡河巡湖。根据河湖长巡河巡湖情况建立河长巡河台帐,分解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牵头部门,及时交办并跟踪督导落实,对落实不力的事项交于河长办进行督办。
第二十条 乡、村级河长湖长开展河湖巡查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重点巡查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的河段(湖片),重点检查河湖日常管护情况,及时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报告上级河长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针对问题较多的河段(湖片),有关河长湖长应当加密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及时协调督促解决问题。
第五章 问题检查、整治
第二十二条 检查整治的共性问题。
①“乱占”问题:围垦湖泊(含水库,下同);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河湖管理范围内搭建养殖设施,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等。
②“乱采”问题: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等。
③“乱堆”问题: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等。
④“乱建”问题: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湖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⑤“乱排”问题:未经许可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向河湖排污或者直接排放污水;向河湖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有重金属、剧毒物、放射性物质、含病原体等废水、废物、废渣以及其他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废物等;沿河湖规模养殖场未配建粪污处理设施或者处理设施配建不到位,防护措施不落实,粪污直排、污染水环境或者存在污染水环境隐患等;港口码头未按规定配备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进入河湖航道船舶未按规定加装污水处理装置或储存舱(柜)。
⑥其他有关问题: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济宁段韩庄运河、梁济运河、柳长河段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河湖水体出现黑臭现象。其他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及水环境、水生态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检查整治的差异性问题。
①黄河:汛期险工段安全度汛、黄河滩区畜禽养殖、建筑垃圾清理情况等。
②大汶河:汛期安全度汛、非法采砂防控、10处入河排污(水)口(省生态环境厅排查发现,下同)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③梁济运河:邓楼、李集国控断面水质、城区段垃圾乱堆、麦季菹草清理打捞、港口码头污染防控、106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④柳长河:水质安全。
⑤南四湖:岛东、大捐、二级坝、前白口、南阳等国控断面水质、麦收季菹草清理打捞、农用船只无序停靠、入湖河道水质、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船舶超限超载航行、池塘退养破口、71处入湖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⑥韩庄运河:汛期泄洪度汛、24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⑦泗河:汛期拦河闸和橡胶坝运行、非法采砂防控、故县坝和兖州南大桥以及龙湾店闸国省控断面水质、沿河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88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⑧洸府河:城镇雨污分流、东石佛国控断面水质、上游跨境来水水质达标、汛期橡胶坝运行、沿河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35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⑨洙赵新河:喻屯国控断面水质、上游跨境来水水质达标、沿河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夏季稻田退水影响、垦地种植整治、59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⑩新万福河:清河国控断面水质、上游跨境来水水质达标、沿河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夏季稻田退水影响、船舶超限超载航行、31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⑪东鱼河:西姚国控断面水质、上游跨境来水水质达标、夏季稻田退水影响、19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⑫白马河:马楼水功能区断面水质、沿河工矿企业污水达标排放、菹草清理打捞、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船舶超限超载航行、52处入河排污(水)口达标排放整治情况等。
⑬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对辖区内河湖摸清差异性问题,全面巡查整治。
第二十四条 检查整治的突出问题。
上级交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以及同级党委和政府、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河湖突出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相应河湖问题自查自纠,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台账。市级河长湖长组织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抽查检查。
乡、村级河长湖长结合日常巡查河湖,及时上报巡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河长制办公室、河长联系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第二十七条 针对问题体量大、沉积时间长、利益关系复杂、整改成本高等河湖重大问题,总河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对策措施,协调统一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河长湖长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限时完成问题整治任务,加强跟踪检查,严格销号管理,确保问题整改落实到位。问题整改完成销号的,可视化问题销号应附整改前后对比照片,水质等需要检测鉴定的,应附检测报告,其他问题应附相应整改报告。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突出问题,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依纪依规问责相关责任人。
乡、村级河长湖长要积极协助上级河长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河湖水资源、水域岸线、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等实施系统保护和治理修复的,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要指导督促同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方案或细化实施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任务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分步推进实施系统治理。
第三十条 跨行政区域河湖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最高层级河长湖长按照“一盘棋”思路,统筹协调管理和保护目标,明晰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的管理责任,推动河湖跨界地区建立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同治理、联合执法等联防联控机制,协同落实管理和保护任务。
第三十一条 跨行政区域未设立共同的上级河长湖长的,各行政区域河长湖长按照“河流下游主动对接上游,左岸主动对接右岸,湖泊占有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水域面积小的”原则,组织与相关地方河长湖长及有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协调统一河湖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签订联合共治协议,实现区域间联防联治。
第六章 组织总结考核
第三十二条 推行河湖长制工作述职制度,总河长审阅或适时听取本级河长湖长、河长制组成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下一级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级及以上河长湖长每年听取或审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行职责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严格落实河湖长考核制度,总河长组织对本级河湖长制组成部门(单位)和下一级地方落实河湖长制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对相应河湖的下一级河长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本级河长制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四条 强化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提交本级组织部门,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目标任务完成且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激励;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组织考核的总河长、河长湖长及时约谈提醒或提请问责被考核对象。
第三十五条 总河长审定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总结报告。各县(市、区)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河湖长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党工委会议)应每月研究一次河湖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等巡河巡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