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08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济政办字 |
成文日期 | 2021-02-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政办字〔2021〕4号 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
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新需要,提升城市运行管理水平,统筹解决城市运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精细化、网格化管理,推动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经研究,市政府确定调整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林红玉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 主 任:李海洋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张国洲 副市长
成 员:薛超文 市政府秘书长
卞延军 市政府副秘书长
薛 聪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
张茂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继瑞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
曹 广 市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马国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网信办主任
王亚栋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高广立 市教育局局长
马世耀 市公安局政委
岳根才 市民政局局长
朱勇志 市司法局局长
宫振华 市财政局局长
王庆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宋华东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徐兴华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李运恒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继慧 市城乡水务局局长
张洪雷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公迁 市商务局局长
张 弢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鲁先灵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玄志祥 市应急局局长
丰家雷 市国资委主任
侯典峰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董学琛 市体育局局长
陈秋生 市人防办主任
刘建涛 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
钟 强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陈秋岭 市公安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胜军 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朱桂林 市气象局局长
张令华 任城区委副书记、区长
王 骁 兖州区委副书记、区长
刘章箭 济宁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曹广州 太白湖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金礼 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
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由副市长张国洲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卞延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市管理局局长徐兴华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各县(市、区)参照成立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具备与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建立城市运行管理长效机制,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完成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任务。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由委员会发文公布。
附件:1. 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2. 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委、市政府对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管委”)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协调效率,结合我市城市运行管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城运管委是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对涉及城市运行管理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对城市运行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市城运管委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组织研究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发展目标,并推动实施;
(三)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符合我市城市运行管理实际的政策、意见、办法等,统筹推进我市城市运行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完善适应我市城市运行发展的新机制、新措施;
(四)研究部署、协调调度、组织实施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决定、重大问题,组织处理城市运行管理应急突发性事件;
(五)界定市城运管委各成员单位城市运行管理工作职责,明确管理责任,下达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市城运管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市城运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运管办”),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主任由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市城运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运管办负责市城运管委有关决策部署的组织落实和城市运行管理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市城运管委会议议题的调研,组织承办市城运管委召开的各项工作会议,起草有关城市运行管理方面的文件;
(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运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市城运管委部署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督导推进涉及城市运行管理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组织、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督导考核,评比通报;
(五)负责协调解决跨系统、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有关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
(六)负责推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协调各部门(单位)参与城市运行管理基础数据库的完善,牵头实施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信息采集和处置的指挥联动,对有关单位开展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跟踪督办和绩效评价;
(七)完成市城运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为持续保障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市城运管办下设专项工作组,各工作组明确牵头部门和组成部门,制定专题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并负责推进实施。
第七条 市城运管委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城市运行管理相关职责。
第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开展城市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城市运行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协调本辖区内城市运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镇(街)具体负责城市运行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市城运管委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和传阅签批文件等形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会议由市城运管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内容主要包括研究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运行管理相关政策;听取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阶段性情况汇报,部署下一阶段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研究城市运行管理重大事项,解决城市运行管理重大问题;审议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和考评标准;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城市运行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要求讨论的其他事项等。
(二)专题会议。会议由市城运管委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研究专项工作,解决相关问题。
(三)会议议题。各议题由市城运管办负责调研收集,呈会议召集人审定后提交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各成员单位拟提交至市城运管委讨论的议题,需提前书面报送市城运管办,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拟由市城运管委印发的城市运行管理工作重大政策文件,必须提交市城运管委审议。根据议题内容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四)会议程序。上会议题按确定顺序进行,一般不临时插入议题;上会议题汇报人,围绕议题陈述发表意见,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市城运管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决策制度,会议审议、研究议题时,要充分听取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会议程序如下:
1. 市城运管办对议题进行整理汇总,提出会议方案,报会议召集人批准;
2. 市城运管办安排会议议程,下发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
3. 各议题提请审议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介绍研究事项,相关成员审议讨论,会议集中决策;
4. 市城运管办整理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
5. 市城运管办跟踪、督办会议纪要落实情况,并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定期向市城运管委汇报。
(五)会议决议。市城运管委会议纪要或决议草案,由市城运管办整理后,按程序呈报市城运管委主任签发。会议决定的事项,依据职责分工和领导指示,由市城运管办交由相关成员单位承办,并督促落实反馈。各承办单位抓好组织实施,牵头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市城运管办反馈落实情况。
会议资料、纪要、决议等均属内部文件,与会人员需妥善保管,涉密文件须按有关规定执行。市城运管委信息发布,由市城运管办统一负责,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请示报告制度。市城运管委成员单位关于城市管理的重要情况、重要事项、重要活动以及需由市城运管委印发实施的工作计划、政策文件、实施方案等,应当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城运管办,由市城运管办向城运管委主任(或者由其委托副主任)呈报。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制度。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各工作组牵头单位每月向市城运管办至少报送3条工作信息,其他成员单位每月至少报送2条工作信息。市城运管办加强信息整理归集,及时通报工作推进和重大活动开展情况,梳理推广相关经验做法。
第十四条 督查考核制度。成立由市城运管办主任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起草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考核过程中,由市城运管办牵头,各工作组协调配合,依托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结合其他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事项,采取月考评、季通报、年总评的形式,对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以“红黄蓝”榜方式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市领导高度关注的重点工作,市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媒体曝光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纳入考核事项,由市城运管办开展专项督办。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制度。市城运管委年度工作经费,由市城运管办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申请;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申报审批后由市财政向市城运管办(市城市管理局)核拨。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市城运管办的日常办公、会务保障、综合治理、咨询调研、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城市运行管理重点整治项目和其他专项行动所需资金,按照城市管理市、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分级负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因换届、机构改革或形势发展等需修订本规则的,由市城运管办负责起草修订,呈报市城运管委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济宁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一、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 建立健全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城市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明确城市运行管理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科室,具体承担本部门(单位)涉及城市运行管理相关职责。
3. 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做好责任区及所辖单位的净化、美化、亮化和绿化等工作。认真落实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按照系统运行要求,及时做好各类城市运行管理问题的处置、回复等工作。
4. 对媒体曝光、群众投诉、领导交办的有关城市运行管理方面问题按要求进行办理、回复。
5.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等涉及城市运行管理工作重要会议及有关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有关信息。
6.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7. 完成市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1. 加强舆论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宣传,大力宣传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舆论监督,开通市民热线、设置专栏等,曝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不文明现象和城市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 负责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引导市民摒弃不良行为习惯。
3. 结合文明城市建设长效管理对各区各部门履行城市运行管理相关职责进行督查。
(二)市委网信办
1. 充分发挥网络宣传优势,积极协助城市运行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做好城市精细化管理网络宣传工作。
2. 切实做好城市运行精细化管理工作网络舆情分析、研判与处置。
(三)市委编办
负责推动完善市、区城市运行管理体制,为城市运行管理工作提供机构编制保障。
(四)市发展改革委
1. 负责把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 负责做好城市运行管理方面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和支持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
(五)市教育局
1. 负责组织在学校开展文明卫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定期开展和参加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2. 负责督促各中小学校规范学生和教职工车辆停放行为,对校内停车不具备条件的,要在学校附近按照指定位置停放并做好管理工作。
3. 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整治工作。
(六)市公安局
1. 负责交通秩序整治,及时查处各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抓好权属范围内的交通设施、标志牌等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城市路网整体通行能力,确保交通秩序良好。
2. 负责查处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3. 负责市区养犬管理牵头工作,按照规定做好养犬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等工作,严厉查处违反限养规定、饲养禁养犬只、遛犬不拴绳等养犬违法行为。
4. 负责组织开展城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 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对在执行公务中发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做好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6. 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阻碍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七)市民政局
1. 负责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并做好返乡安排。
2. 负责全市福利彩票站、慈善等机构的管理工作,督促其规范经营,认真落实卫生责任区制度,杜绝其从事违法违章行为。
3. 负责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
4. 指导居委会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八)市司法局
1. 负责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动态管理,对相关部门(单位)提报的城市运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做好城市运行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制监督和保障工作;做好城市运行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
2. 负责落实城市运行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协调解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建议调整相关部门职能。
3. 负责对承担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九)市财政局
按照城市管理市、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做好市级负担的城市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 指导城市管理部门做好人员招聘、劳动合同管理等工作。
2.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指导各部门做好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人员的配备、干部考核工作。
3. 协调做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负责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工作。
2. 负责做好城市运行管理方面国土资源权属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工作,为数字化城市运行管理提供基础测绘数据。
4. 配合各部门组织编制市区美化亮化、环卫设施、农贸市场等专业规划,并做好监督实施工作。
5. 贯彻落实《济宁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济宁市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6. 依法查处破坏名树古木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1. 负责市区工业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开展职责范围内烟尘扬尘等环境保护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市内污染源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3. 负责组织所属监测机构配合开展工业企业噪声污染等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检测工作。
4. 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市区内光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5. 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 加强建筑工地、国有土地上拆迁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做好相关的扬尘污染防治及工地内建筑渣土管理工作。
2. 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的投资计划制定、方案审查和组织实施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
3. 加强装饰装修业管理,协助城市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装潢、装饰垃圾的清运工作。
4. 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5. 负责建筑施工工地围挡建设管理工作,查处不符合《建筑施工现场围挡管理导则(试行)》建设标准的问题围挡。
(十四)市城市管理局
1. 建立与城市运行管理相适应的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全天候监控。
2. 负责制定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城区街景亮化、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规划、计划、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基础工作台帐。
3. 建立批后建设项目跟踪监管制度,对规划批后建设项目实行全天候动态管理;按照市、区职责划分,负责市直管区域内规划管理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负责组织拆除。
4. 按照市、区职责划分,做好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5. 会同公安机关等部门制定便民疏导点设置导则,按照市、区职责划分,做好便民疏导点的设置、管理工作。
6. 负责督促各区落实违法建设防控、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7. 负责做好市直管道路桥梁、公园绿地、防汛强排泵站等的养护管理工作。
8. 负责生活垃圾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等工作。
9. 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和城市环卫基础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移交后的管理养护工作。
10. 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五)市交通运输局
1. 加强交通设施管理,负责权属范围内的各类交通设施、标志牌的完好、整洁,设置规范合理。
2. 负责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公交车、出租车等各种营运车辆车容车貌整洁,车体广告设置符合规定要求,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和违规营运行为。
3. 负责汽车客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公共设施齐全、运转正常。
4. 组织实施“超限超载”专项整治行动。
(十六)市城乡水务局
1. 指导河道、湖泊以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
2. 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严格查处擅自开采地下水的违法行为,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水资源污染防治工作。
3. 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河道管理工作,确保水体干净,河道及两岸整洁有序,无乱堆乱倒、乱搭乱建和违法排放污水等行为。
(十七)市农业农村局
1. 牵头全市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长效管护,协调统筹工作推进和政策支持。
2. 负责犬只免疫;监管犬只诊疗机构,对狂犬、疫犬、无主犬尸无害化处理;监测、预防、控制犬只疫情,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疫情信息;会同公安机关界定并公告禁养犬只的标准及种类。
(十八)市商务局
1. 负责编制并落实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2. 负责制定农贸市场规范运行的相关政策。
(十九)市文化和旅游局
1. 加强文化领域市场经营活动管理,配合查处影响市容、环卫、绿化、交通及市民生活的行为。
2. 配合相关部门指导、监管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3. 对市区文化景点实施行业指导,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4. 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依法禁止在中小学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网吧和娱乐场所。
(二十)市卫生健康委
1. 负责牵头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复查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健康教育等活动。
2. 督促各区做好医疗机构、“四小”行业等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人员具备从业资格,卫生设施设备配置齐全、完好。
3. 负责抓好市属各医院,督促各区做好区属医院、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所产生医疗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4. 负责牵头抓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二十一)市应急局
1.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市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3. 统一协调指挥我市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二十二)市国资委
1. 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做好所属公共设施的养护管理,确保功能完善,设施整洁。
2. 督导监管国有企业严格落实责任区制度。
3. 督促监管国有企业开展拆除违法建设自查自拆,全面控制新增违法建设。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1.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小型餐饮店、饮食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确保其符合卫生安全条件,无违规经营行为。
2.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3. 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4. 督促和指导各类市场开办单位加强市场管理,做到市场内部环境整洁有序、无摊点外溢。
5. 严格管理广告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依法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查处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组织或个人。
6. 依法查处非法印刷、发布广告的行为。
7. 督促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维护市场门口及周边环境卫生秩序。
(二十四)市体育局
1. 负责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持所属的体育锻炼设施完好。
2. 负责体育场、体育馆等运动场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十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 负责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含关联事项)的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2. 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同健全完善审管衔接机制,将申请材料、审批结果及时推送至业务主管部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的监管和执法信息,依法作出调整。
3. 依法组织实施城市管理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涉及的现场勘验、技术论证、社会听证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4. 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时提供相关项目的有关资料。
(二十六)市人防办
1. 负责自建人防工程和设施的维护管理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督促人防设施租赁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2. 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拟定、开发利用工作,并督促检查实施。
3.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十七)市信访局
1. 做好城市运行管理方面的信访接待工作,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2. 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责及时向各相关地方和部门(单位)转交信访事项,督促各部门(单位)及时处理、答复。
(二十八)市大数据中心
1. 协助城市管理部门汇聚、收集城市运行管理相关的基础数据。
2. 为各成员单位实施城市精细化管理提供数据共享和技术支持。
(二十九)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 负责全市城市运行管理工作中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保障工作。
2. 指导全市党政机关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三十)市邮政管理局
指导、督促邮政公司、快递企业做好邮政快递业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三十一)市气象局
加强全市气象信息监控预测,为城市防汛做好技术支撑。
(三十二)各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1.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各自辖区范围内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街巷、街面、绿地广场、公园等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公厕管理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垃圾台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2. 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3. 建立“政府统筹、镇街负责、部门协调”的城市运行管理体系,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管理、市场管理、环境保护等城市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4. 按照市、区职责划分,负责区直管区域内规划管理方面的日常巡查及管理,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并负责组织拆除。
5. 向镇(街)分解下达城市运行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检查调度和监督考核。
6. 做好区级负担的城市运行管理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