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任城区杨先生反映,在职期间出现九级伤残工伤,现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咨询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任城区政府回复:《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伤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7个月,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