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 图文解读 | 济公资中心发〔202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为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标准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0】1385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鲁公资交字【2020】30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
《制度》共有十条,对评价内容、评价原则、评价程序以及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进行了明确,分别制定了市场主体评价表(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市场主体评价表(投标人、供应商)、市场主体评价表(竞买人)、市场主体评价表(评标评审专家)、市场主体评价表(代理公司、拍卖公司等中介机构)、第三方评价表。
三、主要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0】1385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鲁公资交字【2020】30号)
正文:济公资中心发〔202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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