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466C/2021-017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今年以来,烟台市接连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炸药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等,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我市煤炭资源地质条件差,随着煤炭开采的不断延伸,安全隐患威胁越来越多,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等,制定本意见。
三、文件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向属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上级部门严禁向矿山企业下达或变相下达不合理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产煤县(市、区)对省、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以及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能。
(四)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矿山监管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
(六)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检查所需装备和经费。各县(市、区)要明确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
(七)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运用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建立煤矿监管监察会商机制。
(八)从严从重追究事故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的处理建议,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意见的公布日期是2021年3月12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3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
正文:济政字〔2021〕10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