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3485J/2021-0376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1-03-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玄志祥《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济宁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鲁西南煤炭基地的主产区,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辖区内还有2家非煤地下矿山,开采矿种为铁矿和稀土。我市煤炭资源地质条件差,开采的大都是不安全储量,随着煤炭开采的不断延伸,安全隐患威胁越来越多。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等,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一是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是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产煤县(市、区)对省、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以及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能。四是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矿山监管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五是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县(市、区)要明确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七是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建立煤矿监管监察会商机制。八是从严从重追究事故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的处理建议,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
三、问:《意见》中对矿山企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企业方面主要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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